关键词:逃税户,土地二轮延包,民意与政策
税改后,土地纠纷成为农村问题的焦点,土地纠纷上访的队伍也逐渐庞大,由此引起决策层的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政策、通知,要求保护农民上地承包权等合法权益。在此背景下,以解决土地纠纷、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为出发点的完善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在湖北从试点逐渐全面推开。基于对湖北土地纠纷及土地二轮延包进展状况的关注,笔者对湖北A、B两市的六个县数个乡镇的土地二轮延包工作进行了为期九天的实地调查,感觉到此项工作总体上有利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规范化、契约化,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及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与此同时,笔者也发现,先前的逃税户返乡要地虽然得到相关政策的认可,却令其他农民及乡村干部不能理解,甚至难以接受。本文将针对此热点问题的来龙去脉作一解读。
一、追缴税费的政策界线
在税改之前,农业税费负担重,土地作为收益来源和生存资源的重要性大大降低,反而成为沉重税负的依据。为了逃避过重的税费,部分农民“用脚投票”,将土地抛荒,外出打工,成了“逃税户”。但是村庄还得完成税费任务,村里对抛荒地进行了如下处理:第一种方式,村委会把田地收回发包给种养大户:第二种方式,为了应付摊派的税费任务,乡镇、村委会给村组干部做工作让其代种,并交纳相应的税费;第三种方式,村委会收回作为机动地;第四种方式,把抛荒地在相应的小组内分掉。与这部分土地再分配相伴的是,税费的承担者亦随之发生变化,正所谓‘谁种田,谁付税费”。
在税改特别是免征农业税的春风席卷农村大地时,外出农民开始返乡要田,农户与农户及农户与村组、村委会之间的矛盾也相继出现。按以前的政策规定,乡、村征收税费没有错;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利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农户要回自己的承包地也是正当要求。但是当税费与土地问题纠缠在一起,问题就出现了。村组想借土地二轮延包之机清欠税费,但这与相关政策是相违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第四条明确规定:“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对农户所欠税费,应列明债权债务,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清理乡村债务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鄂政发(2004)36号)中第四条规定:“纠正对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的作法。要处理好解决土地撂荒问题与尊重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