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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请注明来源:毕业论文 需要其他论文可去论文范文查找。免费毕业论文下载慈善事业:社会救助的重要补充 如前所述,社会救助实现的根本手段是政府主导的“收入再分配”。改革开放至今,毫无疑问,社会救助已经成为政府公共财政重点倾斜的一个领域。但是,由于我国有2200万城市低收入人口享受低保,还有7500多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需要救助,另外还有6000万残疾人、1.4亿60岁以上的老年人需要帮助,面对这么庞大的人群,社会救助光靠国家财政显然是不行的。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乐善好施、扶贫济困,慈心为人,善举济世的优良传统。在今天我国要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大背景下,国家为了能保障每个社会成员最基本生活水平,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性自然凸现出来。在现代社会救助体系中,慈善事业正以其独特的功能,发展成为一种由民间推动并能够获得政府支持的国际性潮流。
1.慈善事业在我国
中华民族的慈善救助源远流长。在孔子的大同思想中,“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就是今天我们所倡导的慈善理念最早的完整论述。
在官方的救济政策和活动方面,《礼记·月令》中有“天子布德兴惠,命有司发仓廪,赐贫穷,振乏”的记述;《孟子·尽心篇》中也有战国时期“齐宣王亦尝发棠邑之仓,以赈贫民”的记载。3000多年前的西周时期,当时的地官司徒提出并实行了“慈幼、养老、赈穷、恤贫、宽疾、安富”六项社会救济政策。西汉初的“休养生息”政策中规定了赈穷和养老之政,其社会救济办法有“恤鳏寡孤独”。
在政府治理之外,慈善事业亦是民间社会关系建构的基本形式之一。长辈对晚辈的爱被称为“慈”,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友爱被称为“善”,二者的联系与结合便形成了慈善这种基本的人际互动的社会关系形式。民间的、私人的行善多称为“义”举,如“义舍”、“义仓”、“义米”、“义聚”、“义学”等。宋代范仲淹办的“义田”、朱熹办的“社仓”、刘宰办的“粥局”等都较为典型。明清时,中国具有现代慈善事业萌芽特征的民间组织开始出现,它既不同于宋以前的官办慈善事业,也不同于各种宗教济贫活动,是现代慈善机构的雏形。到了近现代,我国的慈善机构有较大的变化,随着外国宗教如天主教、基督教大量进入中国,各种教会兴办的慈善机构占了很大的比重。
在我国,慈善救助虽然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是现代慈善事业发展仅仅是近几十年的事情。特别是进入21世纪,在党和政府的直接关怀和积极倡导下,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局面。
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明确指出,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党的文献中,这是第一次明确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第一次把发展慈善事业提高到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的。在2005年3月的“两会”上,温家宝总理第一次在《政府工作报告》里写进了“支持发展慈善事业”。同年11月,中华慈善大会在北京召开。这一切都表明,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春天到了。
现代慈善事业,从意识上来讲,是一个新的社会价值观,比较于传统的慈善意识,已经产生了很大的飞跃:①从个人之间的行善飞跃到社会化、规范化、组织化的行为;②从金钱物质的单一救济飞跃到扶助受助人的生存能力;③从对穷苦人的施舍飞跃到关注弱势群体的发展权;④从暂时、短期的阶段性救济提高到全社会群众组织起来经常进行帮助、搞好社会互助。
2.慈善事业的地位和特征
对于慈善事业在社会救助体系中的地位和特征,有以下几个要点需要我们加以清楚地认识:
首先,从现代慈善事业的性质看,它是建立在社会捐助基础上的社会救助事业,它的资金来源不是政府拨款,而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无偿捐赠,大家把自己生活当中多余的款子,或者在生活当中挤出的款项,帮助社会上需要帮助的人。这可以说是属于社会行为,民间行为。所以,慈善事业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重要载体,是全社会献爱心的事业,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补充。
第二,慈善事业具有再分配的性质和特点,对此有人提出了“三次分配”的概念。所谓社会“三次分配”主要是从经费的来源和用途来理解的:第一次分配以市场分配、劳动所取得报酬为主,讲的是效率;第二次分配是以国家财收税收再分配为主,实施国家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讲的是公平;第三次分配即社会慈善救助,是以道德、爱心为基础的社会互助性分配,也就是社会上比较富裕的有爱心的人,拿出钱财帮助困难的人们,讲的是奉献。
早在1993年9月,邓小平同志就富有远见地指出,“十二亿人口怎样实现富裕,富裕起来以后财富怎样分配,这都是大问题。题目已经出来了,解决这个问题比 解决发展起来的问题还困难。分配的问题大得很。我们讲要防止两极分化,实际上两极分化自然出现。要利用各种手段、各种方法、各种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发展慈善事业,是解决分配问题的一种方法。在社会出现新的社会利益分化的情况下,更需要新的社会整合方式和新的社会团结,来凝聚人心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三,如果说第二次分配是第一次分配的补充,即政府弥补市场不足,那么第三次分配则是第二次分配的补充,即民间捐赠弥补政府之不足。“第三次分配”这种不是通过利益驱使或行政手段,而是个人自愿地以慈善、志愿或互助为形式的资源流动,不但可以从物质上缓解某些群体的困境,还可以从心理上、情感上消除不同阶层的隔阂和对立,进而在价值上形成一定的共识。
由此可见,慈善事业不仅有物质上的重要作用,也有精神上的重要作用。慈善是高尚的德行,它倡导和培育爱人类、爱社会、爱他人、爱自然、爱生命的善良意识和道德精神。一个社会充满爱,这本身无论对捐助者和受助者都有非常大的精神上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发展社会慈善事业一定要把高尚的精神与物质捐赠结合起来,互助互济,扶危济困,使受助者感受到人间真情、社会温暖,激发感恩良知,感召回报社会的情怀;使捐助者爱心充实、情感升华,增强奉献社会的责任。
第四,慈善是一个神圣的事业,容不得半点污垢。善物善款募集上来后去向是个大问题。慈善机构的形象是以诚信度、公信力为基础的,所以要透明,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例如,每年度和每一个阶段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每一项大的慈善活动完成后都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每一笔善款的使用情况都要向捐赠者反馈,听取他们的意见,接受他们的查询。
3.慈善事业的组织基础和实施主体
慈善事业不同于政府举办的社会保障,其组织基础和实施主体不是政府,而是民间公益社会团体,是社会中介组织,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第三部门”。正是慈善事业的民间运作提出了专司慈善的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如何发展的问题。慈善在现代既然是一项事业,就需要有专门的组织来运作,以保证能够根据社会的需要最有效地开发和运用慈善资源,同时面向所有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并保持它的经常性、持续性、规范性和相对稳定性。
西方理论界对慈善组织或机构一般称作“非营利性组织或机构”,它的原义指由私人为实现自己的某种非经济性愿望或目标而发起的各种社会机构或组织。众多的西方学者认为,慈善组织、基金会以及社会福利等社会组织机构是独立于作为公共部门的政府和作为私人部门的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是一个社会部门。中国人民大学郑功成教授认为:慈善机构是指独立于政府组织之外的,以向公众提供扶贫济困、救灾助孤及各种社会福利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救助组织、扶贫组织等。非营利组织应该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独立运作、享有税法优惠但盈余不作分配的民间组织,而且必须在法律所规范的权利、义务下,运用大众捐款与政府补助款、自我生产所得等,按照该组织的宗旨所标明的服务,使受服务的民众受益。
1994年4月12日中华慈善总会在北京成立,标志着我国民间慈善组织从分散走向联合。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慈善事业已经初具规模化和组织化发展的特点。截止到2006年底,专门从事慈善活动的中央慈善总会和各级慈善总会(协会)有近800家,从事救死扶伤人道主义救助的红十字会有7万多家,还有其他的基金会等公益组织。慈善组织在我国慈善事业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毫无疑问,慈善事业靠政府包揽和包动是肯定不行的,政府的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应该是一种合作、互补、伙伴、共进的关系。但是由于历史的影响,我国当代慈善组织从一产生就与政府有着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还不是一种成熟的合作关系。现在我们要使慈善事业真正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补充,政府就要担当起使合法的慈善机构和慈善组织壮大起来、成熟起来、并使之成为慈善事业实施主体的历史责任。在这方面,由官办民助向民办官助过渡是大趋势。
在现阶段:①政府负有为慈善组织提供体制环境的责任。要将慈善事业的发展列人政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列人政府社会救助体系中,鼓励社会慈善团体和政府部门平等合作,共同参与各类社会公共事务。②政府负有为慈善组织提供政策环境的责任。要统一制定扶持各类慈善组织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法规,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更加有效地激发企业和个人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③政府应在财力上给予支持,不仅慈善机构不用纳税,慈善捐助免税,而且起始阶段财政应负担必要的行政开支。④政府应推动慈善组织逐步向相对独立的方向发展,可以用福利项目招标等多种形式向慈善组织提供资源或称“购买服务”,既引进了市场机制,又延伸了政府的工作。⑤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并协助慈善组织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慈善捐赠机制和有效的社会监督评估体系,使慈善组织建立高度的社会信用。
4.使现代慈善事业具有“足够的行动能力”
中国有丰富的慈善资源和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但在现代慈善事业中还“缺乏足够的行动能力”。目前,“我国每年捐赠的慈善资金仅有50亿元,仅占到全国GDP的0.05%左右,而这一比重在美国为2.76%,英国为1%。”“在社会救助和慈善救助上,我国与一些发达国家相差3700倍左右。”“我国90%的企业没有参与过慈善事业。”最实在的数据展示了这样一个事实——与经济发展速度相比,目前我国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的发展还很不尽如人意。
中国慈善事业要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必须普遍唤起公众的慈善意识,在这方面,大力宣传乐善好施的高尚精神与典范当然重要,但是更重要的还是制度跟进,推进慈善立法,完善税收减免政策。
美国税法规定,公司法人捐赠享有经调整后毛所得10%的税金扣除额的优惠。在加拿大,公司向慈善机构的捐赠,如果在其应纳税所得额的75%以内,则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无论是向经营性慈善机构捐赠,还是向公共慈善基金会捐赠,也不论是以现金还是不动产进行捐赠,捐赠者都能得到同样的税收优惠。印度税法规定,任何个人和团体向免税组织捐赠,都可获得其捐赠额50%的减免税权。
现在有一种说法,中国企业家不“乐善好施”,缺乏社会责任。我们不能否认有这样的企业家,但只要深入分析就不难发现,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才是企业家不热衷捐赠更重要的一个原因。
与其他一些国家相比,我国仅有的一部公益事业捐赠法条文过于简单,难以满足社会救助的实际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是超过资金数额还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征收税金。也就是说,企业捐赠超过规定,捐100元钱还要缴纳33元的税。正是我国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健全,就形成企业捐赠越多,纳税就越多的矛盾,自然抑制了企业家捐赠的积极性。同时,慈善享受全额扣除的范围太窄,目前只有对教育的捐赠享受全额扣除,这样很容易产生捐款项目上的不平衡。
十六届六中全会后,这种状况正在迅速改变。因为中国新的捐赠免税政策已经出台,明确将地方性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纳入税收优惠范围,并将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权限下放到省级财税部门。这份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签发的《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2007年1月18日正式公布,纳税人通过符合有关规定、且经税务机构确认的公益救济性公益组织进行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政策,在缴纳所得税之前扣除。此前,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虽曾出台了向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等公益组织慈善捐赠的全额免税的专项优惠政策,但这类组织还主要限于大型的“国”字号慈善基金会。
比税收优惠政策更重要的是慈善立法。因为有了《慈善法》,才能规范慈善事业的各个环节,增强各个环节的规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进而鼓励更多企业家和公民明明白白捐款。制定法律不是老百姓能解决的问题。目前我们国家对捐赠的优惠政策是有,但还没有到位,缺乏细化的可操作性,跟国际上的一些公益国家政策相比还应该进一步调整和改进。
最早对慈善事业立法的国家是英国。1601年,英国颁布了《济贫法》和《慈善事业法》,其立法目的是强制有钱人出钱帮助穷人。美国有一个对慈善部门发展有利的法律环境,政府实行减免税收政策,鼓励社会办慈善,鼓励个人、企业和各种机构向慈善组织捐款。政府颁布实施了《美国慈善法指南》等法律法规。同时,慈善不仅仅是富豪的事,民众更是慈善活动的主体和基础力量。慈善已经成为美国一种日常生活和民间传统,一种高度普及的大众文化。
慈善事业搞募捐的最基本原则是自愿。为了最广泛地激发社会慈善救助的热情,需要国家为企业家和公众提供宽松的慈善捐赠环境,包括可选择的捐赠方式、免税程序的简便化、慈善组织的准入资格、对捐赠款物管理的强化等等。对此,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郑功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我国2008年审议通过、颁布《社会救助法》后,《慈善事业法》将立即进入立法程序。这部法律将细致规定慈善活动的法律责任,有慈善行为或从事慈善事业可享受减免税政策。
当然,在进行慈善制度设计时,还要充分考虑满足人们的声誉动机。美国俄勒冈大学经济学教授Harbaugh在其《慈善捐款的声誉动机》一文中曾这样指出,慈善捐款的动机主要来自捐款数额给捐款人带来的满足感。这种满足感虽然包含像“教徒捐奉那样的内心得益”,但更取决于从捐赠中获得预期的“声誉享受”。因此,我们可以采取对独家捐助的专项基金、项目允许以个人、家族名义冠名、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等方式,以满足捐赠人在捐赠中获得预期的“声誉享受”和社会荣誉感。
5.慈善事业的社会救助功能
慈善事业是以社会捐助为其经济基础的。慈善事业首先是通过合法的社会中介组织,以社会捐献的方式,按特定的需要,把可汇聚的财富集中起来,再通过合法途径,用于无力自行摆脱危难的受助者。 尽管我国的慈善事业尚处于发轫时期,而且自身也面临着发展中突显出来的一些问题。然而我们也要看到,就拿1996年到2005年这短短10年来说,有关机构收到社会捐助款物共计280多亿元人民币。事实上,这种集纳社会资金帮助困难人群的民间慈善捐助,正在成为政府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补充。由此,慈善事业已展开的四项重点工作是:一救灾扶贫;二支教助学;三扶残助医;四安老救孤。
例如1998年的大水灾、2003年的“非典”、2004年的东南亚海啸,这些大大的自然灾害来了以后,我国广大的群众和有爱心的单位普遍进行捐款,通过中华慈善总会等向灾区提供帮助。又如希望工程实施10年来,先后有1亿多人次捐款,募集资金累计17.82亿元人民币,已经救助220万名因贫失学少年儿童重返校园,为贫困地区援建了7500多所“希望小学”。 慈善活动不仅局限在为社会中不幸的困难的人群捐钱捐物,还包括为社会脆弱群体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例如现在大量志愿者、义工是以社会服务工作(如助医、助学、扶孤助残、支教扫盲、环境保护、社区建设)这种特有的方式为为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下岗职工等提供帮助的。如果说,在当代慈善事业发展中,捐赠者付出的是金钱或物资,那么广大青年志愿者奉献的是他们的精力、时间和劳务。金钱、物资也罢,时间、精力也罢,同样是慈善事业中最可宝贵的爱心善念的表达,是我们这个社会中弥足珍贵的慈善资源。 所以,慈善事业不仅是捐钱赠物的事业,更是人们奉献志愿服务的行动。在一些发达国家,公民志愿从事的义工服务在价值含量上已经和慈善捐款额相当,占国民总产值的2%~5%,为社会整体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我国,各种志愿服务组织蓬勃发展,仅青年志愿者提供的支援服务已经超过1亿人次、60亿小时,党和国家领导人、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人每年都参加义务劳动活动,为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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