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历史的发展却证实了戴高乐这个惊人的历史预见。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 东欧剧变、德国统1、苏联解体,冷战也随之结束。冷战结束为欧洲统1提供了前所未 有的历史机遇,这时人们开始谈论“大欧洲”的问题,甚至整个欧洲国家的统1问题。
后冷战初期以来,西欧国家已在冷战结束后的极大热情中开始了融合东欧国家的进程 。1993年,欧盟哥本哈根首脑会议决定首先把波兰、匈牙利等中东欧的6个国家纳入欧 共体轨道,并最终接受它们为欧盟正式成员。1997年12月,欧盟卢森堡首脑会议决定从 1998年4月开始与波、捷、匈、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塞浦路斯等6国分别举行入盟谈 判。次年4月,入盟谈判如期举行。去年8月欧盟新委员会组成以后,提出了加快欧盟东 扩进程的主张。同年12月的赫尔辛基欧盟首脑会议决定在继续与波捷匈等6国进行入盟 谈判的同时,宣布从2000年起和保加利亚等6国开始举行入盟谈判。2002年12月11日与1 2日,欧盟首脑聚会丹麦首都哥本哈根,正式决定东欧12国加入欧盟,时间是2004年的5 月。如果1切顺利的话,到21世纪中期,欧盟将成为1个囊括欧洲27个国家、约5亿人 口的超大同盟。但是,大欧盟并不等于“大欧洲”,关键是欧盟国家何时能够把东正教 国家融合到欧洲大厦中,并建立起1个从大西洋到乌拉尔的欧洲。到那时,1个新的超 级大国-欧洲合众国将活跃在世界政治和经济的舞台上。新出现的“大欧洲”尽管不可 能恢复过去世界中心的地位,但将是新的世界格局中的1极,并将有力地推动世界的和 平、稳定与多极化秩序的形成。
2、欧洲统1过程中的“文化”概念
欧洲的统1似乎已经成了1种历史发展趋势,理念上的“大欧洲”框架的产生,只是 欧盟迈开步伐的前奏。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任何1个机构的发展与联邦的形成,始终要 靠共同的文化与价值观来作为理论支撑,哪怕是1种模糊的形式。欧洲自工业革命与法 国大革命以来,在理性地组织社会生活上取得了世界的领导地位,并且借助科学的力量 将它特有的文化推向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注:See J.Habermas,Strukturwandel der ffentlichkeit (Neuwied:Herman Luchterhand Verlag,1962),p.88.)虽然在2战后的 国际局势下,人们对欧洲理性发展的前景普遍存疑,但欧洲在1般意义上仍然留有“文 化欧洲”的历史烙印。数年来,欧洲各国经济发展的经验证明,正在进行的欧洲整合过 程需要认真对待经济生产中不可缺少的欧洲文化议题。也就是说,未来的欧洲需要1个 新的“文化”概念。
欧洲在20多年的整合过程中,对文化议题的思考主要集中在“文化多样性”与“文化 创造性”两个基调上。欧盟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建立1个让所有的欧共体的法律与决策 尽可能的接近欧洲公民的社会秩序。这个以公民权利为中心的欧洲蓝图成为1999年5月1 日生效的《阿姆斯特丹条约》的首要目标。(注:See The European Commision,The four major objectives of the new Treaty for Europe.(URL:http://europa.eu.int/en/agenda/igc.home/intro/en.htm,November 1997).)如果没有以公民权利为前提 、或没有文化间的相互理解与相互承认,1个经济的欧洲或1个政治的欧洲只是1个利 益与目的的共同体。(注:See W.W.Mickel,“Kulturelle Aspekte und Probleme der europ(G0p102a)und Zeitgeschichte,B 10/97,Bonn,28.02.1997,S.14-24.)20 00年12月7日,在法国尼斯举行的欧洲理事会,将《阿姆斯特丹条约》中追求与保护人 权、基本自由所建立起来的程序进1步地以《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的形式体现出来。而 该宪章第22条说明,欧盟应该尊重文化、宗教与语言的多样性,体现了欧洲各国人权的 平等性。它的主要法律依据是《阿姆斯特丹条约》修正后的第128条第4款。(注:该条 款规定:共同体对在这个条约的其他条款下进行的各种文化活动予以考虑,尤其是那些 尊重与推动文化多样性的活动。See A.Duff(ed.),The Treaty of Amsterdam:Text and Commentary(London:The Federal Trust,1997),p.86.)欧盟通过所谓的欧洲文化合作 来实现欧盟内部的文化多样性,其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单纯意义上法律的健全,而是为欧 洲各种文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