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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中求避是我国古代文学理论家非常推崇的一种写作手法。本文通过结合我国古代一些文学作品的分析,归纳了这种创作手法的两种常见的表现形式。一个优秀作家的高明之处就在于:他能熟练运用各种艺术手法,刻画出其看似类型化的人物身上的鲜明的个性特征,描绘出同一类型事件中的与众不同的精彩来。犯避之法就是作家们为了避免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或情节雷同而经常使用的一种艺术手法。关于犯避之法,我国明清时期的一些文学评论家就早已注意到这个问题。
如金圣叹在《读第五才子书》中说:“夫才子之文,则岂惟不避而已,又必于本不相犯之处,特特故自犯之,而后从而避之。此无他,亦以文章家之有避之一诀,非以教人避也,正以教人犯也,犯之而后避之,故避有所避也。若不能犯之而但欲避之,然则避何所避乎哉?是故行文非能避之难,实能犯之难也。譬诸奕棋者,非救劫之难,实留劫之难也。将欲避之,必先犯之。”其实,赞同金圣叹的这种犯避说的还有李卓吾、毛宗岗和脂砚斋。李卓吾在对《水浒传》第三回的回末总评中说道:“且水浒传文字妙绝千古,全在同而不同处有辨。如鲁智深、李逵、武松、阮小七、石秀、呼延灼、刘唐等,众人都是急性的。渠形容刻画来,各有派头,各有光景,各有家数,各有身分,一毫不差,半些不混,读去自有分辨,不必见其姓名,一睹事实就知某人某人也。”毛宗岗在《读三国志法》指出:“三国一书,有同树异枝、同枝异叶、同叶异花、同花异果之妙。作文者以善避为能,又以善犯为能。不犯之而求避之,无所见其避也。惟犯之而后避之,乃见其能避也。”《红楼梦》评点家脂砚斋则直接将这种犯避称为“特犯不犯”。脂砚斋在《红楼梦》十九回眉批:“玉生香”是要与“小恙梨香院”对看,愈觉生动活泼,且前以黛玉后以宝钗,特犯不犯,好看煞!”
其实,在这里,“犯”、“避”,“同”、“不同”,“犯”、“不犯”所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说的都是在文学作品中,作家为了塑造个性鲜明的人物形象,描绘具有独特色彩的事件,而故意在一篇作品或一部书中刻画或描写几个相类似的人物或事件,通过前后对比,则充分展现出人物及事件的独特色彩。通观几位大师在他们评点过程中的零星片语的评论,我们可以把这种犯中求避的艺术手法概括为以下两种常见的艺术表现形式:一种是主角不同的,则要通过相似的事件写出不同人物身上各自不同的性格特点。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同一事件中的几个人物之间性格反差特别大。这种情况比较好写,比如《红楼梦》中对周瑞家的来送花这件事,不同的姑娘表现各有不同,这是因为她们的性格特征迥异的缘故。所以,这种描写往往并不能真正见得作家水平的高低。真正能显出作家水平高低的是第二种情况,即性格相似的不同人物对相似事件的描写。这也正是金圣叹在《读第五才子书》中说:“夫才子之文,则岂惟不避而已,又必于本不相犯之处,特特故自犯之,而后从而避之。”金圣叹认为,平庸的作家在作品中遇到这种情况时,常常是避之还来不及呢,他哪敢故意去犯呢?但高明的作家即才子们像《水浒传》的作者施耐庵就敢这样故意相犯,即先求同;而后避之,即后求异,而且非常成功。文学作品中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性格相似的人物会发生这种情节相似的事件的情况,其实,主要是因为情节是人物性格活动的历史,是性格表演的舞台,因此比较接近的人物性格,必难免伴随比较相似的故事情节。但是,正如世界上不可能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一样,文学作品中也不可能有性格完全相同的两个人,犯中求避之法就是要揭示出这种相似人物身上的异,即相似性格之外其他性格特征。这方面的例子很多,《水浒传》、《三国演义》、《红楼梦》、《聊斋志异》中都有。比如,《水浒传》就写了很多性格性情比较接近容易相犯雷同的粗豪英雄,这其实就是人物形象的“欲避故犯”、“欲异先同”。金圣叹指出:“《水浒传》文字,绝妙千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