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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今天科学家所实际遵守的行为准则的真实写照。本文认为,科学的规范结构需
要重构,关键是要充实“诚实性”这一核心规范,并区分出两类规范:第一类规
范(“诚实性”和“普遍主义”)是从一旦触犯便会激起科学家一致的道德义愤而
推断出来的,它们具有底线的特质和普适的禁止性功能;第二类规范(“无私利
性”、“公有性”和“有条理的怀疑主义”)是从无数受到推崇的关于科学精神的论
述中推断出来的,它们的特质在于普适的倡导性功能及在特殊情况下的禁止性功
能,在倡导和禁止之间有一个允许的中间地带。由此,既可以化解对科学规范是
否存在的质疑,也可以阐明大科学时代科学的精神气质究竟是什么。
关键词: 科学 规范 重构
一、对默顿规范的质疑
对于科学的社会运行,科学自治性是默顿始终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默顿发现,科学作为一个“新兴的社会建制”,其有效运转是和科学群体对建制目标追求的自觉认同联系在一起的。由此,默顿考察了科学家及其集体活动模式,并提出了著名的规范理论。默顿认为,科学是具有独特精神气质的社会机构。虽然科学与其他所有社会建制都不同,它缺少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1〕,但由于有科学规范在起作用,所以能卓有成效的运转。科学规范通过科学建制中活跃的个人——科学家——发挥其促进科学发展的功能,保证科学系统自组织地趋于系统目标。或许大部分科学家并不直接讨论科学规范,但这些规范始终在起作用,以致人们都把科学看成一个高度自治的社会系统。
科学活动的社会规范,被默顿称之为科学的精神气质。他说:“科学的精神气质是有感情情调的一套约束科学家的价值和规范的综合。”〔2〕 “这些规范用规定、禁止、偏好和许可的方式表示。它们借助于制度性价值而合法化。这些通过戒律和儆戒传达、通过赞许而加强的必不可少的规范,在不同程度上被科学家内在化了,因而形成了他的科学良知。或者用近来人们喜欢的术语说,形成了他的超我。”〔3〕
默顿认为,科学和经济、政治、文化一样,也是一个功能和结构完备的社会系统。科学之所以形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系统,这是出于人们在知识生产中建立起一种特定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的结果,也是由于科学具有特定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功能的结果。在科学系统中,人们以追求真理真知为其知识生产活动的目的。在这种社会活动目的的指导下,人们建立起一种特定的社会联系,形成了一种特定的价值观念和评价的标准。一些特定的行为规范也制约了人们对知识生产活动目的的正确追求。默顿把它们归结为四种作为惯例的规则,即普遍主义、公有性、无私利性、有条理的怀疑主义,这是人们耳熟能详的。〔4〕
关于科学家的行为模式,迄今为止,默顿规范被许多人认为是关于科学的社会研究的唯一成熟的理论框架,乃至于被尊为“范式”。 〔5〕但如果我们认识到默顿的概括只涉及“纯科学”,而今科学的体制化历经了从“小科学”到“大科学”的演变,其建制目标也随之有了扩展,对默顿规范的质疑就会难以避免。〔6〕。最有代表性的是来自英国社会学家的批评。例如,爱丁堡学派的马尔凯认为,默顿的规范不能解释科学的发展,也没有经验研究表明这些科学规范对科学共同体来说是专有的。马尔凯并不认为科学中不存在这些规范,但他相信它们是认知性的而非社会性的。巴恩斯和多尔比得出了和马尔凯相似的结论。他们认为认知规范就足以在科学的社会组织内提供秩序和社会控制。他们的结论是没有社会规范一样可以发展科学,虽然认知规范变更频繁,但它们能够替代指导科学家社会行为的社会规范。他们还认为科学的精神和其他社会实体的或整个社会的精神没有什么不同。〔7〕
另一些批评则集中在所谓的“背离行为”上,怀疑和批评的焦点在于,默顿提出的科学的规范结构并不是今天科学家所实际遵守的行为准则的真实写照。美国特拉华大学的罗斯曼主张,因为规范被破坏,需要对“科学精神”的实质重新进行考察。还有一些学者藉此全盘否定默顿的规范理论。〔8〕
默顿用社会学的概念和方法对科学进行了独到的研究,我认为这是具有普遍意义的。科学中存在着指导科学家社会行为的社会规范。科学社会是科学家抱着共同的社会感情而形成的一个共同体,共同体有自然形成的规范或惯例,其成员会自觉遵守。微观意义上的科学社会学就是要弄清这些规范或惯例,即对科学家在科学活动中的行为以及这些行为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研究,以便改变个人或团体的行为,达到提高工作效率和满足个人需求的目标。科学是一个高度自治的系统,因此把对科学的高度重视与科学自我控制的机制结合起来的领导方式是效率最高的。
但我认为,默顿的研究只涉及“纯”科学,实际上,现在的科学活动早已超出了这一范围,因而默顿对科学建制目标的阐述确有不足之处。默顿是这样概括的:应该从一切方面提醒科学家,增进知识是他的任务,他们的最大幸福是完成这一职能。〔9〕这就把知识的应用排除到科学价值体系之外了。目标是系统奋力争取达到的未来状态,当个人承担义务去实现系统目标时,就出现了目标内在化的问题。如果科学的价值体系并不包括知识的应用,那么科学中被称为“应用科学”的那部分工作,就在不知不觉之中被放到一个被科学规范所排斥的地位,科研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也就成了大问题。
贝尔纳是科学社会学宽泛研究传统的创始人,他的观点就和默顿不同。关于科学研究的价值导向,他既强调“好奇取向”,又强调“任务取向”。拉维兹指出:“贝尔纳的高明之处就在于他看到了科学需要两种动机。纯好奇心导致了‘象牙塔’式的科学,只会偶然地应用于人们的需要,而过多地致力于应用又会导致研究烦琐化。而两者结合起来,才会使科学健康而稳定地向前发展。”〔10〕实际上,“科学没有它的实用价值,只有认识自然的任务,这是小科学的明显特点。”〔11〕随着大科学时代的来临,“为科学而科学”这种“清高”的科学传统遭遇到一系列挑战,科学兼有真理价值和实用价值也成了科学这个“新兴社会建制”的时代特征。〔12〕
二、两类规范的划分
科学的规范结构是默顿社会学的基础。然而正是这一基础,现在有充实之必要。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我国科技界感受到价值观念的强烈振荡。科学的高度体制化和社会化,使科学研究已越来越多地与世俗行为纠缠在一起。这究竟是科学精神的失落呢还是价值观念的进步?有了对科学双重价值的认同,可以肯定科
学研究服务于社会目标,是与科学精神不相违背的。科学的行为规范既然是科学的价值观念的外在表现形式,那么科学社会学就要说明科学建制双重目标下的科学的规范结构究竟是什么?
我认为,默顿规范之所以遭致诸多非议,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它不完备;二是它没有区分出两类特质不同的规范。之所以这样讲,首先是默顿遗漏了“诚实性”这一条对科学家社会行为也有核心指导意义的社会规范;其次是默顿将普遍主义与公有性、无私利性、有条理的怀疑主义一视同仁地看待,其实公有性、无私利性、有条理的怀疑主义并不没有普遍主义(还包括诚实性)所具有的底线的规定性。
必须指出,在科学的社会运行中,科学规范是通过两种方式对科学家的社会行为产生作用的:一种是禁止和惩罚的方式,另一种是倡导或偏好的方式。所以科学规范是分层次的,应该有第一类规范和第二类规范之别。第一类规范是从一旦触犯便会激起科学家一致的道德义愤而推断出来的,它们有泾渭分明和严格强制的特质,因此对“越轨行为”具有普适的禁止性功能。第二类规范是从无数受到推崇的关于科学精神的论述中推断出来的,它们的特质在于普适的倡导性功能和在特殊情况下的禁止性功能,在倡导和禁止之间有一个允许的中间地带,中间地带的宽窄是规范弹性程度的标志。〔13〕
有了两类规范的划分,我们对科学规范结构的认识就深入了、完整了,对科学规范存在与否的质疑也可以得以化解。这将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激发科学群体的创新资源,保持共同体成员的高度认同。至于哪些规范是第一类规范,哪些规范是第二类规范,尚需具体分析。
三、诚实性和普遍主义
重构科学规范,我们首先考察第一类规范。第一类规范和第二类规范不同,它们具有普适的禁止性功能,即不能逾越,一旦触犯便构成越轨,同时会招致社会性谴责或惩罚,这就引出了科学道德规范这个大标题。我们发现,今天从事纯科学研究的人虽然在科学界是少数,但毫无疑问,在科学的各个领域大多数科学家都是恪守科学道德规范的。正是由于科学共同体大多数成员对科学道德规范都是自觉遵循和维护的,才使得科学道德在潜移默化中成为年轻一代科学家的行为准则。他们并不感到规范的压力,或者并不感到规范的存在。不过,当规范被少数人破坏时,就会激起科学家的道德义愤。科学道德规范一般是在违反它们遭致社会性谴责时才突出地表现出来。
我们知道,科学活动是一种理性的活动,它的结果只能用是非标准以及和是非标准有关的一些尺度,如深刻与肤浅、全面与不够全面、精确与不够精确等来衡量,而道德则是以善恶和荣辱观念来评价人们的社会行为。道德与科学的关系是善与真的关系。善与真,在本质上应该是一致的。人们不仅通过科学活动达到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和改造,而且也通过科学活动及其成果,促使社会精神文明的提高。作为科学家本人,要从事科学,就必须具有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而科学态度是合乎道德的。于是,科学道德规范的核心问题就是从事科学活动的人的诚实。(2006年5月25日,针对科学界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诺贝尔物理学奖得主丁肇中在北京 “21世纪科学前沿与中国的机遇”高层论坛上说:“科学家最重要的道德观念就是诚实。” www.nationculture.com 2006-5-26 国家文化网)
诚实性作为科学的一条核心规范,主要不是指个人品质,而是指对科学活动进行控制的制度和独特方式。诚实性规范是建立在科学的可检验性基础上的,同时还有赖于科学成果必须得到科学共同体的认可。科学中最重要的实践是对深藏的“秘密”进行开创性、挑战性的研究。这一过程的不可预测性,就意味着出现错误的必然性。科学家不可能不犯错误,但不能犯不诚实的错误。科学特别不能容忍故意犯错误的行为。一旦涉及科学成果的可检验性问题,科学活动便处于同行专家的严格监视之下。
毫无疑问,诚实性应该被纳入科学规范的核心体系,且它具有底线的规定性,是最典型的第一类规范,一旦触犯即构成越轨。科学界对一切不诚实行为,如作伪、欺骗、抄袭、剽窃等,惩罚极严。曾被生物界誉为癌症研究领域的“超星”的斯佩克特,因弄虚作假而结束了他的科学生涯。伪造“婚姻瘤”的坎梅拉因身败名裂而羞愧地用子弹射穿了自己的头颅。勒柏辛斯卡娅虽得逞于一时,却在20年里惶惶不可终日,最后以骗子的臭名载入史册。
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是科学道德的核心。对于其他规范可能人们有这样或那样的不同解释。但毫无疑问,大多数科学家都是恪守诚实性规范的,也没有人认为在这条原则上有什么伸缩余地。长期以来,人们都重视科学道德规范的宣传,但由于没有抓住诚实性规范是科学道德的核心,把科学道德混同于一般社会公德,人们判断是非的能力反而下降了。对于一些中青年人来说,常常不是故意违犯科学道德规范,而是不知道应该怎样做才对。而如果我们抓住了诚实性规范,就抓住了科学道德规范的核心,科学共同体为其成员的行为而规定的不可逾越的界限也就明确了。
科学规范的结构中,普遍主义是另一条典型的第一类规范,它也具有普适的禁止性功能,不过它是科学主要为科学共同体充当“仲裁人”角色所规定的基本准则。科学社会学家卡普兰指出:“在四个规范中,普遍性对科学和社会似乎都是严格的强制。”〔14〕
一个运转良好的科学系统应该是普遍性的,即唯一地根据科学家的知识产出来分配承认,其他各种社会属性不应对承认产生影响。对科学的社会运行而言,遵循普遍主义原则比什么都重要,它作为一种禁令,禁止人们按照知识生产者的性别、出身、地位、名望、政治态度等作为附加条件和价值标准来评价他所提供的科研成果。不能按贡献分配承认的奖励杰出表现的评价系统就会产生导致越轨行为的条件。科尔兄弟指出:“对杰出研究的承认是支撑着整个科学的社会支柱。如果不是只奖励做得好的研究,科学就可能会堕落。”〔15〕
科学的社会运行有两个基本组成部分:前半部分是科学家做出的贡献,后半部分是对这种贡献的回报,即社会承认。在知识生产的社会过程中,科学家始终处在高度紧张的工作状态。科学社会学认为,科学家工作的动力主要缘自一种由科学建制所强调的动力——社会承认。社会承认是对科学家“角色表现”的认可,是科学家继续承担科学家角色的保证,因而是科学社会建制运转的“能源”。
但是“贡献→承认”不是天然达成的,其中离不开科学评价系统的中介作用。就像足球赛中的裁判,评价对科学的社会运行起看关键性的控制作用。如果评价系统出了问题,不仅会错误地分配荣誉,引起种种矛盾,而且会助长不良风气,造成科学活动的异化,严重损害科学的声誉。科学的良性运行,必须以科学贡献和科学荣誉的一致性为前提,这种一致性又必须靠一个评价系统来维系。
在科学界,评价的模式是用普遍主义规范来解释的,而评价又是科学共同体对其成员所履行的职责。例如,对于理论成果的鉴定,在别无更好选择的情况下,同行评议就是一种简便易行的方法。按照英国博登教授的观点,同行评议可以严格定义为“由从事该领域或接近该领域的专家来评定一项工作的学术水平或重要性的一种机制。”〔16〕同行评议体现科学共同体充当理论成果评价、选择的“仲裁人”的角色,是任何科学家个人或其他社会角色难以替代的。
但是同行评议的运作必须在各个环节上加以改进,如评审专家要在专家库中随机产生、要施行回避制和匿名评审制等等,使之真正符合普遍主义原则。正如许多有识之土指出,控制科学活动中越轨,仅仅靠道德规范的约束力是不够的,还要从改革和完善制度入手。默顿认为,社会为每一个人都规定了从文化上来说是合法的正确目标。但如果社会在结构的安排上没有为每一个人提供合法的手段去实现这些目标,就会使人产生挫折和紧张。这种挫折和紧张可能使人越轨。
应该指出,在科学的社会运行中,对普遍性原则的遵守比对诚实性原则的遵守要难,因为诚实性是针对个体提出的要求,普遍性则是针对群体(特别是权威机构)提出的要求。这样一来,同行评议固然体现了科学共同体在评价系统中的权威作用,但是对同行评议运作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如同行专家中准同行多、拉关系,鉴定走过场、名流免检、“合法”参考申请者的新思想、评语掺水、“权威”定音、自行预拟鉴定意见、为鉴定会设计各种“实惠”等等,我们也尤其要加以重视。防范越轨,首先是科学道德规范通过社会化构成第一道屏障,而科学评价系统则作为第二道屏障不断把科学赝品剔除在科学的生产流程之外。在科学活动中,可担心的并不是越轨行为的存在,而是越轨行为失去社会控制(杜尔凯姆语),因此必须把评价者也纳入社会控制的范围。科学评价系统不仅是“仲裁人”,科学评价系统自身也有个恪守规范、防范越轨的问题。
四、无私利性规范的特质
对于默顿规范的适用性,虽然现在许多作者都提出了质疑,但细究起来我们不难发现,针对普遍主义的批评很少,不同意见几乎都是就另三条规范而言的,其中无私利性规范引起的争议最大。〔17〕而这些异议又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一类是承认默顿规范的基本内容但指出其适用范围,另一类则籍此全盘否定默顿的规范。〔18〕
值得注意的是巴伯的看法,他认为默顿规范仅适用于纯科学。〔19〕巴伯的观点代表一种解释“背离行为”的典型做法,即把科学规范的适用范围收缩到纯理论研究的小圈子里。这种观点当然比那些试图否定科学规范实际存在的做法要正确一些。但这将使我们被迫对科学工作者从事基础研究还是从事应用开发研究采取不同的评判标准。20世纪以来,科学的高度体制化和社会化,科学和技术、生产相分离的现象已大大消除了。我们不能设想科学家因分工不同而可以持不同的科学精神和不同的行为规范。
我认为,无私利性无论在基础研究领域还是应用开发研究领域都是一种永远值得倡导的科学精神,国内国外概莫能外。在科学史上,我们可以找到大量科学家无私奉献的事例。居里夫妇发现镭之后面临两种选择:一是领取专利,一举成为富翁;二是毫不隐瞒地向全世界公布所有的研究成果。当时他们尚生活在贫困之中,却毅然选择了后者。居里夫人说:“镭是自然界中的一种物质,它应属于全人类。”
但是,无私利性并不像诚实性和普遍主义那样具有底线的规定性和普适的禁止性功能。具体来说,许多人把无私利性理解为科学的非功利主义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对功利行为的简单否定会使理论陷入如下困境:除了“为科学而科学”,今天时代对科学工作者提出的走出书斋、走向市场的任何要求,不管是为社会创造财富,还是获取与知识产出相符的荣誉和报酬,都成了有违科学精神的“背离行为”。要么一旦走出书斋、走向市场,就压根没有一个献身精神也值得宏扬这回事。
我认为,无私利性所体现的科学精神在今天大科学时代仍然没有过时,并且永远不会过时,关键是我们要认识它所具有的第二类规范的特质。这就是,无私利性具有普适的倡导性功能,但它并不构成对行为人严格强制的约束,例如并不是只要是功利行为就都为此规范所禁止。当然,无私利性对私欲的恶性膨胀和财迷心窍以及其他种种见利忘义的行为还是明确排斥和否定的。在科学的规范结构中,只要我们分清了第一类规范和第二类规范在精神气质上的不同,我们就能明白,科学工作者用自己的智慧创造财富,并不是什么“背离行为”,相反,它使科学精神不流于空谈,为科学的正常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同时也能明确,真正应该谴责和制裁的“越轨行为”究竟是什么。
我们只有弄清第二类规范的特质,即了解这类规范的倡导性功能是普适的,禁止性功能是特殊的,无私利性规范才能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心理内化。因为,无私利性的禁止性功能,有它的特殊条件的规定性,它是在“义”与“利”发生冲突的条件下,如不放弃功利就不能维护真理,或者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不能两全这样的困境条件下,对一个科学工作者的道德要求。就科学研究活动的正常情况而言,“义”和“利”是和谐相长的。因此,无私利性作为第二类规范,它是不排斥正当的功利性的。
在一定意义上,理论观点所表述的无私利性和功利性的分离是社会生活层面上精神价值与功利价值分离的反映。我们应该辩证地和客观地把握这两种价值之间的关系。在科学领域中,不仅存在“义”与“利”相互分离、对立的客观现象,而且也存在着两者相一致、相统一的情况。例如,强调科学的生产力功能为科学自身发展奠定了牢固的经济基础。再如,我们拒绝将知识成果只用于个人营利和赚钱的利已主义,但肯定为社会增加财富和与此同时增加个人收入的“科技致富”。对于“功利”进行这样的具体分析,不仅没有否定无私利性,反而扩大了这条规范的适用范围。因为即使在商品化性质很强的应用开发领域,无私利性的倡导性功能也是必不可少的。换句话说,不管是追求知识增长,还是致力于它的应用,无私利的行为总归是应该受到表彰的,这在纯学术研究领域和非纯学术研究领域没有什么两样。如不扩大无私利性规范的适用范围,人为地在行为规范上把基础研究活动和应用开发研究活动分离开来,科学家的社会行为就会紊乱,人与人之间,个人、集体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就难以协调。其结果是科研成果转化的受阻和科学活动结构的比例失调。
20世纪科学职业的形成,实现了科学家角色的社会化,但也使科学家丧失了“小科学”时代的某种自由,由此贝尔纳提出“恩主”的概念。随着时代的发展,科学对社会的贡献越来越大,社会对科学的期望也越来越高。无私利性并不否定社会对科学及科学家的社会员献给予回报,包括精神鼓励、经费资助和丰厚的物质报酬,这种回报反过来又影响科学家的行为动机和行为模式。第二类规范不同于第一类规范的特质,使我们在理论上清楚地看到,无私利性规范是如何在一个宽广的范围内对科学家的行为进行制度是的控制的:首先,由内在科学兴趣所激发的非功利动机总是受到表彰,但这不意味着对正当的功利性的否定和抹杀;其次,对唯利是图行为,无私利规范就成了严格强制的禁令。在大多数情况下,无私利性是通过内心自我调节自觉实现的,由此产生一种群体约束力:越轨行为发生时会招致社会性谴责,同时在很大范围内允许科学家选择自己的目标和行为,同时对高尚行为给予表彰。
无私利性规范还可以从道德的社会本质来加以理解。道德的社会本质是利他,但不排斥在利他的同时利己,或者在不损人的情况下利己,这两种形式的利己都是道德规范肯定的内容;只有损人利己才属于道德规范否定的范畴。所以,我们反对将科学作为谋取私利的敲门砖,是指用不正当手段捞取名利的行为,而不是指在科学贡献基础上的优先权之争和按劳取酬。这样一来,科学规范在理论上遭到的质疑被澄清了,科学工作者可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走出书斋,积极投身于现代化建设事业之中。
五、公有性和有条理的怀疑主义
在认识到无私利性的第二类规范的特质后,通过类比,我们有理由相信,公有性和有条理的怀疑主义也都是第二类规范,不过其典型程度要逊于无私利性。
公有性规范是从对实际物品的公共所有制的含义引伸出来的,是指所有科学的重大发现都是社会合作的产物,科学知识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20〕公有性意味着科学家对他所发现的定律、定理等只享有优先权,而不享有占有权。公有性要求所有创新的知识应该公开发表,在公开科学成果方面,科学家并不需要谦虚。公有主义的规范也是哈格斯特龙关于科学研究交换理论的思想的主要成分,该理论试图通过科学界发表其成果以换取科学上的承认的机制来说明科学中的社会控制是怎样发生作用的。
但是公有性规范同样不是严格强制的。例如卡文迪许将自己许多关于电学方面的成果只作为手稿保存,锁在抽屉里。默顿认为;“他的谦虚完全用错了地方。”〔21〕然而,卡文迪许的这种行为与越轨行为还是两码事。第二类规范一般是不以社会性惩罚来支持的。
人们争论公有性规范,焦点还是它与保密制度及知识产权制度是否相容的问题。与原子弹的发展有关的、施加在研究上的保密,一直被人们辩护说在当时存在的条件是与科学规范不矛盾的。这种情况几乎在所有国家中都存在,只要国际上还有竞争,还有国家利益、集团利益,就还有科学技术保密。认识到公有性是第二类规范,它不具有底线的规定性,我们就不必假设这要么是对科学规范的违背,要么是科学规范不存在。相反,我们可以把这种情况解释成在规范上对环境的—种合适的反应。按照这一解释,公有性规范并没有遭到违背。全封闭,不交流,科学技术无法发展;不注意保密,和盘托出,人家发展了,自己却可能白费气力。从这个意义上讲,保密和交流都是科学进步所不可或缺的。
米特洛夫主张,一定程度的保密是合理的,因为保密取代了对科学进步的干扰,保密有助于避免浪费时间和在优先权上消耗精力。“没有保密,科学就会退化到一种频繁交战的状态。”〔22〕赵红洲指出:“科学劳动所获的每一个选题、每一个公式、每一个数据,都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在它们没有实现自己的交换价值之前,这些知识通常是保密的。……相反科学家的劳动,如果得到社会的公认,他们的研究成果将变成社会知识,重新进入系统的知识结构中去,这样一来,专业的、流动的和现实的知识,又变成了综合的、凝固的、具有历史价值的知识。”目前,世界上广泛采用“保密”和“解密”措施,成为科研成果实现自己价值的强有力手段。〔23〕
公有性并不意味着实验数据的任意公开。在研究的初期阶段,科学家有权将其实验数据保密。这种隐私权确保创造过程不因专家的非难而中止,使科学家们能将其工作进展到他对其可靠性有信心的阶段。许多科学家十分慷慨地与同事们讨论他们不成熟的理论和初步结果,有时出于促进有关工作的考虑,还在发表之前向其他人提供原始数据。公有性作为第二类规范鼓励在科学家之间共享数据和研究工具,但并不要求必须如此。
默顿认为,专利制度是和科学的公有主义的精神相矛盾的,他举出许多放弃专利的科学家名字(爱因斯坦、密立根、康普顿、兰格穆尔等)来说明这个问题。但认识到公有主义的第二类规范的特质,可以说明公有性和专利制度并非一定相互冲突。第二类规范没有不可逾越的严格强制,因此,公有性对专利制度及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不存在禁止或一定不相容的问题,相反我们应该把它们视为科学行为规范体系的有机组织部分。因为对于有潜在商业价值的科研成果,科学家并没有义务必须与他人共享,尽管人们对居里夫妇放弃申请制镭技术的专利的高尚行为表示敬佩。
对于有潜在经济利益的研究,专利权在一般情况下是有利于保证知识成果公开,而不是相反。专利权对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的商业前景提供保护,作为其公开的一种报酬。就尊重知识劳动的成果而言,专利权和科学发现上的优先权并没有什么两样。科学发现的价值要通过承认优先权来实现,公开直接有助于知识成
果的社会承认。而对很容易直接转化为经济效益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公开而如果没有专利权来维护社会对这种知识劳动成果的尊重,那么其他社会成员就可能坐享其成,不劳而获。这可能和更大范围的社会规范(如按劳取酬)相抵触。因此,专利制度只是形式上与公有主义相抵触,在精神实质上却与其相一致,并保证科学规范适用于整个研究领域,包括应用和开发领域。
有条理的怀疑主义也是第二类规范。有条理的怀疑主义这一规范希望科学家在获得全部确凿事实之前,暂缓做出结论。任何理论,无论其历史有多长,多么受人尊重,或多么新颖,多么革命,都不能不加思考地全盘接受。但是和我们大家一样,科学家也有自己的价值观和个性,他们可能因为对某些观点或理论抱有极高的热情而拒绝怀疑它们。对相对论的最严格的验证,是在人们尽了自己的一切可能,为牛顿理论作最好的辩护仍不能自圆其说以后产生的。库恩指出,在常规科学期间,大多数科学家对于共同的范式坚信不移。他们的任务不是检查范式、改变范式,而是坚守范式,坚定不移地用范式去解决科学研究中的各种问题。在有确凿观察事实证伪之前坚守理论,这对于科学的发展并无大碍。
有条理的怀疑主义既然是第二类规范,也必须用富有弹性的辨证思维才能正确把握。在科学研究活动中,一定程度的保守主义是合理的,需要在原则、方法和标准方面保持相对一致。正如哈格斯特龙所说,舍此科学界就不能把科学和招摇撞骗区分开来,把新奇的研究和陈旧的研究区分开来,把富有成效的研究方向和没有成效的研究方向区分开来。
六、结语
和默顿的很多批评者一样,我也是从库恩那里获得灵感的,所以“背离行为”就成了本文解构默顿规范的主要依据。但我的思考和马尔凯等人的批评有两点根本区别:其一,我没有将“维利科夫斯基事件”这类所谓的“背离行为”与作伪、剽窃这类越轨性“背离行为”混为一谈;其二,我对“背离行为”的讨论不是藉此试图否定科学规范(指社会规范)的存在,恰恰相反,是藉此要对科学规范进行重构,使之不但对纯科学而且对应用科学也有效。这样一来,为了既化解对科学规范存在与否的质疑,又使理论获得不遭遇“反常”解释力,在科学的规范结构中区分出特质不同的两类规范就成了本文论证的核心主张。
例如,斯克莱尔说,“如果不是大部分,也是许多的现代科学研究是在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秘密条件下进行的”,因而公有性规范失去了约束力。他还认为科学家并不是不谋私利的,否则,他们就不会忙于优先权之争,并以此为由来质疑科学的无利性规范。〔24〕马尔凯则以“维利科夫斯基事件”为例,试图证明有条理的怀疑性这条规范实际上也不为科学家所遵守。〔25〕但是,这些质疑都是在认定无利性、公有性以及有条理的怀疑主义被作为第一类规范看待的情况下发生的。而只要在理论上把这三条规范回归到它们实际所具有的第二类规范的特质上,那么正如本文已经阐明的,上述情况实际上都不构成对科学规范的“背离”,因而也就不能构成对科学规范存在的否定。
应该明确指出,“维利科夫斯基事件”这类所谓的“背离行为”与作伪、剽窃这类越轨性“背离行为”完全是两码事。后者的存在,不但不构成对科学规范存在的否定,相反说明,无论小科学还是大科学,发挥诚实性和普遍主义的禁止性功能都是科学良性社会运行所绝对不可缺少的。诚实性和普遍性原则为科学活动中的行为设置了底线,严禁逾越。如果这两条底线被突破,在科学界骗子和小人就会屡屡得手,科学就会堕落。在这一点上,默顿所强调的科学的精神气质是不会有“时代性终结”的问题的。
在科学的规范结构中,真正具有底线特质而泾渭分明的是诚实性和普遍主义这两条规范,对此默顿也有所意识,他说:“没有哪种社会制度能绝对地使其规范得到普遍遵守。不能因对科学规范的偶尔背离,如伪造数据,就错误地得出结论,说它仅仅是认识的或者仅仅是观念性的规范(同样,也不能因出现凶杀偶尔违背了道德和法律规范而下结论说它们完全是无关紧要的)。”〔26〕
在科学的规范结构中,区分第一类规范与第二类规范很重要,因为我们很可能既误解默顿规范又可能误解观察到的行为,除非我们考虑这种区分。如果不做这种区分,当观察到的行为与默顿规范不相一致时,我们很可能把这种行为解释成与科学规范相“背离”,即使它可能并不触犯第一类规范而构成越轨。或者,我们也很可能会错误地推测,默顿提出的规范只是一个神话甚至认为科学规范并不存在。
我注意到默顿学派对批评作出的回应,这些回应之所以说还不能说很成功,关键就是加斯顿、朱克曼、斯托勒等人和默顿规范的批评者一样,都没有抓住科学规范的层次性,所以争论变得胶着不清、难得其所。而如果我们能做出两类规范的区分,情况就很容易明朗化。下图显示了两类规范以及它们的层次性。
另一方面,我也注意到不少学者提及了默顿规范的不完备性。比如,巴伯就提出了两条新的规范——“信仰理性”、“感情中立”〔27〕,还有斯托勒、米特洛夫、齐曼等人认为可以增加谦虚、客观性、概括性和无偏见性等等。〔28〕对此我的看法是,科学社会学对科学规范进行梳理,旨在建构科学规范的核心体系,没有理论的高度凝练是不行的。正因为如此,默顿在其著作中虽不止一次提到“谦虚”这条规范,但他并没有将其放入他对科学的规范结构的概括之中。〔29〕而本文之所以认为一定要把“诚实性”纳入,显然是就其核心规范的地位而言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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