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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障应该优先惠及农村计生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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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大家对文化论文十分关注,我们编辑小组在此为大家搜集整理了“农村养老保障应该优先惠及农村计生家庭”一文,供大家参考学习!

转载请注明来源:毕业论文  需要其他论文可去论文范文查找。免费毕业论文下载农村养老保障应该优先惠及农村计生家庭 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如今人们在认识上已无多大分歧。因为从现实上看,在经济体制变革、家庭结构变化、人口老龄化及城市化的多重冲击下,农村传统“养儿防老,积谷防饥”的家庭养老模式不堪重负,如今已无法再维系下去了。从法理上讲,现代社会保障具有普遍性,它所保障的对象不是社会上的特定人群或少数人,而应覆盖全体社会成员。对于社会成员来说,不分城乡、行业和部门,都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当然更强调要为包括农民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安全保护。
 正因为如此,民政部于1992年颁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自此开始。但迄今十几年实施下来,事实证明政策效果很不理想。问题的症结在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推行的“老农保”仍套用“三方付费制”来进行制度设计——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政策扶持相结合,但由于政府并不承担直接财力支持的责任(其中中央财政对农民养老的投入几乎为0),集体补助又常常落空,致使绝大多数参保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社会保险演变为“个人储蓄保险”。
 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众所周知的是 “三方付费制”,即国家、企业(用人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但要为农民这类自雇劳动者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障,我们必须以经济欠发达地区能不能施行为参照系,基于“二方付费制”(而不是“个人缴纳为主 , 集体补助为辅 , 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来进行制度设计。原因在于,农村的社会保险缴费缺失单位负担这一块。所以,回答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紧迫性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是要回答基于“二方付费制”而不是基于“三方付费制”这种制度应该如何设计才是真正可行有效的。因为如果只厘清前者不厘清后者,前者势必就会落空。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反复难定,实行起来一波三折,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二方付费制”意味着政府在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要扮演比在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更重要的角色,承担更重要的责任,这就是“新农保” 与“老农保”不同而向前迈出的一大步。在“老农保”中,中央财政对农民养老保的投入几乎为0,“新农保”的最大亮点则是中央财政出了钱。
 但是当前试点中的“新农保”还不能说是一个能够担负起农村跨世纪农村社会养老责任的制度, 因为“广覆盖”固然通过“低水平”的设计使其获得了可行性,但其有效性因此却大打折扣。因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相当有限(此标准比目前全国农村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57元还低),更何况还存在基金保值增值困难、机构管理费挤占等大问题,农民到养老年龄究竟真正能够有多少养老社会保障,应该说“新农保”无论在理论层面上还是在操作层面上都“存在着重大的不确定性”。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给出的代表性观点是:低不要紧,只要能做到全覆盖,将来国家钱多了还可以继续上调。应该指出,这种比较流行的学术观点在肯定政府责任的同时也把人们对政府的期望值推到了不切实际的地步。实际上,如果说连发达国家也会频遭福利困境的话,那么我国农村社会保险需求和供给之巨大缺口是即使政府能拿出再多钱也无法填补的。
 所以,我们应该建立以下辨证的基本认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终极目标当然是要和城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接轨,形成城乡一体的国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走到这一步有两个前提,即农村承载的人口要与土地资源相适应、农业承载的劳动力要与农村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着眼于渐进和长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一定要促使这一目标早日实现。换句话说,在坚定不移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大前提下,我们必须要清楚地认识到,在集体经济今非昔比和集体补助难以落实的今天,以“二方付费制”设计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不仅要强化政府的责任,更要仔细研究政府责任的实现方式。具体来说,如果“广覆盖”只能就“低水平”的话,那么为了使政策和制度不仅可行而且有效,我们必须找准我国农村社会保险需求和供给之巨大缺口的根源,对症下药,在“普惠”的考量之上还要根据实际情况有分层、分类、渐进的考量。
 我们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的突破口究竟应该选择在哪里呢?
 众所周知,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有别历来遭遇到诸多非议。但这不能被简单归咎于农业的基础地位不受重视或农民的贡献不被承认,农业和农村承载了太多人口才是问题的症结。温家宝总理说过这么一句话:“中国是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大国,任何一个大数字,除以13亿,就成了小数字;任何一个小问题,乘以13亿,就成了一个大问题。”计划生育在我国是国策,超生现象却广泛发生在农村,有禁不止,使农业和农村的人口过载有增无减。未来要在农村建立有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将其与计划生育政策捆绑起来,对农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提供一种能达到“体面”保障水平的社会养老保险。2007年1月,由蒋正华、徐匡迪和宋健同志任组长的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发表了《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报告》,文中也明确提出 “以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问题为重点,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之所以应该优先惠及农村独生子女夫妇,就是抓住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困局之症结,旨在使新的政策和制度能真正瞄准如何“釜底抽薪”地解决问题,而不是想当然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强调达到“体面”保障水平,则是要使政策真正产生感召力,而不是口惠实不至。
 对于“中国农村计生家庭夫妇‘体面保’养老制度”,主要政策建议是“普惠”加“优惠”,具体由两部分构成:第一,给参保农村计生家庭夫妇以眼前的实惠。如目前江苏省正在推行的、计划四年(2009-2012)实现全覆盖的“新农保”,其缴费比例是上年农民纯收入的15%,其中个人缴纳12%,县级财政补贴3%。对农村计生家庭夫妇参保,政策则可调整为个人只需缴纳5%,政府负担10%;第二,政府对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的农村计生家庭夫妇给予“普惠”制外的养老金补贴。两项补贴合计,要使农村计生家庭夫妇的“老有所养”能够达到当地“体面”生活水平。
 建立中国农村计生家庭夫妇“体面保”养老制度:第一,它无疑是向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接轨迈进的坚实的一步;第二,因为目标人群有限(在经济落后发达地区计生家庭在农村家庭中的占比不超过10%),所以它能与目前我国国家财力和农村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第三,在农村目标人群最有对社会养老的需求。因为“四二一”家庭结构使得独生子女难以承担双方4个老人的家庭养老的重任;第四,它对目标人群能够提供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障,而不是蜻蜓点水或撒胡椒面;第五,由于靠政策正面的积极引导,而不是靠强制性,所以它能打开计划生育国策在农村有效执行的全新局面。
 解决中国农村社会养老问题一定要坚持不懈实施一种长期政策,这就是我们的政策调整和制度设计要对我国实施计划生育这一国策的重点和难点作出明确无误的响应。所以上述最后一条最重要。对农民社会养老而言,国家增加财政对农村转移支付和所要负担的人口两者是分子和分母的关系。目前中国60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口已经超过1.2亿,如果国家拿出700亿,也只能提供每月仅50元的基础养老金。所以要使广大农民获得实质性的社会养老保障,我们政策选择和制度设计的落脚点一定不能放在增加分子上,而应该放在缩小分母上。农村计生家庭夫妇“体面保”养老制度旨在形成这样一种正反馈的社会机制:其所发挥的巨大导向作用会使计划生育国策在广大农村也得到较好落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要负担的人口因此会逐步减少。这样一来,国家拿出同样的钱,参保农民得到的社会养老待遇自然会逐步提高。分子有所增大,分母逐步缩小,一旦条件成熟,城乡终将实现并轨。
 农村计生家庭夫妇“体面保”养老决非针对特殊群体的政策,而是通过缩小分母来“釜底抽薪”地解决问题的战略考量,所以就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而言,农村计生家庭夫妇“体面保”养老制度乃治本之策,会既可行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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