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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6年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在一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的第二审民事判决书中首次附设了“法官后语”以来,判决书后附“法官后语”的制度经过多次的改革与完善,最终作为司法判决书的创新正式推出并为各地法院纷纷效仿。司法判决书的此种革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各类人士对此褒贬不一。更有法官认为“法官后语”是一把双刃剑,它的好坏关键取决于判决书的后语是否能称为“佳作”。事实上越来越多的法律人开始尝试改革原本一成不变的司法判决书格式,从各个角度推陈出新,并开始不断强调司法判决书的文学特色乃至法官的文学素养。从实质而言是,“法官后语”的出现也只不过是司法判决书文学化迈出的一小步而已。而在判决书文学化运动如火如荼开展之前,笔者认为人们首先应当思考一个问题:司法判决书能否文学化?
一、根源:法律与文学运动要了解司法判决书能否文学化乃至如何文学化的问题,我们首先必须深刻分析司法判决书文学化运动起源的理论依据。究其根源,司法判决书的文学化实质是受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影响,是美国后现代主义法律思潮的产物。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是一种将法律视为某种文学形式的法律研究思潮。
二、法律与文学的关系不可否认,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是普遍联系又是不断发展的。法律与文学也同样,法律与文学在某种程度上的确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千丝万缕的牵连。但这种牵连是否足以达到忽视二者的不同点乃至混淆法律与文学,进而倡导司法判决书的文学化呢?对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分析法律与文学的关系。的确,法律与文学在许多方面有共通的地方。例如它们都以生活为素材,生活中的偷盗、抢杀、贪污、离婚以及生活中的纠纷与矛盾都不仅是法律上的案情,同时是文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情节;它们都以语言为工具,无论是法律文书的书写还是文学作品的展现都以语言运用为基础。这些共同点也正是法律与文学运动产生的根基。法律与文学的运动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在不断地挖掘二者的共通点,并将二者结合运用的过程。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任意抹杀法律与文学的不同点,忽视二者本质的区别将其混淆。即使是被誉为将法律与文学运动引入中国的第一人冯象先生也在提及法律与文学具有相似的社会功能的同时,不忘点明法律与文学在表现形式和运作方式上有许多不同。因此,我们在肯定两门学科之间有共同点并不断研究二者相互运用方式的同时,再次重申法律与文学的本质区别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