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大家对文化论文十分关注,我们编辑小组在此为大家搜集整理了“文学、艺术知识在著作权法教学中的运用”一文,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粉作权法教学的困境和出路据笔者观察,常规的法学教学方法有讲授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法条解释法、辩论教学法、模拟教学法等几种。由于法律本身的简约以及其背后巨大的知识和社会背景,因而单靠上述几种常规的方法,往往不能将某些知识点解释清楚,这在著作权法教学中表现尤其明显。比如,有些学者认为委托创作合同不应约定署名权的归属;有些学者认为,对于作者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发表的作品,不论后人对该作品是否发表,都有可能违背死者的遗愿等等。对这些问题的回答,牙良准从法律的角度找到答案。陆游诗云:“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或许,运用文学传统和文人习惯等“诗外”的知识,可以找到一些判断是非的依据。
我国老教育家陈鹤琴说过:“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著作权法不好教,那只能说明你没有找到解难释惑的途径。因此,要想教好这门课程(著作权法一般不作为一门课程出现,而是属于知识产权法学的一部分,本文为了行文方便,将其说成是“一门课程”),必须找到合适的教学方法。孔子说:因材施教。这一理论一般解释为根据不同的教学对象(也就是学生)而采取不同的教育教学方法。在此我们试图转换一下这个说法,即将这里的“材”解释为“教学内容”,即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而采取不同的教育教学方法。那么著作权法这一教学内容有什么样的特点呢?首先,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而作品往往是作家、艺术家高度智慧的结晶。对作品概念、作品构成要件等内容的理解往往需要举出具体的作品范例来说明。
其次,著作权的产生以作品的创作为前提,而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活动,由来已久,其间的传统、文人的习惯等与创作有关的活动不可不察,而这些实际上就是文学史和艺术史。再次,著作权的主体往往是一些文人墨客,尽管陶渊明声称“不为五斗米折腰”,但是这些文人的创作究竟是为了什么呢?著作权法为何要保护刊叮门的著作权呢?这属于著作权法宗旨的范畴,但往往需要通过一些文学掌故来进一步说明。复次,著作权法上有合理使用的制度,这是对于人类文化的传承有着举足轻重作用的制度设计。而历史上文人作家们继承前人的创作成果并进而超越先辈的一幕幕活剧澡岁寸此的最好说明。
最后,在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上,往往需要将涉案作品和原告的作品进行比较,这一过程基本上就是对文学、艺术创作过程的考察(若涉案作品属于文学、艺术领域的话)。因此,可以这样说:著作权法是文学、艺术的衍生物,而文学、艺术知识又是著作权法教学和研究的参照物。进而言之,将文学、艺术知识运用于著作权法教学中,诊释法律现象,解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