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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一家子公司,公司总部设在上海,注册资本为40.88亿元。公司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财产保险、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市场份额名列全国前茅,主要经营指标在国内产险市场上保持领先地位。 点击进入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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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的旅游者和随团提供服务的旅行社雇员,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意外身故伤残保障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III度烧(烫)伤的,且烧伤面积达到本条款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面积之一者,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及《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烫)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烫)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意外残疾及烧(烫)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保险人按照本项规定对被保险人所负总的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所支出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在扣除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被保险人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后,保险人再扣除100元人民币免赔额,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医疗,至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住院治疗者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90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5日止。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