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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论文《酒后驾驶是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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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后驾驶是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近年来酒后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日益增多,特别是近几个月来,媒体大力报道酒后驾驶所造成的恶性事故,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非常深远。从网络上看,在我国当今,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居高不下。酒后驾车已成为道路交通的 “杀手”。绝大多数人对酒后驾驶是深恶痛绝,酒后驾驶在社会上影响极坏。如下列在全国影响较大的案件有: 案例1:2006 年3 月15 日晚上11 点,单向伟、王琳、王子等人因为朋友庆祝生日喝了不少酒,酒后三人决定开车去歌舞厅继续唱歌。飙车过程中,青年单向伟却两次撞车,两次逃逸。今天上午,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接受审判,法院一审认定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其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案例2:2008 年12 月14 日,30 岁成都男子孙伟铭无证且醉酒驾驶,连撞 5 车后逃逸,酿下 4 死1 伤的惨剧。昨日法院一审判处其死刑,称其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悉这是全国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醉驾者判处死刑的案件,引发刑法界广泛关注。2009 年9 月8 日:成都醉酒驾车司机二审被改判为无期徒刑。 案例3:2009 年8 月18 日18 时许,重庆市铜梁县二坪村村民石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黑色小型汽车由合川区合阳城瑞山路驶往南津街途中,行至涪江二桥中段时,将一正在清扫桥面的环卫女工韩某撞伤后逃逸,造成环卫女工后经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8 月19 日凌晨,肇事人石某涉嫌交通肇事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4:2009 年5 月19 日,重庆市永川区,“富二代”王正成醉酒驾驶车牌为渝CE6666 的宝马轿车撞死路人,肇事者下车拨打了10 余分钟电话,却没有拨打120 急救电话,导致伤者在约1 个小时后才被送往医院,终因抢救无效死亡,而肇事者从现场逃逸,甚至找人“顶包”。2009 年 9 月 11 日永川区人民法院对重庆男青年王正成醉酒驾驶宝马车撞死行人后离开现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正成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5:2009 年6 月30 日张明宝家住在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盛路,挂靠在淮安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南京分公司。醉酒驾驶一辆牌号为苏 ATH900 的黑色别克君越轿车在江宁东山街道岔路口金盛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第26 号路灯杆时失控,狂飚1400 多米,沿途撞倒9 名路人,撞坏路边停放的6 辆轿车。其中,3 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2 人抢救无效死亡,另外 4 人正在江宁区医院救治。由于这起事故影响恶劣,当时警方对于张明宝是涉嫌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拘留,会集法院、检察院进行了紧急研究。2009 年11 月27 日也对张明宝进行一审未当庭判决。 不少网友发帖称:“又是酒后驾车,难道是血的教训还不够多吗?”一些市 民反映,醉酒驾车屡禁不止,有关方面应进一步加大打击处罚力度,在全社会形成严打态势。很多网友把这些事故认定为判死刑也不为过的口号。上述几例事件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有的酒后驾驶以交通肇事罪处理,而有的酒后驾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有的缓刑,有的甚至是死刑判决。貌似相同的酒后驾驶交通事故为什么会有不同罪名,不同判决呢?二者究竟区别在哪里,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这些事件的属性呢?在这里我们将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规定、区别、司法实践三方面仔细的分析分析。 一、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上规定 (一)交通肇事罪 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死亡1 人或者重伤3 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 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 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 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 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 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 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 4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案例3 和案例4 的酒后驾驶就是以此法律条款4 规定进行定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共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及《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 43 个罪名。本章犯罪具体可以划归五类: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爆炸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3、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4、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5、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案例1 和案例2 的酒后驾驶就是以此法律条款5 为依据,而案例5 虽然未定罪名,也应该以此法律为依据。 二、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上区别 (一)、概念不同 1、如案例3、4 的酒后驾驶是以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 条),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如案例1、2 的酒后驾驶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不同 1、客体不同 如案例3、4 的酒后驾驶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如案例1、2 的酒后驾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求不同: 如案例3、4 的酒后驾驶的交通肇事罪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如案例1、2 的酒后驾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观故意不同:如案例3、4 的酒后驾驶的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如案例1、2 的酒后驾驶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 4、犯罪后果要求不同:如案例3、4 的酒后驾驶的交通肇事要求有严重后果,如案例1、2 的酒后驾驶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罪,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够过,也可构成本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不要求以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可构成本罪。 5、处罚不同:如案例2 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一审最高位死刑,二审是无期徒刑;如案例3、4 的酒后驾驶的交通肇事罪最高为有期徒刑三年;案例5 还只是一审未当庭判决。 三、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实践 今年1 至8 月,全国因酒后驾车肇事2162 起,造成893 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 起,造成409 人死亡。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并教育潜在的违规驾驶人员,最高法院2009 年09 月08 日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有关问题统一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表示处理这类案件的原则就是:行为人醉酒后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这样的行为,我们原则上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高贵君进一步解释,司法实践中要严格区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二者的区别主要是主观上是不是处于放任状态,对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主观上放任的,那么应该说是间接故意犯罪,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如果仅仅是醉酒之后驾车,肇事之后马上就停止了,没有继续进行冲撞,他在主观上应该判定是过失状态。 反回去看看案例3 当中,肇事人石某在马路肇事后,车子停了下来,没有继续发生连续二次交通事故;案例4 当中,肇事人王正成出了交通事故后,也是没有发生连续二次交通事故,只不过是有逃跑的嫌疑。那么以交通肇事罪处罚应该上正确的。 反观案例1、2 的酒后驾驶当中,案例1 三名肇事者当中的单向伟明显二次肇事二次逃逸,符合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案例2 当中孙伟铭不仅仅是无证且醉酒驾驶,而且连撞5 车后逃逸,酿下4 死1 伤的惨剧。孙伟铭醉酒后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这样的行为原则上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对孙伟铭网友赞同判死刑超过50%。 根据上述实事,我总结一下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实践区别如下: 1、主观犯意的区别 “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最大的区别,应当是犯罪者主观内容。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犯的主观内容是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而“交通肇事罪”的罪犯的主观内容则应是过失,它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或者是疏 忽大意的过失。 2、对象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的对象具有彻底的不确定性,甚至该危害结果的发生都具有不确定性。而不同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对象虽然是具有相对较为确定的不确定性。但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确定性。(因为犯罪者持故意心态,危害结果会以较高机率发生!) 3、危害程度与犯罪性质的区别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性质极为恶劣的会引发巨大危害的犯罪,而“交通肇事罪”则是由于行为人过失心理而引发的可能会有巨大危害结果的但是性质尚轻的犯罪。 那么对于案例5 来说,当时警方还没有定罪名,一审后,法院未当庭判决。我想当时就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为罪名进行处罚。因为张明宝撞到路杆后,是连撞9 人,连撞5 车,完全符合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张明宝在主观犯意上是间接故意;在对象上表现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确定性;在程度和性质上是性质恶劣、会引发巨大危害的犯罪,完全可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2009 年11 月27 日开审后没有当庭判决,在法庭上,死者家属情绪很激动,都表示不接受道歉。庭审结束之后,张明宝的妻子和辩护律师遭到众家属的谩骂,张明宝的妻子则一言不发。扬州被撞死孕妇家属甚至只接受死刑的判决。网络上“强烈请求:南京车祸的肇事者,处于极刑。”贴子比比皆是。可见人们对这样的人多么的咬牙切齿、深恶痛绝。 总而言之,对于酒后驾驶究竟是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从根本上分析应该以是否发生了行为人醉酒后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这样的行为,原则上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否则就以交通肇罪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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