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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论文浅述公司制下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与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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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论文】浅述公司制下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与职权》

  【原创论文】浅述公司制下职工代表大会 的地位与职权 作者:冰心无尘(郝红) 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职工代表大会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尤其是进行公司制改革后,引起了企业领导体制的变化。如何以企业制度创新为契机,协调好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尤其是改革和规范公司制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加强职工民主管理,明确公司制下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与职权,是当前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此,现就公司制下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与职权略以浅述,以共商榷。

  一、公司制下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 工厂制下的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是一种必设的:是由企业职工民主推选的代表所组成的企业管理机关。这种机构既不同于咨询机构,也不同于决策机构;它既有一部分决策权,也有对企业事务的监察权、议事权。

  企业建立公司制之后,根据《公司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员工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形式,是一种“参议”机构。

  二、公司制下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l、选举和监督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公司法》第45、68 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员工代表,董事会中的员工代表由公司员工民主选举产生。 2、选举和监督由员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会成员。

  《公司法》第52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员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的员工代表由公司员工民主选举产生。

  3、对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的参议权。《公司法》第 56、122 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首先是审议企业改制的方案。所谓审议就是对企业的改制方案予以广泛的讨论。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对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这样的组织形式来行使。所谓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其含义就是,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改制方案是无效的,因而不能实施;尽管对企业的改制方案职工没有最终的决定权。审议权和决定权还是有区别的,但是,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这是企业改制方案有效的“程序性”规定,在法律上,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也就是说,违反了程序的决定无论其内容多么的好,也是无意义的即不受法律的保护。职工代表大会是员工行使对企业管理的权力机构,是员工行使民主权利的组织形式,但是,应当谨防职工代表大会被企业管理层利用的行径。据调查,有些企业往往把职工代表大会当作“御用工具”即通过行政或组织等权力行为直接左右职代会,使职代会按照企业方面的意图进行表决。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是“挟天子以令诸侯”。因此,职工代表必须依法履行其法定的职责,企业必须为职工代表履行工作职责提供保障。

  4、对决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问题时的参议权。《公司法》第55、121 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至于“参议”形式和权限,可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

  。 5、依法听取工会关于集体劳动合同协商情况的报告,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对此,我国《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几部 委与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规定:“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其中“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之规定,就说明,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工作的决定权在职工的手中即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着决定权。根据这个文件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在国有企业改制分流工作中的决定性作用表现为两个方面:对企业改制分流方案的审议;审议通过安置职工和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

  6、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方案的内容应当是全方位的。从改制的形式,如合资、合作、还是出售的对象以及这些对象的背景资料,到改制后的企业的基本制度的建立,如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经理人选、职工持股及其持股的比例和管理、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保障等等都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全方位的审议。 如果说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改制方案的审议还是程序性的规定,那么,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改制、对职工分流的安置及安置职工的资产的处置等有关事项则是具有实质性的决定权。所有这些都必须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所谓审议通过就是在征集职工和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只有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方案才是有效的,方可付诸实施。反之,表决未能通过则必须重新研究,不能进行改制。关于对职工的安置及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这既是程序性的规定也是实质性的规定。由此可见,这不仅是企业改制的充分必要条件,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改制的决定权也是基于此。因此,职工代表在审议和表决这些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的时候必须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而慎重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形成时间: 二00 六年元月十三日 此论文为本人原创论文。并荣获《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与全面建设小康优秀理论成果》一等奖。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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