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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犯罪防控问题研究

来源:http://myeducs.cn 联系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作者: 用户投稿 来源: 网络 发布时间: 16/06/15

网学网计算机编辑为广大网友搜集整理了:网络安全犯罪防控问题研究绩等信息,祝愿广大网友取得需要的信息,参考学习。

  随着现在网络科技的发展,网络犯罪也逐渐开始猖獗起来,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关于网络安全犯问题研究论文范文,欢迎阅读查看。

  摘 要:作为一种新形态的犯罪,网络安全犯罪具有犯罪手段技术性强、犯罪范围跨地域性广、危害不确定性等特点。安全发展观、相对安全观、综合安全观为网络安全犯罪防控提供了指导思想。法律、管理、技术、文化等多元路径的协同是构建网络安全犯罪防控体系的必然选择。地区、国际之间的协同合作是重要方式。

  关键词:网络安全,网络安全犯罪,犯罪防控理念,网络安全犯罪防控对策

  一、网络安全犯罪概述

  (一)网络安全

  我国著名的网络安全法学者马民虎教授在《信息安全法研究》一书中谈及网络安全问题时,认为网络安全更多的应该从网络空间安全的功能视角出发。他认为,网络安全可以理解为“确保企业交易、政府运行和国家防御三方职能所依赖的互联的关键基础信息基础设施网络的安全,强调对网络空间安全的依赖性。”[1]而美国的《网络空间安全国家战略》对网络空间的界定是,“由众多互联计算机、服务器、路由设备、交换机和光缆构成的用以确保国家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转的“神经系统”,是国家的控制系统”。结合网络空间的功能,网络安全的涵义可以界定为防止意外事故和恶意攻击,保障网络、信息和应用服务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和不可否认性[2]。其中保密性是指由于采用电子数据处理方式去收集、存储、传输个人数据的可能性和可行性的加大,旨在保护个人隐私。完整性,包括操作系统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硬件和软件的逻辑完整性;数据结构和当前值的一致性,及防止信息未经授权被篡改,保证真实信息从真实的信源无失真地到达真实的信宿。可用性是保证信息及信息系统确实为授权使用者使用,防止由于计算机病毒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系统拒绝服务或者为未授权者所用对授权者拒用。可控性主要是指对信息及信息系统实施安全监控管理。不可否认性指保证行为人不能否认自己的行为。这是网络信息安全文化观的下对网络安全的内涵认识。

  (二)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是一种犯罪的新形态。它是指危害电子信息网络中信息系统及信息内容安全的犯罪行为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实施的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可概括为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3]。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包括:用电子手段损害他人网络电子信息系统,非法占用他人电子信道,非法读取或利用他人电子信息,篡改他人电子信息,删除他人电子信息,危害他人电子信息程序或电子信息系统。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则有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煽动分裂或颠覆国家,为境外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机密,非法获取国家机密,非法获取军事机密,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传授犯罪方法,教唆他人吸毒,引诱、介绍卖淫,销售伪劣商品,泄露金融内幕信息,做虚假广告,洗钱,窃取金融机构欠款,贪污或挪用公款,制作、贩卖及传播淫秽内容作品,诈骗,侮辱,诽谤,敲诈勒索,甚至杀人害命等。它较之传统犯罪具有犯罪手段技术性强,职能性高,犯罪范围的跨地域性广,犯罪过程的隐蔽性大,犯罪人员的匿名性、低龄化突出等特点。

  (三)网络安全犯罪

  网络安全犯罪是有关网络安全相关的所有犯罪的统称。所以,对网络安全犯罪的认识应当以网络安全为起点,并考量其背后被刑法的法益所保护的范畴才能准确界定网络安全犯罪的边界。但是,安全作为一种工具价值被人们所诉求。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人们对安全的诉求种类及高低都在不断发生变化。例如在战争年代,人们允许一定的不安全存在,所以轻伤害可以不苛以刑事责任。但在和平年代,人们的安全诉求发生变化,轻伤害将不被人们所容忍,将苛以一定的刑事责任。所以,对安全的认识应持一种辩证的、历史的认识观。那么,对于网络安全也一样。较之其他价值而言网络安全也是一种工具价值。所以,这种不确定的价值边界使得刑法所保护的网络安全法益难以准确界定。所以,这就使得网络安全犯罪的种类一定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这也是法律存在滞后性的必然原因之一。

  但无论如何,网络安全最基本的要求,例如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可控性和不可否认性,遭到不法行为的破坏,对相关法益主体的侵害突破刑法的谦抑性要求时,其必然构成网络安全犯罪。但在安全发展观的指导理念下,弱控制的倾向及刑法谦抑性的要求,被界定为网络安全犯罪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必然是巨大的。

  无论如何,对网络安全犯罪的认识一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网络安全犯罪的种类一定不会超越网络犯罪的种类。因为安全价值只是网络空间中众多价值诉求的一部分。(2)网络安全犯罪一定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这里的法益可以具体陈述为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不可否认性。也即网络安全犯罪行为必然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安全价值背后的法益而必须被刑法所规制。(3)网络安全犯罪一定可以划分为两大板块,即针对信息网络和利用信息网络。因为,网络安全的实质应当是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安全。(4)网络安全犯罪一定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因为根据发展安全网络安全法律观的认识,安全的范畴一定会随着人们诉求的改变而改变。

  二、网络安全犯罪防控的基本理念

  (一)安全发展理念

  安全是在发展中提出来的。所以,在网络安全犯罪的预防与网络发展的平衡上,我们应当构建一种不平衡的风险道路,这样才有助于网络的发展。因为只有网络得以发展,我们也才有能力去解决其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即在网络安全犯罪防控体系的建立中,刑法应当保持足够的谦抑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可以为了发展,而将自我置于高度的风险之中。我们不能追求一种绝对意义上的发展。发展安全网络法律观只不过是旨在表明,当网络安全犯罪防控与网络发展两者的冲突不可调和时,我们应当选择有风险的发展。并且事实也证明,看似两个不可调和的事物,他们之间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发展安全网络法律理念也是如此。也只有这样的理由才能解释,虽然网络安全犯罪频发,但是智慧城市、物联网、云计算、三网融合、大数据等网络技术的发展依然如火如荼。   (二)相对安全理念

  从现实来看,完全的安全是无法实现的。网络空间的复杂性,决定了绝对的安全不具有技术上的可行性。所以,我们只能追求相对安全的网络安全法律理念。同时在法治构建的社会空间中,存在多元主体,法律不可能完全保护每一个主体的完整利益,必然在相应主体之间进行一定的利益取舍。这也决定只能是相对安全的网络安全法律理念。对于网络安全犯罪防控体系的建立同样应理性地坚持相关安全的网络安全法律理念。因为,第一,网络安全犯罪的绝对避免是违背法律的逻辑的。因为法律的滞后性是法律的固有缺陷,是无法避免的。加之执法、司法的适用过程中的偏差带来的影响。第二,网路安全犯罪行为,其所影响的范围毕竟是有限的,我们不能为了保护利益受损主体的完整利益,而去牺牲其他社会主体的法律利益。因为法律要维系的整个社会的利益。

  (三)综合安全理念

  网络安全问题,涉及到个人、企业、国家等多元主体,同时也涉及到经济、军事、科技、政治等各个领域。所以,对网络安全应当采用一种综合的评价方法。从而追求一种综合安全网络安全法律观。对于网络安全犯罪防控体系的建立也应坚持而且是必须坚持的理念。第一,网络安全犯罪的侵犯主体是多元的。它既可能是个人数据的严重泄漏,也可能是国家秘密的泄漏,同时还可能是网络病毒的传播。第二,网络安全犯罪影响的领域是多领域的。它可能发生在商事领域,也可能发生在军事领域。第三,网络安全犯罪危害的层面是多层次的,它可能使财产损失,也可能使公民名誉受损,也可能国家核心利益受威胁。

  三、网络安全犯罪防控的对策

  (一)应将网络安全犯罪预防纳入网络信息安全战略

  根据狭义犯罪预防的要求,我们应当确立国家与社会二元主体的观念、在预防的目的上确立情景防御、在预防的对象上,确立广义的犯罪观念[4]。而网络安全又包括结构层面、功能层面和意识层面。在主动预防理念的要求下,我们应当对网络安全犯罪统筹规划,将网络安全犯罪预防与网络建设协同起来。这样就使得了网络安全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协同产生有序,所以在系统理论的要求下,我们应当将网络安全犯罪预防纳入网络信息安全战略。

  (二)应确立法律、管理、技术、文化等重手段的综合防范

  1.规范网络管理是减少网络安全犯罪的基础

  网络的向前发展应当给予一定的引导和进行适时的监管。网络技术的飞速向前发展,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网络安全风险。因为高信息化增强了高依赖性。网络安全犯罪频发的重要原因就是高依赖性,降低了人们的风险防范意识。所以,依据技术的中立性原则,法律应当给予一定的引导。法律的高度抽象性很难再被网络用户或者其他网络使用主体所准确解读,所以一定网络规范化管理机制就必须确立,对网络的良性发展予以引导。从而这也是构建网络安全法律文化的基础之一。但是,规范化的网络管理必然包括网络监控。这时必须注意个人权利的保护,防止公共权利的滥用,否则可能适得其反。

  2.网络警察及专业人才是重要力量

  网络安全犯罪手段的技术含量高、犯罪手段隐蔽性强,这就要求网络安全犯罪防控必须配备专业人才。但是我国的网络警察及专业人才建设工作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还存在巨大的差距。网络警察不仅应知晓犯罪预防的基本理论,还需对网络技术,法律政策、安全审核知识等的掌握。因为网络安全犯罪的犯罪方式不特定,难以依据既有的犯罪记录做出预测,而且犯罪的种类涉及较多。所以,网络警察应当实行专业划分,否则很难做到网络安全犯罪的预防。

  3.网络安全法律文化的培养是根本

  网络安全法律文化可以分为四个层次,组成网络的硬件及软件自身的安全文化、网络空间的安全运行文化、网络安全制度文化、网络安全精神文化[5]。网络安全犯罪预防的理想状态应当是多元参与、各尽其责、网络空间良性运作有序,所以网路安全犯罪预防文化的形成就是最终的目标。因此,根据网络安全法律文化建设的原则,网络安全犯罪预防文化的建设应当确立以下几个原则:(1)国家应以及时和合作的方式采取行动、预防、查明安全事件并作出反应;(2)国家有必要通过各种方式督促网络最终用户开展风险评估;(3)在引导信息系统与网络的研发方向时,应将安全技术的设计与实施作为至关重要的成分纳入其中;(4)网络最终用户应当采用全面的管理方法;(5)国家及网络用户应当审查和再评估信息系统与网络安全,并对安全政策、做法、措施和程序作出适当的调整。

  4.加强网络立法是促进安全和有效打击网络犯罪的保障

  我国应加快网络安全立法:(1)制定网络与信息安全法的基本法及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2)实现网络安全监管主体多元化,政府管制与行业自律机制并行;(3)突出网络安全监管协调机构的地位,功能设置参照ENISA;(4)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维护公民的隐私权[6]。我国网络安全犯罪预防面临任务重、时间紧的特点,所以在我国网络安全犯罪预防构建过程之中,让法律先行,以便相应工作做到有据可行。

  (三)地区及国际间的协同防控是重要手段

  网络安全犯罪是国际性问题。例如,当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网络的匿名性跨国实施犯罪行为时,必须经过国际间的协作,才能有效的预防网络安全犯罪。具体措施,可以采用(1)通过生成一组定义良好的国际性最低限度的法规,来定义在全球范围内应被网络安全刑事法律规制的非法内容,特别是在儿童、宣扬暴力、仇恨的演讲以及对少数民族和个人人权的保护方面;(2)提交可能的网络匿名滥用情况、安装国际性系统;(3)与他国积极合作制定相应的公约、协定,例如关于司法协助、管辖权等方面的约定。

  (四)重点防控、动态防御

  网络安全犯罪行为方式多样并且变化升级极快,所以对于网络安全犯罪的防控工作,需要进行重点防控和保护关键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这样要求我们在整体把控网络安全犯罪的前提下,清醒地指导每一阶段,重要的、关键的网络安全犯罪防控领域在何处。第二,网络安全犯罪的形式特点主要体现为犯罪的行为模式变化极快,所以对网络安全犯罪防控在理念、法律法规解读上、采用的策略上不能固守成规,要与时俱进,进行流程管理,建立动态的防控理念。

  参考文献

  〔1〕〔2〕〔5〕马民虎.网络安全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M].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5,24,52-66.

  〔3〕张远煌.犯罪预防观念之演进与当代预防犯罪政策之确立[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3,22(2).

  〔4〕卜安淳.论网络犯罪及其防控[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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