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大家对会计学十分关注,我们编辑小组在此为大家搜集整理了“浅谈盈余管理与会计准则的互动关系”一文,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会计准则对盈余管理行为的约束
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渐完善和成熟伴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投资者具有所有权,而经营管理者通过企业投资者的委托为其管理企业,管理者对公司的运作过程和企业的会计系统、政策等财务信息的形成了如指掌。因此在现代公司管理制下要求管理层向股东、债权人以及政府等相关利益这者提供反映企业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报告,这样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管理层可能会发生的道德风险问题以及逆向选择,鉴于会计准则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我们无论是在沟通还是管理层面都应该用自己的真实想法来区别企业的优胜劣汰,也就是从某种层面把业绩较好的企业和业绩平平的企业分辨开,这样就能够为我们的市场提高一个资源的合理利用环境,这也是会计准则对企业的一些不可操作行为进行规范,只有企业规范了,政府才能更好的约束企业的不正当行为。而从另一个角度―会计核算角度,利用好遵循好会计准则,审计在执行过程中就等同拥有了一把尚方宝剑,是衡量一切不合理行为的准绳,故而在源头上就对企业的管理进行控制。有一部分人认为这样的会计准则只会对小部分的企业起到约束的作用,而实际上,所有的企业无论是事前还是事后都会收到准则的影响,这无疑对企业的盈余管理层面具有指导性、规范性、科学性的作用,也是最为关键的部分,这也就是一些专家认为的会计准则在实务中产生和发展,目的是能够遏制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某些利润操纵行为,以增加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可信度。
企业会计信息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日常会计工作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要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操作性,一旦市场出现低质量,就要严格按照准则来进行规范,从会计行为的发生,到盈余管理手段的形成,都随着企业的发展而不断的变化。特别是我们最新颁布的《新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一旦企业通过冲销资产减值准备来进行盈余管理,那无疑不光会让企业失去生长的土壤,并且盈余管理手段将会不复存在。另外,管理层提供的财务报表需要经过周末的检查、排查、验证才能够披露,注册会计师在确认所提供的财务信息是否是真实可靠合法合规等方面并出具报告所依据的同样是会计准则。因此会计准则无论是为投资者提供真实的信息还是审计执业的依据,都是为了从源头上阻止盈余管理的行为。
二、会计准则的剩余选择权为盈余管理提供利益激励
会计准则是规范性(约束机制)和灵活性(剩余选择权)适度平衡的结果。会计准则的剩余选择权,是会计准则规范会计信息生成过程中的灵活性以及赋予企业管理当局的职业判断权利。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2000年之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之前所最大的不同就是对会计政策这一概念的理解,因为会计准则是对会计政策的规范性描述,所以我们可以较为清晰的看到在会计政策这一概念的描述上特别提到了在进行核算过程中所要遵循的具体的原则,那就是一方面政府必须尊重企业的选择的同时,并且要根据严格的会计制度来体现政府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就是企业要结合实际,遵循会计前后一致的原则,不能谎报企业的实际情况,最简单的例子,比如我们的企业如果要发出存货,企业任意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进行计量,并且通过财务报告来传递企业的实际信息,政府就可以通过财务报告对企业的实际经常状况进行一定程度的了解,并且结合会计准则的权威性对企业的经常管理进行约束,起到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比如运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冲回操纵利润,是我国一些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常用手段。针对这种情况,新会计准则规定,一旦计提减值准备,将不允许转回,只能在资产处置时再进行会计处理。上市公司利用计提和转回减值准备来操纵利润的手段将被遏制。一些公司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对盈余进行调节,新《存货》准则规定,一律使用“先进先出法”一记账,取消“后进先出法”,。所有企业的当期存货耗费,反映的都是实际的历史成本,不再有人为调节因素。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促进了一系列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完善,更加健全的会计准则又反过来对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进行规范。
三、盈余管理促进会计准则的完善
在1978年之前,我国一直奉行不给企业选择权利的会计政策制度。该政策出台以来,以往企业在经营中不存在盈余管理的动机和可能。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我国经济政策的改变,特别是一些公司的建立,比如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的出现,盈余管理也随之进入我们的视野。因此,为了更好的规范会计行业,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会计准则的讨论稿和意见稿,但都没有实际效应,直到1997年,我国财政部发布第一个会计准则,也就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正式同盈余管理挂钩,此后几乎每项具体会计准则的发布都以资本市场案例为其背景。
(1)“琼民源”事件,1997年1月22日和2月1日,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民源)在《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年度报告和补充公告称,19%年该公司实现利润5.7亿余元,本年度资本公积金增加6.57亿元。琼民源的年度报告刊登后,市场反映强烈,该公司股价波动异常。琼民源公司全部董事在讨论琼民源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上集体辞职,导致琼民源无人申请复牌。为此,国务院证券委会同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琼民源公布的1996年公司业绩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琼民源1996年年度报告和补充公告所称1996年“实现利润5.7亿余元”,“资本公积增加6.57亿元”的内容严重失实,虚构利润5.4亿元,虚增资本公积6.57亿元。其中5.4亿元虚构利润是琼民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通过与关联公司香港冠联置业及他公司签订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合作建房、权益转让等无效合同编造的;而6.57亿元资本公积,是琼民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和确认的情况下,对四个投资项目的资产评估而编造的。调查组同时发现琼民源的控股股东民源海南公司与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联手,于琼民源公布19%年中期报告“利好消息”之前,大量买进琼民源股票,为了对琼民源的调查处理确有依据,在证监会的推动下,1997年5月,财政部发布了我国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并对琼民源及直接为其审计的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相应处罚。很明显,如果没有类似琼民源事件的发生,很难预料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将何时才能付诸实施。
通过上面一系列综述我们可以看到,盈余管理与会计准则是存在一定的关系的,正是这种密不可分的互动关系,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可以通过会计准则来更好的实施会计处理行为,从而达到市场的规范性特征。同时,值得一提的事,由于会计本身存在某些技术领域的缺陷性,遵循会计准则的同时,其实并无法消除盈余管理,一旦过度消除,企业就特别容易在产生盈余管理过度,其结果必然导致市场缺陷,因此,要警惕市场危机的存在,并逐步完善会计准则。(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