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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书
论文(设计)题目“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点击下载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选题背景
1.国外背景
1954年,法国首先将增值税制度付诸实践,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一项税收制度能够很快在世界得到普及,表明其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增值税的核心特征是抵扣机制,即以货物和劳务的增加值为税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抵扣用于生产投入的外购货物和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款。这一制度安排,与传统的以货物和劳务价值全额为税基的销售税相比,能够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纳税人总体税负不会因生产经营过程中分工和协作环节的增多而叠加,其最初的理论构想者将该税种赞为“改良的所得税”。
2.国内背景
在我国的现行税制体系中,并行着两个一般流转税税种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前者主要适用于制造业,后者主要适用于服务业,两税种在税收收入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尽管可以在税制设计上按照彼此照应、相互协调的原则来确定税负水平,但在实际运行中,两个税种一直难免税负失衡。前者不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因而税负相对较轻。后者则有重复征税现象,因而税负相对较重,由此而造成的制造业与服务业之间的税负水平差异,以及在整个流转环节中的重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分立并行日渐显现出内在不合理和缺陷。
(二)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营改增”是对服务业过去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从制度上解决营业税制下“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增值税税制下的“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税制更科学、更合理、更符合国际惯例。“营改增”试点改革是继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又一次重大的税制改革,也是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改革试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2.实际意义
营改增税制改革试点之后,试点范围之内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开始缴纳增值税,这就能够在实现销售之后,缴纳增值税销项税时抵消掉先前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消除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实现结构性减税,尤其是降低上下游产业链条上的税务负担;促进现代服务业与制造业脱离。“营改增”试点之后,从税制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将服务业内化的问题,不少企业开始主动将一些生产性服务业务转为向外部发包,部分生产性服务业逐步从制造业中分离出来。对服务业财务管理带来的影响。会计科目的变化,会计核算更加复杂、税务发票的使用管理变化、企业需要依据实际税务政策变化来调整财务报表结构,相应的也应该改变过去财务分析的方法。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国外研究动态
Martin Ruf (2010)构建了模拟增值税系统收入政策的模型,发现在发展中国家,税收政策通常基于比较狭隘的税基。他指出增值税是十分有效的,许多开征了增值税的国家都获得了更有效的税收效果。增值税在不同的国家因为其政策目的不同而以各自的形式存在,但是只要“消费”征税占整个国家的财税比重足够大,这种增值税的形式就是好的[1]。
Dirk Foremny,Nadine Riede (2014)则认为增值税改革会减少社会福利,并对许多发展中国家进行的间接税改革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见解。一个地区的税率提高可能会导致另一地区资本流入增加,并使得后者的福利水平因此得到提高,通过对比前后税率变化引发的福利水平变化,判断不同地区的税收竞争是否有效。西方财政学界的观点一致认为,这种各地区竞相采用降低税率以吸引其他地区税源的政府自利行为为税收竞争。税收能提高企业的效率,同时促进辖区经济的发展,使得辖区纳税人实现自身的“纳税者”剩余。这些研究都基于“用脚投票”趋近于零平衡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提高财政的支出效率,税收竞争无疑导致“政府剩余”趋近于零平衡了政府与纳税人公共产品的数量质量的原理[2]。
Thushyanthan Baskaran (2010)认为在很多情况下税收竞争并没有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效果,反而使得公共产品的运行变得低效率,不仅如此,税收竞争还限制了政府由于分配及再分配以提高收入能力,后果是让政府将税收的负担由流动性税转到非流动性税基,具有流动性的资本税被转嫁到对劳动力的征税。营业税制本身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对于现代新兴服务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传统服务业因其单一的服务业务,不会形成长的产业链,所以在传统服务业盛行的时代营业税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针对比较突出的矛盾采用部分差额的方式便得到了解决。然而现代服务业相较于传统服务业而言具有从单一化向多样化转变、产业链条不断拉长等特点,这不仅使得现代服务业重复征税的问题矛盾深化,同时不利于服务业的新型分工协作和新型业态的发展[3]。
(二)国内研究动态
崔元丽(2014)在《“营改增”是结构性减税大戏》一文中提到,“营改增”不仅仅是税制改革的重要措施,更是在增长乏力、需求疲软的宏观经济背景下实施结构性减税的必要环节。从理论上我们可以知道,税收政策可以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在经济疲软的条件下,要刺激企业的投资需求,扩大相关行业的投资规模,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税收措施可以起来立竿见影的效果[5]。
钟玉宏(2013)“营改增”有效地消除了服务业在生产流通领域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了服务行业的税收负担,使得服务业对于其下游企业的议价能力得到提高。文章认为“营改增”试点以后,企业税负呈现出的有增有减总体减负的状况符合了结构性减税的要求,从目前 “营改增”试点选择的行业来看,小微企业成为此次改革的最大受益者,大量的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率的直接下降使得企业税收负担成同比例的减少,为其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良好合理的税收环境[7]。
钟顺东(2014)在《“营改增”减税减负》一文中通过对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试点以后的税负情况进行统计,统计结果表明在进行“营改增”试点以后小规模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体税负呈现出下降趋势,尤其是“营改增”给小规模纳税人带来的直接利益尤为明显,一般纳税人根据各行业抵扣情况经验模式的不同,进行“营改增”以后税负有增有减总体减少。文章认为“营改增”这一措施给企业传达的是利好消息[8]。
(三)文献评价
营业税是对经营商品销售和各种服务业务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指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中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文章所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问题文献,是指内地学者在国内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对营业税改革,增值税扩围等问题的研究; 就时间跨度而言,文章将其界定在1994 年以后,1994 年税制改革和分税制改革是中国税制的分水岭,在此之后, 我国才形成了营业税、增值税两税并存的格局,由此导致的弊端才开始显现经不完全统计,1994 年至2011 年,中国知网共发表有关 营业税改革 增值税扩围的论文 500 余篇文章整理后认为,相关文献研究大致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 从1994 年至 1998 年前后) ,研究主要集中在营业税存在的问题,并探讨改进方法; 第二阶段( 从1999 年至2008 年前后),围绕营业税要不要改征,学界形成了对立的两派; 第三阶段( 2009 年底至2010 年前后) ,对于两派的争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共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先后作出一致选择,讨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具体操作问题,同时对上海营业税改革的情况作密切关注,将就现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给服务业带来的有利及不利影响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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