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监管,是指一国银行监管当局依法对其银行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是该国金融行业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完善金融体制,加强金融市场管理,提高资金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对于银行业的监管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特别是中国银监会的建立,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业的体制、机制向着市场化和国际化方向迈出了新的一步。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当前的银行业存在着信用方面、市场方面、法制方面的一些问题。如何在这几个方面取得良好的进展,以树立银行形象,创建一个具有良好的法律体系的金融市场,是当前银行业监管中需要研究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
一、 当前银行业监管所存在的问题
(一)、信用缺失严重制约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较差,监管当局获得信息的完备性较差,使得监管困难重重。
银行信用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银行服务的承诺与实际工作存在较大差距。近年来,随着竞争的加剧,商业银行纷纷做出诸如“一流的服务、一流的效率、一流的质量”的承诺。但实际上,由于一些金融机构缺乏现代金融服务意识和信贷营销理念,某些基层网点人员服务意识较差,致使银行实际工作与服务承诺之间出现了较大落差。其次,规范和稳健经营意识比较淡薄。少数金融机构为了逃避审计、财税及银监会的监管,人为伪造、变更会计凭证和账簿,人为调整会计报表,虚报或瞒报经营业绩。个别金融机构为表现政绩,提供的各类资产负债数据失实。还有一些情况,比如少数银行基层网点结算纪律松弛,汇票到期后,拖延付款或无理拒付,造成银行承兑汇票的违约;个别金融机构擅自放宽条件,违规对企业签发的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贴现致使部分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等。这些情况的出现,使原本信息不对称的金融机构诚信缺损,银行客户和金融当局对银行的监管都不能获得及时的确切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有序性、公正性和竞争性,给金融发展环境造成许多不利影响。
(二)、金融市场成熟度不高,市场约束力较弱,银行等微观经济主体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主体,受外界干扰较多。
我国的金融市场二十几年来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也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例如政府行为错位,这是造成我国金融市场约束力较弱,银行缺少自主性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个成熟的驾驭市场经济的政府在市场中的位置应通过制度设置来健全市场,通过市场化的操作来调控市场,而我们的政府往往通过非经济的手段来干预市场,④这种政府行为的错位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目前银行坏帐的问题。金融机构自身存在的如无法自主盈亏、自主经营,风险意识薄弱,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低下所造成的投机风盛行和违规行为的频繁发生,技术能力和水平有限等缺陷。
(三)、银行业监管缺乏统一完善的法律制度,无法保证银行业监管合理、有效、规范化实施。
适当的银行监管的法律框架是十分必要的,其各项条款应包括对银行组织的授权及持续监管、要求银行遵守法律与法规及安全稳健性规定的权力,以及对监管者的法律保护等。虽然我国近年来相继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等一些金融法,但这些立法中仍存在着诸如原则性规定过多,难以实际操作、对违法行为的形式估计不足、处罚方式简单化及内容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等缺陷,加上诸如《信托法》、《期货法》、《商业银行监管条例》等重要立法的阙如,都使得银行监管缺乏全面、系统、稳定、持续、合理的调整,导致监管中“以权代法”的随意性,致使一些金融违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遏制。例如,我国有相当一部分金融机构没有具备充足的资本,却仍能照样开业、运行;还有一些金融机构的股东违规大量贷款,变相减少资本,导致金融资产不真实,却未受到制止,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现有法律关于资本监管制度的规定不够细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