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央行为贯彻稳健的货币政策,连续8次降低利率,存贷利差水平也在同步缩小,这导致我国商业银行依赖传统存贷款业务作为收益来源的路子越来越窄。一方面,由于国内资本市场发展迅速,许多大型企业集团纷纷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逐步降低了对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依赖。另一方面,我国加入WTO后,外资银行的经营范围与地域限制将逐步取消,外资银行将与国内银行展开全面业务竞争,我国商业银行深刻感受到所面临的困境和竞争压力。面对这种情况,商业银行迫切需要进行业务创新,大力发展资产、负债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对客户的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目前亟待拓展的新兴业务之一。
公司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运用和发挥自身的功能和优势,针对不同的企业客户的条件和需求,站在市场和客户的角度,对客户的资金运动及其产生的货币关系进行设计、组合、包装和优化,提出具体的方案、建议和意见,供客户选择使用并收取一定手续费的服务。它融合了银行、公司、财务、市场和法律等各方面的知识,是对公司客户除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资金结算服务的延伸,是一种高技术含量的银行服务。
在发达国家的经济体系中,商业银行对公司理财业务占一定地位,它的业务领域已从资本市场为企业提供中介服务发展到充当公司财务顾问,以及提供资产管理,直接投资、基金管理和托管等金融服务,其服务对象主要针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企业以及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公司理财业务刚刚起步,商业银行如何开展公司理财业务很值得我们思考。
一、开展公司理财业务是当前金融环境的要求
(一)在金融政策方面,银行业的混业经营的坚冰在逐步瓦解,为商业银行开展公司理财业务提供了政策面的保证。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在法律上明确了银行的分业经营;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各国有商业银行要“开拓新的服务项目,适应现代化企业的多种需求,要不断改善金融服务的发式、手段,除了完善投资咨询、财务顾问、项目融资、代理和代收代付等业务外,还要在市场信息、企业改制、人员培训、国际合作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这为商业银行开展除股票外的理财业务政策依据;2001年5月人民银行又发布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概念、经营范围、准入制度、审批程序等作了细化界定。其中关于商业银行对证券业务的渗透主要表现在代理证券业务、金融衍生业务、各类投资基金的托管、企业投融资顾问业务等。《暂行规定》的出台,商业银行从事真正意义上的公司理财业务可谓是名正言顺,有法可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