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各保险监管机构容易滋生腐败的因素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容易导致以权谋私腐败现象的发生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行使对商业保险机构和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责,有保险机构批设权、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权、保险产品及费率初审权、保险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权等。虽然中国保监会对操作运用这些权力,制订了明确的管理规章制度,但在实际运作中,如何切实从体制、机制、制度、管理上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还存在一些不到位的问题。权力制约机制不完善,容易导致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索贿受贿等消极腐败问题的发生。如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要求企业为其亲友等关系人违规办理保险承保、理赔业务;授意被监管机构邀请本人出访;直接或间接收受被监管机构的贵重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各种名义占用被监管机构的小汽车、电脑、手机;利用干部提拔、调动、职称评定、工作安排等机会,收受有关人员的钱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