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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人大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应把握三种关系

来源:http://myeducs.cn 联系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作者: 用户投稿 来源: 网络 发布时间: 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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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地区重大事项行使决定权,是《宪法》《监督法》《地方组织法》等所赋予的一项基本职权。但在实际工作中,其作用发挥普遍比较薄弱。究竟区(县)一级人大如何推动这项工作的提质发展?笔者认为,应在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注意正确把握好三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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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正确把握界定“重大事项”内涵和外延的关系,科学选取人大决定的议题
  如何科学规范“重大事项”的内涵,是当前区(县)人大正确行使这一重要职权的关键问题。要解决好此难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努力。
  (一)因地制宜界定 “重大事项”的范围。考虑到“重大事项”具有层级性、地域性、变动性和相对性的特点,我们对“重大事项”的界定,也应与时俱进。比如某一事情放在省、市的层面未必是 “重大事项”,但放在区(县)的层面则可能完全是“重大事项”;某一事情出现在彼地不一定是“重大事项”,但出现在此地则属于“重大事项”; 某一事情在特定时期可能是 “重大事项”,在另一时期却未必是“重大事项”。 因此,我们要以发展的眼光,及时调整和完善辖区内重大事项的内涵。实践中,人大常委会在与党委政府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应该结合当地的实际,主动梳理本行政区域内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将一些符合法律规范、具有本地特色、群众反映强烈而人大自身又有能力推动的问题,都纳入到人大决定重大事项的范畴,适时启动决定程序。此外,还要尽可能明确规定一些“重大事项”的硬性指标条款(如设定财政投入的资金数额或规模标准等)。要制定和完善“一府两院”提交审议重大事项的具体操作程序,强化提交重大事项的法律责任,理顺党委、人大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关系,以解决人大职权行使的随意性和被动性问题,使制度规定的程序能全覆盖、有特色和具有可操作性。由于“重大事项”并非一个静止和固化的概念,它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具体到某一事项,其判断标准又会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所以,我们在界定“重大事项”内涵的同时,还有必要对本地区“重大事项”的处延,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从而为区(县)级人大根据社会情势变迁行使职权留有余地,避免因制度规定的不周或过于僵化而“自缚手脚”。
  (二)精选人大决定的议题。区(县)级人大要正确、有效行使决定权,就必须从选准议题开始,做好前置调研工作。为此,人大的领导要根据各自的分工,带领相关的专(工)委成员,围绕当地党委全会和“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目标,深入各镇(街)和区(县)政府下属职能部门进行走访、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或采取集中调研与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持证调研、常委会重点调研与委托基层人大调研相结合的方式等多种形式,广泛收集社会各方的意见,使人大能更全面地掌握基层情况,更接人民群众的“地气”、更理性地分析存在的问题,更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在此基础上,人大应将选题工作的重点,聚焦在以下三个方面。(1)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决策和发展大局选题。发展是第一要务,而促进本地区增长目标的实现,也是人大工作的重中之重。把当地发展大局的重要工作,作为人大行使职权的着力点,就可以保证人大的决定与党委的中心工作同步、与政府的重点工作合拍。(2)围绕党委想做、政府能做、群众期?S做的民生实事选题。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对此,人大在选题时应当优先考虑。(3)围绕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难点工作选题。因为各级人大都有责任和义务来帮助政府解决这些工作的难点和热点,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坚持人大监督到位不越位。区(县)级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要注意区分“决定权”和“审批权”的界限,坚持依法履职行权,将精力更多地关注宏观和共性问题,而不是将辖区内的每一具体项目都纳入其中,事无巨细,眉毛胡子一把抓,特别是将那些专属于党委和“一府两院”的日常管理事务,或将一些依法应通过党内组织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司法办案途径处理的事项也包揽下来,都进行所谓的“审批”和“论证”,越俎代庖作出决定。这样,既越权干涉了党委和“一府两院”日常的管理活动,又不利于党政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也影响了人大决定重大事项的严肃性。
  二、正确把握人大按传统办事与工作创新的关系,积极探索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效途径
  现行宪法和法律,给予了区(县)级人大较大的决定权限,即只要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是重大事项的,就有权作出决定。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区(县)级人大除了每年常规性审查和批准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等程序性、批准性决议决定外,对于辖区内重大项目投资、重大改革措施以及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真正作出实体性决议决定的情况甚少,这说明基层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被动决定居多、主动意识不强,错失了很多本来可以行使决定权的机会。鉴于此,笔者认为,区(县)级人大要开拓对重大事项行使决定权的新局面,就必须破除人大决定无所作为的观念,在按常规办事的基础上不断适应新形势、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立足区情(县情),依法探索创新,努力在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中有所担当、有所作为。
  (一)坚持点面结合,在法律框架内创新人大行使决定权的实现形式。即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提交审议的重大事项,要改变以往只关注面上情况的审议决定方式,有针对性地选择若干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节点或重要的组成部分,作适度延伸性审议。例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同级政府全口径预算工作报告时,除了在面上审查区政府的税收是否足额入库?财政支出的安排是否符合政策并与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相适应?财政支出是否在预算法规定的范围内?财政专户的收入来源和支出,是否符合专项经费的管理要求?行政运行的成本是否占比过大或增长过快?社会性的支出是否偏低?建设性投入的比例是否偏高等总体情况外,还可以安排对政府下属某一重要部门的财政预算编制工作进行延伸审查。操作时,根据该部门提供的反映财政收支的相关表格,把关注的重点放在审查这一部门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上。即重点关注项目支出有无细化?项目目标是否清晰?资金安排是否分散?项目间有?o存在交叉重复?资金的安排是否到位?此外还要往绩效方面去审查,看看到底安排出去的钱效果如何?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等等。通过找准切入点,强化人大对重大事项审议决定的力度,确保预算支出用于“公共目的”和具有“绩效”。   (二)加强组织协调,确保人大的工作举措得以顺利推进。区(县)级人大要在行使职权中主动作为,有时难免会有突破原来的观念和习惯的做法,也会给“一府两院”带来新的工作压力,如果事前各方缺乏沟通,就很容易出现抵触情绪,使人大的工作方案在推进时出现阻力。为了争取党委对人大工作的支持,人大常委会要通过机关的党组,经常性地向同级党委通报人大的工作计划及各阶段实施重要监督活动的进展情况,认真听取当地党委的意见,使人大的工作计划能与党委的中心工作同频共振,将工作的方向把好、把重点的议题抓好、把活动的基调定好,以防止人大决定工作在基层脱轨走偏。人大作出重大事项决定前,也要坚持先向同级党委汇报,在取得党委同意后,再作出决定,确保人大的决定与党委的主张同向发力。在启动决定程序时,人大常委会的领导还要主动到“一府两院”进行沟通,通过主要领导之间的高位协调,与“一府两院”的领导班子就人大的工作意图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充分听取执行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凝聚共识以消除争议,以确保人大的决定在实际中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三)依法充分赋权,调动各专(工)委主动作为的积极性。区(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工)委,是人大开展各项职能活动“建议计划的提出者”“方案的草拟者”和“具体的组织者”,专(工)委工作热情调动起来以后,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主动性就有了坚实的基础。为此,笔者建议一些已成立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地方,常委会要充分发挥专委会“船小好调头”的专业优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赋予专委会相对独立开展一定活动的主动权。例如,常委会可以根据人大决定议题的需要,适当扩大各专委会在开展调研、推荐选题、组织代表听取专项报告、开展视察和询问、进行专业性审议、强化跟踪督办等方面的参与度,以激活人大各专委会开展工作的能动作用。
  三、正确把握挖掘委员和代表潜力与善于借用“外脑”的关系,解决自身专业知识不相适应的问题
  对辖区内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是一门技术活。目前,在区(县)级人大常委会的专职委员中,不少人是从党政机关的领导岗位转任过来的,年龄偏大,其知识结构有的以通识性知识为主,有的因过往从事的业务领域相对单一,缺乏与论证事项相匹配的专业素养。而在兼职的委员中,由于受代表结构分布的限制,具有与待议事项相同专业背景的委员名额本来就不多。他们在参与审议决定区内各种不同的重大事项时,虽有积极建言献策的良好愿望,但因缺乏对口的专业知识而感到力不从心。例如,委员和代表在审议政府财政预算的过程中,尽管对区内重大项目的财政运作情况有浓厚兴趣,他们也很关心纳税人所纳的税究竟用到了什么地方?用得是否恰当?但对诸如“全口径预算”“公共预算可支配财力”“功能分类科目”和“经济分类科目”等看不懂的各种专业术语或难以辨识的图表和指标时,结果容易出现“外行”去决定“内行”事务的尴尬现象。可见,区(县)级人大在重大事项决定中要发挥更大的作用,就必须设法跨越审议事项的专业技术鸿沟。然而要做到这一点,除了深入发掘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自身的专业潜力外,还须善于运用“外脑”,借力解决自身知识结构不完整的问题。
  (一)修炼“内功”,补齐委员专业知识的短板。人大常委会成员要在本区重大事项的审议中发现问题、找出毛病,就必须炼就火眼金睛,否则,将难以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为此,有必要在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建立多层次的培训机制,积极为委员“增高”“充电”。例如可以针对人大不同阶段履职的特点和需要,综合运用邀请专家学者授课、组织各工委主任和职能部门专业人士开设专题讲座、组织各代表小组和各专(工)委员学习研讨、参加党委或省市人大的在线培训、组织委员跨界别视察或调研等方式,为委员们的履职提供全方位的学习交流平台,着力提高其履职所需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努力使常委会成员从专业知识的“外行”向“内行”的角色转变,使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工作,从 “业余”向“专业”
  的方向转变。
  (二)组建专业代表小组,着力打造人大机构的 “智囊团”。为了扩大人大行使决定权的智力支持,可以根据《代表法》的规定,打破原来按照选举单位分组的模式,按人大代表所学的专业和特长,通过细分专业,形成不同类型的专家组合,弥补常委会成员在某些专业知识上的欠缺,从而推进人大机构职能的专业化建设。
  (三)组建专家人才库,加强对重大事项的专业咨询和评估工作。由人大牵头,整合辖区内各行业协会、各专业技术团体、法学会、各专业院校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专业人才资源,建立“人大重大决议和决定的?证专家人才库”,聘请给力的专家学者,作为人大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专业技术顾问和参谋。借助专家专业的眼光,对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前置性“体检”,让人大的决定能够多“一双眼睛”看一看,多“一把尺子”量一量,通过接受专业人士的“挑刺”, 以尽量减少对重大事项决定工作的失误,使人大的监督更具专业性和权威性。
  (四)建立辅助人大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专业技术调查制度。在现代社会,区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审议决定的一些重大事项,往往是政治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交织在一起,随着社会专业分工的细化,人大对重大事项专业领域的审议,会越来越依赖于专业团队、专业人士对技术问题的判断。目前区一级的人大代表或常委会委员,可能是某一方面的权威人士,但不可能是所有领域的技术权威,故有时也难以满足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所涉专业领域的复杂性需求。因此,建立一定的程序性机制,从社会中吸纳专业技术力量,根据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要求,广泛深入地参与对重大事项的技术性调查,就能最大程度确保对重大事项技术调查判断的科学性和中立性。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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