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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摘要: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但无论是在学理上还是在实践中,这一制度都备受争议,尤其是我国现行的立法规定。本文即从我国现行立法入手,浅要地分析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并提出了几点立法上需要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立法目的 立法缺陷 立法建议
一、绪论
在民事诉讼法律问题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直是一个争议较大、分歧较多的问题。立法上,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规定也存在着缺陷,由此造成了司法实务中凡是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案件都比较混乱,第三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对此,本文从我国现行立法入手,浅要地分析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并提出了几点立法上需要完善的建议。
目录:一、绪论 1
二、有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立法目的分析 1
三、现行法律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缺陷 2
(一) 诉讼法律地位 2
(二)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类型 3
(三) 参加诉讼的途径 5
(四) 诉讼权利义务 6
(五) 判决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效力 6
(六) 管辖异议问题 8
四、对于完善立法的建议 8
(一) 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进行类型细化 8
(二)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诉方式的改变 9
(三) 建立完善的赔偿和补偿制度 9
参考文献 10
参考文献: 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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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彦敏.民事诉讼主体论[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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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点评: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第三人被错误地引入诉讼的情形,第三人会因此而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蒙受损失。而且,由于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又无从获得任何赔偿。由此,建立完善的赔偿和补偿制度势在必行。这里的赔偿是指由于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或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致使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认定错误并造成其损失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或当事人予以赔偿。“补偿”则有别于“赔偿”。这里是指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因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合法行为或因疏于职守、粗心大意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由国家进行物质弥补。 建立这样的制度,有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而且,建立了这样的制度,一旦第三人被错误地引入到诉讼中,由此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就有了赔偿或补偿的可能。如果是人民法院的过错,应当由人民法院给与赔偿或补偿;如果是当事人的欺诈等过错行为,应当由有过错的当事人给与赔偿。具体方式不在此详述。
由于立法上的不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漏洞百出,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局面。第三人制度在国外,尤其是德、法、英、美等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比较成熟,我国的立法完全可以借鉴。笔者希望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中能看到比较完善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