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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的效力

来源:Http://myeducs.cn 联系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作者: admin 发布时间: 13/09/05
【网学提醒】:本文主要为网上学习者提供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的效力,希望对需要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的效力网友有所帮助,学习一下吧!

资料包括: 论文(14页9060字) 文献综述 
说明:

摘要:预告登记起源于中世纪的普鲁士法,其旨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赋予该请求权物权的排他权利。关于预告登记的效力,目前学界主要存在三效力说和四效力说。本文在介绍预告登记的基本制度和原理之上,全面分析论证预告登记的效力。本文采用三效力说,即预告登记的效力为保全债权请求权,顺位保证,破产保护。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但其相对原则化,并且其效力只涉及保全债权请求权,无法完全适用于我国现阶段复杂的不动产交易市场。因此本文在重点论述了保全债权请求权的效力基础上也全面分析了其他两方面的效力。此外本文还分析了预告登记的失效原因。希望能这对完善我国预告登记制度有一定的意义。

关键词: 预告登记,效力,保全债权请求权,失效

Asbstract
As one of important system of real estate,the preregistration is made up of the German civil law in the middle ages.The nature of preregistration is to make property rights replace creditor''s rights for balanc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persons related in the changing of the real estate. The validity is the most important factor in any law systems.About the validity of the preregistration,there are different viewpoints among different scholars.The thesis deals with the base content and principle of the preregistration,and then analyzes it is validity comprehensively.In this thesis,the validity of the preregistration includes protecting the creditor''s rights,order of the registration,the rights facting the bankruptcy and warning The article 20 of the Property Law regulates the range of application ,important conditions,effect and invalidation, but it has a little of shortage.Thereby,the emphasis of the article is protecting the creditor''s rights.In addition,the invalidation of the preregistration is included.These contains the great significance to improve real property registration system.
Keywords:Preregistration,Validity,Creditor''s rights,Invalidation.

前言
不动产物权之变动,有强制登记之原则,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对于由此项强制登记原则所生之危险,为保全以不动产物权之得丧、变更、消灭为标的之债权的请求权,而为之准备登记,即为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指为保全债权性质的不动产请求权,不动产物权的顺位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不动产请求权,由请求权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而进行的预先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项登记,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0条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即“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目录:
摘要II
AsbstractIII
前言1
一、预告登记制度研究1
二、预告登记的效力2
(一)保全债权请求权3
1.请求权的界定3
2.中间处分行为的界定4
(二)顺位保证7
(三)破产保护7
三、预告登记的失效8
结束语9
参考文献10
致谢1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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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点评:
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的效力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是一个立法进步。但是,我国《物权法》的现有规定较原则化,在实际操作中会遭遇诸多具体问题。要使预告登记制度在实践中得到充分的发挥,就应在借鉴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对物权法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完善预告登记的相关效力即保全债权请求权、顺位保证、破产保护,使预告登记制度能够充分保护不动产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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