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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包括: 论文(14页11057字)
说明:摘要:税法中的除斥期间制度和无限追征制度属税收
程序范畴,关乎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笔者借助法哲学和税法基本法理,指出二者存在的税法学基础是因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公法上的“一脚踏两船”的债权债务关系。除斥期间制度和无限追征制度有利有弊,但瑕不掩瑜,在进行征税过程电子化和人性化改革之后,必将成为税法界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关键词:除斥期间 无限追征 公共利益 税债务
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笔者认为,《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一、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我国税收
程序法律关系中的除斥期间制度,而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则构成了与之相对应的无限追征制度。二者自诞生始便遭遇了无人问津的尴尬境地,不但相关论述较为罕见,甚至确切定义都无迹可寻。且理论界对待二者,尤其是无限追征制度的态度,无非是“口诛笔伐”四字。但是笔者认为,这是部分学者对二者理解不够透彻所致,虽然“金无足赤”,但将其缺点无限放大似乎也是不甚妥当的。在此,笔者自不量力,借助法哲学工具,在法理学基础上,通过二者与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比较,对其进行剖析,即:正其名、固其位、陈其利、去其弊,以养世间浩然之气。
目录:绪论3
一、定义——正其名3
二、解析——固其位、陈其利4
(一) 法哲学角度4
(1) 自由与法4
(2) 公平与法5
(3) 秩序与法6
(二) 法理学角度7
(1) 剖析无限追征制度7
1) 时效制度并非绝对7
2) 被遗忘的公共利益8
(2) 解析除斥期间制度9
1) 公、私法之分9
2) 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9
三、建议——去其弊11
(一) 除斥期间之模拟立法11
(1) 改进建议11
(2) 模拟立法11
(二) 无限追征制度之模拟立法12
(1) 改进建议12
1) 追征主体差别对待12
2) 税务实现电子化12
(2) 模拟立法13
结论13
参考文献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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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点评: 总之,税法中的除斥期间制度和无限追征制度二者的关系是对立统一而又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二者一直为了保护纳税人的神圣权利、维持国家的税收秩序而坚持不懈地并肩战斗,然而却未获得相应的重视和研究,这是不合理的。而笔者此文可能是关于此二制度的开山之作,然困扰于
资料的稀缺和个人能力的欠缺,若能起一抛砖引玉之功,则宿愿得偿矣。
税法中的除斥期间制度和无限追征制度二者的理论基础在于税法律关系实质属于“公法上的一脚踏两船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既要利用除斥期间制度保护“概念上的”纳税人的权利,又要用无限追征制度制裁少数纳税人的破坏国家税收秩序的行为,以维持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平衡。针对二者设计上的缺陷,即除斥期间制度的私权利保护不力和无限追征制度的矫枉过正以致限制了私权利,笔者提出了独创的建议并进行了大胆的模拟立法,以期二者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然而,只要是由人类设计的制度就不会十全十美,必定存在着种种不足和缺陷,“此事古难全”,我辈只能竭尽心智,以收较为理想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