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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包括: 论文(9页3693字)
说明:摘 要:根据一般的刑法理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反击行为。对于正当防卫作为刑法意义上的含义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不存任何异议,但是在正当防卫成立要件,如时间条件、限度条件和防卫对象等问题上,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是各方争论的焦点。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公民在国家集体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在不能及时得到公共权力救济时,而采取防卫的权利。其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自卫行为。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争论相当大,本文主要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必要限度,防卫对象以及不法侵害者是否有防卫权等常见
问题发表几点看法。
关键词:刑法 正当防卫 防卫时间 不法侵害
一、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依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正在进行”一般理解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是尚未结束。
(一)何谓已经开始,在法律界存在众多不同见解,如“现场说”“临近说”“着手说”等。本文选择几种有代表性的学说分述如下:
(1)“现场说”强调以不法侵害人进入到现场为标准来作为不法行为的开始标准,但行为人进入了现场到实施犯罪行为,需要一定的时间间隔,而且我们很难判断行为人究竟是要实施犯罪还是其他,而此时任由防卫人主观臆断不法行为人已经进入现场,就实施所谓的正当防卫,很容易引起正当防卫的滥用,似乎不太合适。因此,该说侧重保护了防卫人利益,但忽视了不法侵害人的一些的权利,有其不合理性。
目录:一、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二、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三、防卫对象问题
参考文献:赵秉志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上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上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作者点评:正当防卫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难度较大,我们应当仔细分析、灵活掌握,一方面又要鼓励民众积极的行使这些权利,同不法行为作斗争,另一方面要禁止它的滥用。在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时,基于公平原则,也要适当的考虑到加害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