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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激励智力创作还是保护经济投资?

来源:Http://myeducs.cn 联系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作者: admin 发布时间: 1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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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包括: 论文(8页10843字) 
说明:
一、真正的作者与投资商之间的利益较量:激励智力创作与保护经济投资

我们所理解的版权法是保护人们对文学和艺术领域的思想和感情的表达的法律,典型的保护对象,如小说、音乐、绘画等,是作者个人创作的产物。对同一思想和情感进行表达的方式多种多样,几乎具有无限的可能性,每一个人的创作对于这种可能性的利用都只是冰山的一角,在已有的创造性表达之外,另一个人再次进行独立的创造性表达的空间和自由度相对较大。只要具备版权法要求的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就可以得到版权法保护,不存在抄用他人表达的必然性。因此,作品没有绝对的价值高低之分,版权的世界是一个多样性的世界(1)。相比之下,专利技术通常处于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最前沿,虽然有可能存在的解决方案不只一个,但思路毕竟是十分有限的。技术创新不可避免地需要在已有的专利成果的基础上进行。

  -随着新的作品类型,如电影作品、录音录象作品、软件作品和数据库的出现并在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中普及,作品的创作已经逐渐从自由独立的作者单人创作的模式(2)向由雇主或委托人提供高薪报酬的多个创作者进行集体创作的模式转变,从个性创作向投资创作转变。作品创作中,作者的人格和个性的成分渐少,而组织管理多人集体参与创作必须的经济投资成分渐多(3)。智力作品与技术产品之间的界限的划分会越来越困难。在作品创作层面上,真正的作者的利益蛋糕面临着被投资商分享的危险。

  -传统版权法中,激励论文中激励创作的对象主要是独自创作的自然人作者。而电影作品、录音录象作品、软件作品、数据库的产生过程中,对成百上千的人共同合作的组织工作,以及先进的制作手段和设备显得越来越重要。最根本地,离不开电影公司、唱片公司、软件公司和数据库制作公司这些大型企业的巨额投资,迫切需要它们承担相应的高风险,于是它们对巨额利润的追求也就有了合理性基础。如同版权法对电影的保护不是保护摄影师,而是保护电影制片人这样的投资商一样,对软件的保护也不是保护软件设计人员,而是保护对软件生产进行组织和投资的软件公司。可见,新技术发展的趋势虽然不会改变版权法的所有传统特征,但是已经把巨大的经济投资引入到作品的创作之中。投资保护有可能成为版权法的一项越来越重要的责任。 目录:
一、真正的作者与投资商之间的利益较量:激励创作与保护投资

  二、软件作品的版权保护实践在理论上的重大缺陷

三、对独创性不足但有巨大商业价值的数据库的版权外保护

  四、作品分类上的传统理性是否有必要为多媒体产业的发展而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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