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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包括: 论文(4页3134字)
说明:摘要:
行政法的
便民价值是行政法的诸多价值。便民价值对行政活动至少有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行政活动必须高效;第二,行政活动必须合法;第三,行政行为必须公开。为了充分体现便民价值,应从三个方面加以重视:1 听证制度;2 行政的社会知悉权和参与权;3 强化立法上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
关键词:行政法;便民价值;听证制度;社会知悉权
行政立法的日益详备是我国当代立法的一项重要成就,行政立法的核心在于对行政法价值的正确认识。关于行政法的价值,已多有论述,其中公平、正义、社会平衡等几种价值论述颇有代表性,但当我们就行政立法之民主初衷和行政立法在解决社会冲突、调整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关系上来考虑时,就不难认识到在行政法的诸种价值构成的体系中,便民价值应当是它的核心价值,可以说正确把握这一点就把握了行政法的价值的精髓。
一、
行政法的便民价值,体现了现代行政立法的民主理念,所谓便民即是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都必须方便人民群众,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体现《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也就是说,行政法的立法、执法的根本点应当是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抑制或消除行政机关与公民和法人冲突关系中的违法行为而不是相反。它至少对行政活动有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行政活动必须高效。高效的行政行为体现在低成本、高产出。一方面要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抑制行政机关假公济私、徇私枉法活动,迅速及时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权益。同时行政机关又必须认真、依法打击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的违法活动,如工商机关快速受理和解决受害个人和单位对假冒商品的投诉;也可以对违法者进行有力的打击,如及时查处制假贩假的违法行为。进而最大程度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当然也就体现了便民价值。第二,它强调行政活动必须合法。这个合法性主要表现在行为和程序上都是严格依法而成,不允许的任何明显或者变相的违反。当某个公民或者法人成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其他当事人之时,其合法权益均应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不应受到不法侵害。而不论这种侵害是来自国家机关或其他单位及个人。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得不到保障,当然它的便民性也就无从谈起。第三,它注重行政行为必须公开。这一点在以往的著述中较少出现,因为至少从字面上便民和公开是不易联系起来的两个词。但实际上,它们的关系是比较密切的。行政公开,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该在尽可能的范围内,把有关
资料、工作环节、机构设置、工作
程序公开给有关的公民及法人。这样,把一切行政行为都在最大程度上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这样一种模式,对公众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好处。其一,有关公民及法人通过行政公开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有那些权利和怎样去获得和保护这些权利。其二,从理论上讲,至少能够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状况,要求它正确及时地履行职责,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这两点可以确保行政相对人获得足够的便利,充分体现行政的便民价值。
目录:一、行政法的便民价值,体现了现代行政立法的民主理念,。
二、行政法的便民价值对当今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尤为重要。
三、如何充分体现便民价值,更好地服务于全体公众。笔者以为应该从三个方面加以重视。
1 听证制度
2 行政的社会知悉权和参与权
3 强化立法上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1.王明刚,申建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铁道出版社
2.范立容《法律实务》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
作者点评:行政发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