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宪政之维,宪法中税收的概念应有确定的内涵。在事实层面上,税收是权利的基础和保障;在价值层面上,权利是税收的目的和归宿。宪法税收规范的目的不是税收的强制和无偿征收以满足国家的财政需求和公共机关的运转,而是旨在通过议会的宪法职能的行使实现税收的人民主权和公民的权利保障。将市场交易规则应用于税收领域的观点不符合宪政精神和税法原则。
关键词:宪法 宪政 税收
Abstract: The concept of the Constitution should be to determine the tax implications. In the fact that level, the tax is based on the rights and protection; the value level, the right is the purpose of taxation and the end result. Norms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tax is not compulsory and unpaid taxes levied to meet the country''s financial needs and the functioning of public institutions, but through the constitutional functions of Parliament to exercise the sovereignty of the people to achieve the revenue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citizens. Market rules will be applied in the field of view of taxation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of constitutional and tax law.
Keywords: constitution constitutional tax
税收是一个见仁见智的概念,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认识,同一学科内不同学者之间也莫衷一是。经济学家认为,税收是国家或公共团体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按照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从私人部门向公共部门转移的资源,它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在法学界,有学者认为,从国家分配论的角度,“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以国家政权体现者身份,强制地向纳税人征取货币或实物所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i] 有学者认为,从公共财政论的角度,“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ii] 还有学者认为,从公共行政的角度,“税捐之课征,在外观及形式上,已系科技时代之公行政;但是,在内容及性质上,则仍属传统、典型之干预行政,面对行政行为之不断演变,可谓为未进化之行政类型。[iii] 还有学者认为,”税收是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在这种分配关系中,其权利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人民创造的国民收入和积累的社会财富,分配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公共需要。“[iv]显然,对于税收,经济学与法学的视角是不同的。在经济学视野中,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经济学家关注的是,在税收的流转过程中,如何实现社会资源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的效益最优。而在法律视野中,税收作为国家与公民利益关系的纽带,法学家考虑的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所适用的法律程序。由于不同的价值追求,税收的指导原则会有所不同。税收首先是一种经济现象,有其自身的经济规律和价值功能。一般而言,经济学意义上的税收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即如何通过税收的缴纳、征收、使用,实现税收社会效益的最优。为了实现这一目的,需要税收征缴、使用措施和工具的改进,以降低成本。显然,电子网络化的税务登记、税收征缴和纳税申报,极大地提高了税收征收的效率,降低了人力和财力资源的浪费。税收作为法律现象,也存在着固有的价值追求和原则精神。法律视野中的税收所关注的是如何通过税收的法定形式实现利益分配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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