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大家对相关资料 十分关注,我们编辑小组在此为大家搜集整理了“成都理工大学“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一文,供大家参考学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 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 号)和《成都理工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管理办法》(成理校研〔2009〕15 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有效实施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监控,严肃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校声誉,促进学术诚信,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学术水平与科研能力的综合体现,其原创性及创新点是反映和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对促进研究生恪守学术规范和提高学术创新意识、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采取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各研究生培养学院要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提高研究生自律意识;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把关,加大检查力度。研究生导师要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具体指导,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审查,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品质和学术习惯,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维护我校研究生教育的良好声誉。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要提出严厉批评教育;由于导师失职或失察而出现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导师采取通报、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第三条 学校从 2012 年开始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我校所有申请学位(毕业)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均须按本办法规定接受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二章 工作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由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学位与学科办公室具有“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管理员账号,由管理员统一给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分配子账号及论文检测篇数。管理员可对子账号实行IP 绑定,查阅所有子账号的检测文献及使用日志,严格监管子账号使用情况。管理员可停用、删除违规操作的子账号。
第五条 检测工作由研究生院(部)学位与学科办公室和各研究生培养学院负责,各学院需指定专人负责使用该系统。在系统使用过程中,需对用户名、密码、相关检测过程、检测内容、检测结果等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有关情况;检测结果仅告知学生本人和导师,以及在需要学位评定分委会作出处理意见的情况下告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该系统仅用于检测本文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研究生学位论文,严禁使用该系统对其他不相关的论文进行检测。对违反上述规定引发的纠纷,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研究生院(部)学位与学科办公室负责对我校拟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检测,各培养学院负责对本学院拟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检测。拟毕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需在论文送审前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到相应部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全文文字复制比)由相应管理员填写在《成都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审核表》中,学位论文未参加检测的研究生,不能进行送审或答辩。
第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内容为除封面、扉页、目录、中英文摘要、致谢、参考文献之外的学位论文主体部分。学校以检测报告中“去除引用本人文献后的全文文字复制比”项比值(以下简称全文文字复制比)为主要参考依据作为检测结果进行处理,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可结合检测报告增加相应审查指标项。其中“本人文献”仅限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如所发表的成果为有其他作者共同署名的,需有其他署名作者对其成果贡献划分的书面意见;各学院在针对此项具体问题应区别对待,适当时候结合人工鉴定给出检测结果。
第八条 被检测论文的电子版要求:文档以学号+姓名+专业+导师命名,内容为WORD 格式,论文字数应为1.5 至15 万之间,为提高检测速度,请将论文中的所有图表删除。
第三章 处理意见与认定程序
第九条 检测结果的认定分导师、研究生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专家组)三个层面,对认定结果的处理意见由学校统一规定,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在此基础上提出更高的要求,报研究生院(部)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检测结果的认定与处理
(一)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结果的认定与处理。
1.“全文文字复制比”小于15%者,视为通过,可直接送审。
2.“全文文字复制比”小于25%者,由导师结合核心章节文字复制比等相关情况,负责审查并认定学位论文内容中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根据认定结果,导师可作出修改后送审、修改后重新检测的具体处理意见。
3.“全文文字复制比”在25-40%之间者,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结合核心章节文字复制比等情况负责对学位论文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与性质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作出论文修改后重新检测或延期半年答辩的处理。
4.“全文文字复制比”在40%及以上者,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结合核心章节文字复制比等情况负责对学位论文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与性质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作出处理意见。原则上必须延期半年答辩;情节严重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研究生必须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修改后由导师进行严格审核,半年后填写《成都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重新检测申请表》,将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重新提交检测,检测通过后方可进行送审或答辩。
(二)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结果的认定与处理。
1.“全文文字复制比”小于20%者,视为通过,可直接送审。
2.“全文文字复制比”小于30%者,由导师结合核心章节文字复制比等相关情况,负责审查并认定学位论文内容中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根据认定结果,导师可作出修改后送审、修改后重新检测的具体处理意见。
3.“全文文字复制比”在30-50%之间者,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结合核心章节文字复制比等情况负责对学位论文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与性质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作出论文修改后重新检测或延期半年答辩处理。
4.“全文文字复制比”在50%及以上者,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结合核心章节文字复制比等情况负责对学位论文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与性质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作出处理意见。原则上必须延期半年答辩;情节严重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研究生必须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修改后由导师进行严格审核,半年后填写《成都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重新检测申请表》,将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重新提交检测,检测通过后方可进行送审或答辩。
(三)对于重新检测结果的认定与处理意见按上述条款执行,每篇学位论文最多可提交三次检测,第三次检测仍未通过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作另行处理。
第十一条 关于处理意见的补充说明
(一)修改后送审。针对检测显示的问题属学术失范现象或学位论文内容有较轻程度的学术不端行为,但论文核心部分系申请人所作科学研究成果,经短时间修改能够达到学校要求的学位论文。经导师认定同意“修改后送审”的学位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结合检测报告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细致的修改,并提交导师签字的详细修改报告,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阅通过后方可办理学位论文送审手续。
(二)修改后重新检测。学位论文内容存在轻度学术不端行为,但核心部分涉及较少,经过一定时间的修改能达到学位论文的相关要求,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同意“修改后重新检测”的学位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结合检测报告对论文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并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给定的重新检测时间提交导师签字的详细修改报告及论文进行学位论文重新检测工作。“修改后重新检测”的学位论文其修改时间一般不低于两周。
(三)延期半年答辩。指学位论文内容存在明显学术不端行为、特别是核心或创新点部分问题突出,申请人须停止本次学位申请工作,推迟6 个月以上时间进行论文修改工作,修改完成后重新进行学位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委员会授权专家组认定“延期半年答辩”的学位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在学制规定年限内,结合检测报告对学位论文进行全面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
(四)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指学位论文内容存在重度学术不端行为,大幅、连篇抄袭,剽窃现象突出,核心及创新点部分涉及程度严重。学位申请人当次学位申请无效,并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学校不再审议授予其相应学位。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由研究生院(部)学位与学科办公室和所属培养学院负责及时告知学位申请人,学位申请人及导师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处理决定存在问题的,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专家组进行人工鉴定,并给出鉴定结果及处理意见,该结果及处理意见经校学位委员会领导批准后为最终审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处理意见与学位论文评审处理意见出现的不同情况,从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要求出发,实行从严原则。
第十四条 对已获学位的学位论文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按《成都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和《成都理工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研究生学位论文如因导师失察而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并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将按照《成都理工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管理办法》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导师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