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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客观性,维护学位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同时强化学院和指导教师对学位论文质量的主体责任,规范学位论文评审复议管理工作,根据《河北大学关于对学位论文进行随机性抽查、评审的规定》、《河北大学对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论文评审规定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实行匿名评审制度。每篇博士学位论文送5名校外专家评审,每篇硕士学位论文送2名校外专家评审。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中,如有2名及以上专家认为论文未达到基本要求,不同意答辩的,学位申请人不能参加本次答辩,须对论文进行修改,且至少延期半年后方可再次进入学位申请程序;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中,有1名及以上专家认为论文未达到基本要求,不同意答辩的,学位申请人不能参加本次答辩,须对论文进行修改,且至少延期半年后方可再次进入学位申请程序。
二、评审复议条件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学校随机性抽查评审学位论文的复议申请。如果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认为不同意答辩是由于存在学术观点分歧,且评审结论相差悬殊的,可提请评审复议。
具有以下情形者,学位申请人不得提出复议申请:
1.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中,有3名及以上专家不同意答辩的。
2.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中,2名评审专家均不同意答辩的。
3.学位论文存在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复议程序与要求
1. 复议申请。学位申请人与指导教师填写《河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复议申请表》,经所在学位授权点负责人同意后,向学院提出复议申请。
2. 专家小组评议。学院成立评议专家小组,由学位申请人所在学位授权点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成员不少于3人,指导教师须回避。专家小组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论文质量进行评议;同意复议申请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3.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表决同意论文参加复议评审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表决过程中指导教师须回避。
4. 申请复议论文送审。学校审查同意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论文的送审。评审论文以初审版本为准,评阅意见书与复议论文一同送校外专家评审。
学位论文的评审复议工作需在学院收到评审结果后5日内完成。论文复议评审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学位申请人或指导教师承担。
四、结果处理
1.申请复议论文通过专家评审的,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2.申请复议论文未通过专家评审的,作以下处理:
(1)学位申请人认真修改论文,至少延期一年后方可再次进入学位申请程序。
(2)暂停指导教师下一年度招生或分配研究生资格,如果论文下次评审仍未通过,则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3)学位申请人所在学院下一年度学位论文,全部由学校组织评审,学院承担相应费用。
五、学院组织送审的学位论文评审复议工作,参照本规定自行组织。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河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