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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水平是研究生培养质量及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标志。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要求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规范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注重论文研究的成果,重点突出论文研究的创新性。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保证质量、重奖精品”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条件:
(一)论文选题有重要理论创新或现实创新意义;
(二)论文形式规范,资料翔实,文字表达准确,文献综述能力强;
(三)论文反映作者具有本学科及相关领域坚实、广泛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具有很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四)论文评阅人对论文有很高的评价,各评阅人的评阅指标得分均应在80分(百分制)或良好以上;论文答辩须获答辩委员会全票通过,答辩成绩为优秀。
(五)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核心期刊发表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第四条? 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条件:
(一)论文选题涉及相关学科、专业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具有一定程度的创新性;优秀专业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当具有显著的实践性,研究成果具有良好的应用价值;
(二)论文形式规范,文字表达准确,文字通顺,条理清楚;
(三)论文反映作者具有该学科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四)论文评阅人对论文有很高的评价,各评阅人的评阅指标得分均应在80分(百分制)或良好以上;论文答辩须获答辩委员会全票通过,答辩成绩为优秀。
(五)学术学位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应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公开发表与硕士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 评选时间和范围:
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每学年度评选一次,评选工作在每年9月份进行。
评选范围为我校前一年下半年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及当年上半年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名额分配
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名额由研究生教育院根据一级学科、二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学院的学位授予数量统筹安排。
校级优秀博士学位候选论文数量,应控制在博士学位授予数量的15%以内。
校级优秀硕士学位候选论文数量,应控制在硕士学位授予数量的5%以内。
无符合评选标准论文的,允许空缺。
(二)二级学院推荐
二级学院参照优秀论文评选标准,根据本学院学位论文撰写和答辩情况,对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及答辩结果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择优推荐,推荐名单经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或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要求向研究生教育院提交有关推荐材料。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研究生教育院对二级学院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将符合基本条件的推荐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推荐名单进行审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的被推荐论文,为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入选论文。
第七条? 研究生教育院应将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则进入复查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示期结束后,对无异议和复议后驳回异议的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后,由研究生教育院予以公布。
第四章? 其他
第九条?? 二级学院可以根据情况,评选学院级别的优秀学位论文。
第十条 上海市、全国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的参选论文,应当从本校上年度评出的优秀学位论文中推荐。涉及排序的,由研究生教育院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情况、学院推荐排序、答辩成绩、评阅成绩等确定。
第十一条 获校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的作者和导师,学校将颁发证书,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已评选出的优秀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问题,学校将取消其所获奖项,追回证书、奖金,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教育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