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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是本科教学的一个重要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毕业设计的组织与管理工作,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对原《湖南工程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院教字〔2006〕92号)进行修订,现予发布。
第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教学要求
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使学生获得科学研究方法和工程设计能力的初步训练。
2.培养学生正确的设计思想、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对学生还应注重培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正确的思想方法,分析和解决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问题的能力。
3.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分析设计能力、理论计算能力、实验研究能力、经济分析能力、外文阅读和计算机的应用能力,以及社会调查、查阅文献资料和文字表达等基本技能。
第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要求
1.满足教学基本要求,能体现本专业的培养目标,使学生得到比较全面的训练。
2.选题应与社会、生产、科研和实验室建设等实际任务相结合,应尽量选择来自科研和企业生产实践中的题目。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和内容一般不得与往年雷同,应根据教学、生产和科研需要适时补充新的选题内容。
3.选题的难度和份量要适当,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工作量饱满,经努力能完成任务。
4.一般应一人一题。
5.因材施教,有利于各类学生提高水平和能力,鼓励学生有所创新。
6.课题由指导教师申报(须陈述理由和所具备的条件),指导教师应填写《湖南工程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报审表》,学院各专业教研室应对毕业设计(论文)课题进行严格审核。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由学院审核汇总,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的前一学期末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有关要求
1.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应由讲师及其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
2.每名指导教师所带毕业设计(论文)的人数不超过8人。
3.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一般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的前一学期末书面下达给学生。
4.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对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用人单位有合适的课题,且用人单位已安排了相当于讲师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或研究人员担任指导的学生,需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完成审批,结果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学院应根据学校的规定,对外出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要安排校内指导教师进行指导,校内指导教师要进行定期检查,掌握进度并对其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负责。
第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组织领导工作
全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在主管校领导下进行,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
教务处的工作职责:
1.负责汇总各学院毕业设计(论文)课题和指导教师安排。
2.负责对全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协调、检查、评估。
3.负责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选工作。
4.负责向主管校领导汇报。
学院的工作职责:
1.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动员,布置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任务和安排。
2.审查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的报审表和任务书,审定指导教师。
3.定期检查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处理毕业设计(论文)中的有关问题,考核指导教师的工作。
4.开展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查重工作,抽查评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
5.负责推荐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6.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总结。
教研室的工作职责:
1.组织选择课题,审定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的报审表和任务书,安排指导老师。
2.对毕业设计(论文)学生进行确认。
3.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控。
4.负责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组织和成绩评定。
5.对教研室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总结。
6.负责本专业院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1.选择课题,拟定报审表和任务书,制订指导工作计划。
2.向学生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并提出具体要求,指定主要参考资料和社会调查内容。
3.采取多种方式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及时解答和处理学生提出的有关问题。
4.指导学生按规范要求正确撰写毕业设计(论文),并写出评语。
5.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
6.保证毕业设计(论文)查重通过率及质量。
第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环节中对学生的基本要求
1.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勤于实践,敢于创新。
2.虚心接受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检查和指导,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情况。
3.独立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不得弄虚作假,不准抄袭他人内容,否则其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以不及格计。
4.严格遵守学习纪律。毕业设计(论文)期间,无故缺席按旷课处理;缺席时间达四分之一以上者,不准参加答辩,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5.注意安全,励行节约,爱护仪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
1.各学院要成立答辩委员会,各专业要成立答辩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本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和成绩评定。答辩工作可聘请院内同行专家参加;如因课题需要,也可聘请校外人员参加。
2.在校外单位做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必须按照学院要求按时返校参加毕业答辩。答辩前学院要对其所做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审核,符合质量要求方能答辩。否则,不允许其参加答辩。
3.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从平时成绩、卷面(即设计、论文)成绩、答辩成绩三个方面综合考虑。其中,平时成绩占40%,评阅成绩占20%,答辩成绩占40%。总评成绩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时,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优秀比例不超过15%。
4.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半年后可申请随下届补做一次,并按规定缴纳毕业设计(论文)重修费。学生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由原所在学院安排,一般应在校内进行,食宿自理。
第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资料保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所有的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包括样纸、实验记录、原始数据、上机程序、实物照片、图片、录音带、设计手稿打印本、样品实物等)学生不得自行带走,由各学院负责收回作为教学资料妥善保存,整理归档。保管期不少于4年。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湖南工程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院教字〔2006〕92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