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大家对相关资料 十分关注,我们编辑小组在此为大家搜集整理了“湖南文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处理”一文,供大家参考学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及《湖南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政字(2011)3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本科学生(含成教本科生)提交的毕业论文(设计),出现作假行为时,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或者组织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做)、为他人代写(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或者组织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代写(做)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作假行为的。
第二章? 相关人员及部门职责
第四条? 本科学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本科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各学院在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下述职责:
(一)严格按照《湖南文理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条例》及毕业论文(设计)分段考核细则执行,切实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管理;
(二)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毕业论文(设计)的真实性、原创性;
(三)发现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可能造成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的,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
第七条? 教务处、教学督评处在防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学术诚信建设,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并组织各学院开展宣传教育;
(二)健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审查制度,发现有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时,责成相关学院进行调查并上报结果;
(三)接受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的检举,并及时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四)在校内通报对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的处理情况。
第三章? 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 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经查实为购买、代写(做)、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学位申请人员、为他人代写(做)、组织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代写(做)或买卖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在职人员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设计)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存在作假情形的,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第十条 发现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有作假行为嫌疑的,由相关学院进行调查并将结果报校学位委员会进行认定,相关人员的处理,由教务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定结果,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将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频繁或大面积出现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作假或者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对本科学生、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