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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署名的失范是指作者对署名规范不清楚、不了解,或对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运用不当,或其它社会因素造成不符合署名规范,但尚未形成违规或侵权的现象。
“署名权转让或出让”失范现象。常有作者要求编辑部把自己投寄的论文署名增加或更换成其他人的名字,即把自己的论文随意加上配偶、子女、亲属或其它人的名字来发表。这种“未参与创作而署其名”行为违背了科学研究和学术成果的真实性原则,违背了学术论文署名权规范。《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十条中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这可以转让的十三项权利中恰恰不包含署名权,也就是说署名权是不可转让的。认为根据《著作权法》作者有对自己作品署真名、笔名、不署名的权利就是可以转让署名权,是完全错误的。我们的学术期刊对此要有正确认识,拒绝论文投寄后改换作者,对有“署名权转让或出让”嫌疑的作者说明署名规范,并要求作者承诺创作和署名的真实性,必要时可要求作者单位出具证明。
“不实合署”的失范现象。由于现在科研合作趋势的加大,许多研究课题常是多人合作,因此学术论文署名的多作者合署比例有所增加;有的研究生毕业论文也规定要有导师署名,以明确其学术责任及计算科研工作量。在正常合作署名的同时,也出现“不实合署”的失范现象。出于某种原因、目的、动机在自已的论文上增添他人的名字,如为了有利于论文的发表或提高论文的学术地位,挂上学术名人、行业专家名字;为了能在本单位得到经费资助,论文能评上较高奖级,或得到其它某种好处,挂上本单位行政领导、科研管理干部的名字;或挂上出版费支付者的名字。这类“不实合署”的失范现象常常还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纠纷。如被署名的名人、专家、领导、出资者如果没有审阅稿件而默许其署名,则要因其署名对该论文的学术、道义和法律责任负相应的责任;而如没有征得被署名者的确实同意而署其名,则侵犯了被署名者的姓名权,这就已不仅仅是署名失范了。
很多科研院所、高校及学术期刊为限制可能出现的不实合作署名,都制订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如“发表学术论文有其它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署名中有指导教师姓名时,该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对多作者论文的科研评分明显体现出的梯级权重等等,挂名越多,个人分值越少,以遏制合署的不实和泛滥。正常合作署名都是有章可循的,有的编辑部要求合署作者亲笔签字确认或单位出具证明,即是为了对此进行有效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