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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严肃学术纪律,净化学术环境,防止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和 2011年12月30日校第十二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测范围为我校各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 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按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的时间要求,经经导师审阅同意后,送交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进行检测。不按时送交者不得进行论文答辩。
第四条 检测结果的处理
1.研究生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达到15%以上(含15%)者(引用的中医经典词句,公认的实验方法、诊断标准,通用的问卷、量表,研究生作为第一作者在校期间发表论文的相关内容等情况除外),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反馈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或相应的学位评定分会。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情况以书面文字形式报送相应学位评定分会,经学位评定分会审查通过者方可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可进行第二次检测。
2.研究生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达到50%以上(含50%)者(引用的中医经典词句,公认的实验方法、诊断标准,通用的问卷、量表,研究生作为第一作者在校期间发表论文的相关内容等情况除外);或学位论文的实验数据、图表出现抄袭行为者;或“讨论”部分“总文字复制比”达到15%以上(含15%)并无充分理由者者,经学位评定分会确认后,将评审结果反馈给导师和研究生本人。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并在6个月后重新申请检测,递交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
3.对检测结果的处理有异议者,首先由相关学位分会进行复审,如仍有异议者,由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最终审议。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