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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和意义
毕业设计(论文)是本科培养方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本科培养目标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培养、提高、检查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进行科学研究训练的基本手段。为了加强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
(一)校级管理
1.成立校级领导小组
校级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校长、教务处处长及各教学单位主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院长(主任)组成,日常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2.校级领导小组的职责
(1)对全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检查和总结;
(2)组织制定《首都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评分标准》;
(3)组织学校教学督导员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质量监控(如抽查各单位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开题、教师指导、中期检查、答辩等各环节的工作质量)。
(二)院(系)级管理
1.成立院(系)级领导小组
院(系)级领导小组由主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院长(主任)、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教学秘书等组成。
2.院(系)级领导小组的职责
(1)制定本单位《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实施细则》;
(2)审定本单位指导教师资格;
(3)审定本单位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
(4)对本单位师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思想动员,组织开设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讲座、课程等;
(5)成立院系级答辩小组;
(6)检查本单位毕业设计(论文)的进度和质量,组织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和答辩工作;
(7)制定本单位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分细则;
(8)对本单位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总结。
三、毕业设计(论文)各主要环节质量要求
(一)选题
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是搞好毕业设计(论文)的前提,直接影响着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各院系在学生选题前,应开设关于如何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讲座或课程,提倡进行学年论文。各院系应使每位教师认识到,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增强学生的科学精神、学术规范,绝不能仅仅靠最后一个教学环节,而是靠每位教师在每门课程日常教学中的影响与教诲。
1.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应注重实用价值,内容要与所学专业密切相关,有利于巩固学生所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
2.提倡“真题真做”,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教师科研课题,同时也要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尊重学生选题意愿;
3.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范围适中,不宜过大,难易程度要适当;
4.原则上每人一题,对于较大的课题可以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学生选做,但每名学生负责的内容应有所区别,要分别撰写毕业设计(论文)。
(二)开题报告
1.学生确定题目后,要填写《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2.学生经过资料准备与研究分析后,要填写《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院系要组织开题报告会。
(三)撰写
1.学生在做毕业设计(论文)的过程中,要主动向指导教师请教,有问题及时与指导教师沟通;指导教师也要因材施教,悉心指导。各院系可根据专业及学科特点,规定出每周指导教师与学生面授答疑的次数;
2.关于毕业设计(论文)撰写的规范要求,详见《毕业设计(论文)的格式要求》,其中特别强调以下几点:
(1)对论文正文字数的要求:文科8000字左右,理科5000字左右;
(2)对论文提要的要求:要有中外文提要,中文提要的字数要控制在300—500字之间;
(3)对译文的要求:要结合毕业设计(论文)题目阅读2-3篇外文资料,并要完成3000汉字以上的译文;答辩前,将毕业设计(论文)、译文、外文原文装订成册,一并上交;
(4)对参考文献的要求:毕业设计(论文)的撰写应本着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遵循学术规范,凡有引用他人成果之处,均应按论文中所出现的先后次序列于参考文献中,严禁抄袭!
(四)中期检查
1.院系要组织好毕业设计(论文)的中期检查工作。中期检查的重点应放在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和进度上。检查内容包括选题是否恰当;教师指导是否到位;毕业设计(论文)进展是否合理等。中期检查的时间应安排在第8-10周。
2.中期检查可以采取召开中期检查汇报会的形式,组织学生汇报毕业设计(论文)的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同时,检查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手册》。院系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和指导教师要听取学生的汇报,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3.院系要对毕业设计(论文)的中期检查结果进行总结,同时督促学生做好下一阶段的工作。期中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召开指导教师工作会,反馈有关信息,调整、改进下一步工作。
(五)答辩
1.学生答辩前,院系要组织有关教师对学生进行答辩资格审查。按时完成任务并符合毕业设计(论文)规范要求的学生,才有资格参加答辩。在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工作不认真,不能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中所规定的基本任务的学生,要取消其答辩资格;对有抄袭行为的学生,要取消其当年答辩资格;
2.未按时取得答辩资格的学生,将进行为期一周的修改,之后再次接受答辩资格审查。取得答辩资格者,方可进行补答辩,否则,将取消当年答辩资格;
3.院系答辩小组负责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考查和审定。答辩要填写答辩记录单;
4.在人人参加答辩的基础上,院系要组织争优答辩。即由学生自己提出申请并经指导教师推荐后,在全院(系)进行公开答辩,评选出本单位的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凡取得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者,必须参加争优答辩。提倡其他年级学生观摩争优答辩;
5.教务处将组织督导员对各院系进行随机抽查答辩。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最终成绩以最高级别的答辩小组评定为准。
(六)时间安排
在不影响现行教学计划的基础上,学校提倡尽早启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各院系应于第七学期内完成公布论文题目、学生选题、确定指导教师、制定指导计划、文献检索等环节;开题报告不得晚于第八学期前两周;答辩资格审查在第八学期的第十四周前完成;正式答辩在第八学期的第十五周前完成;补答辩在第八学期的第十六周前完成。
四、成绩评定
1.论文要求观点正确,条理清楚,语言流畅,结构严谨。鼓励“学有创见”、“学有独见”。
2.毕业设计(论文)总评成绩由答辩小组根据指导教师评定成绩和论文答辩情况确定。
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分为五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具体标准如下:
优秀:学生有较好的独立工作能力,能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较出色地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中所规定的全部任务,有一定的创见,答辩时能正确回答问题。
良好:学生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较好地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中所规定的全部任务,内容正确,答辩时能正确回答问题。
中等:学生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主要问题,能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中所规定的任务,内容基本正确,答辩时基本能正确回答问题。
及格:毕业设计(论文)主要部分正确,但其它部分有非原则性错误,基本上能达到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中所规定的任务,答辩时有些主要问题需经启发才能回答。
不及格: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较差,不能按时参加答辩,或答辩时不能正确回答问题,未达到基本教学要求。
评定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应从严把握,一般优秀率不得超过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5%,优良率控制在50%之内。
4.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标准可参照如下几方面,各院系要结合学科及专业特点,制定出院系评分标准细则,主要内容包括:
(1)内容有新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学生的创新精神;
(2)学生对所学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掌握的深度和广度;
(3)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设计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等;
(4)学生对文献资料理解的深刻程度;
(5)外语应用能力;
(6)有关论据和结论是否清楚、正确,引用的材料、数据是否确切、可靠,是否遵循学术规范;
(7)独立工作能力、写作及口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等;
(8)严禁抄袭他人成果。凡抄袭他人成果者,不准参加答辩,其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按不及格计。
五、指导教师及职责
指导教师在毕业设计(论文)期间必须指导学生,履行以下职责:
1.坚持贯彻因材施教原则,把人的培养放在首位,严格要求学生;
2.审批学生草拟的工作计划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体设计方案;
3.指导学生查阅中、外文文献资料,布置学生笔译一定数量的外文文献资料;
4.指导学生进行调查研究和实验方法,解决学生提出的问题;
5.了解学生撰写论文的进展情况,经常检查督促,防止放任自流,杜绝抄袭;
6.在指导过程中,要分别针对学生的初稿、二稿及终稿提出修改意见,切实加强指导力度;
7.指导学生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准备工作;
8.审阅毕业设计(论文),根据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标准写出评语,并向毕业设计(论文)评定小组介绍学生撰写论文过程的整体情况;
9.指导教师要认真填写《首都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手册》的有关内容。
六、总结工作
1.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工作结束之后,各院系要向教务处提交学年度毕业论文的书面总结;
2.各院系要及时将所有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成绩、指导教师(姓名、职称)、优秀毕业论文全文及目录等交教务处;
3.学校将请专家从各院系评选出1-2篇优秀设计(论文),汇编成优秀论文集,并向取得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颁发证书;
4.各院系每两年要评选出1-2名优秀指导教师。在此基础上,教务处评出校级优秀指导教师,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5.教务处对各院系的毕业设计(论文)组织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进行随机检查。
6.论文答辩完成后,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记录单及《首都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手册》由各院系保存。
7.认真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总结工作,总结中应包含对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分析。
七、附则
1.各院系要将根据本规定制定的实施细则交教务处备案;
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以往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合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3.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4.教务处可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规定未尽事宜制定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