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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中国公益彩票事业研究所提供的数据称,2008年,我国通过网络赌博流至境外的赌资达3000亿元。3000亿元是个什么概念?包括众多基础设施投资在内,3000亿元至少可以举办两次成功的北京奥运会。由此,人们不禁要问:网络赌博的产业链究竟有何“魔力”,能够吸引如此巨资?我国法律在打击网络赌博方面究竟都有哪些规定?同时,执法部门又存在哪些局限?近日,本刊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部分学者、律师。对于网络赌博的产业链究竟有何“魔力”的问题,北京昌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上世纪90年代中期在境外兴起的网络赌博向中国境内渗透已经有5年多了,在上海、广东等地以及经济和网络比较发达的省会城市尤甚。由于这些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较高,网络普及率高,而网络赌博最常见的形式是赌球,一些球迷受增加看球刺激性、追求经济利益双重心理的诱导,在网上下注赌球的行为已经相当普遍。与此同时,令人咋舌的系列网络赌博案件,目前还没有发现有人因为参赌而倾家荡产,也没发现有人因为参赌而铤而走险,只能说明参赌的人数之庞大。因此,网络赌博的产业链就呈“金字塔”式的企业运行结构,能够吸引如此多的赌资。“实际上,网络赌博只是传统的赌博犯罪依托网络平台‘网络化’而已。也就是说技术上迈出的‘一小步’,将犯罪所导致的社会危害性实现了指数级的增长。”“网络赌球的特点是隐蔽性强、成本低、接受范围广、涉案金额大,对于足球比赛具有极大危害性。”吕峰说,“对于这种犯罪,只能依靠法律手段解决。”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赌球成为当今中国足球身上最大的“毒瘤”。
在利益驱使下,假球、黑哨层出不穷,即便公安部门开展大规模的“抓赌打假”专项行动,仍有人对“大鱼漏网”不抱任何怀疑态度。“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明确规定了赌博罪,在互联网上吸引成员投注,本身可以视作开设赌场。另外,如果博彩公司从中渔利,那么量刑还要加重,当然这只适用于国内。这也是境外的博彩公司一直都在声明不在内地设立代理机构的原因。”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专家张笑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作出了上述阐释。他说:“如果博彩公司是在境外注册的,而网络服务器也放在境外,会员所有的参与途径都是经过互联网,我们对这种情况就无能为力了。只能针对赌徒个人,但这个工作量实在是太庞大了,互联网的特点就是全球性。”正是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也给我国执法机关带来了一定的局限性。北京汉良律师事务所刘笑宇律师告诉记者:“网络赌球的特点是非常隐蔽、不易监控,由于我国对境内赌博的打击非常严厉,所以很多赌博公司把赌博网站设在了境外,这无疑给中国执法机关执法带来一定的难度。此外,传统赌博需要召集赌客,寻找场地,万一有人举报,就会被警方‘一锅端’。而境外赌博公司实力强大,庄家为了获利,常常不惜巨资收买某些比赛的关键球员影响比赛结果,这都是国内赌博公司所不能做到的。”
刘笑宇律师认为:“此类案件属于利用高科技手段犯罪的新类型案件,可供参考的案例很少,对案件性质及证据的审查判断难度较大。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对电子证据的审查中没有清晰的标准,缺少成熟的经验。与普通的物证、书证的单一性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多样性等特征,并且容易被篡改、破坏或毁灭,收集和固定的难度较高。在网络赌球案件中,电子证据所占比重较大,但目前我国刑诉法对电子证据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今后,面对网络赌博案件日益增多的趋势,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中国网络犯罪立法活动的规定还应增多,关于赌球方面的规定,完全可以参照对于色情网站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他说,“赌博是博彩,但博彩不一定是赌博”,在条文方面,博彩和赌博之间并无法律冲突,因此由于赌球所引发的网络博彩争论,具有极其现实的法律意义,而无论是赌博还是网络赌博,在国内均被明确定义为违法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有的法律专家还认为这完全可以适用于在互联网上投注参与赌球人员,“毕竟赌博行为是在国内发生的,除非你在国外的电脑上投注”。中国式网络赌球缘何屡打屡犯?本刊记者张召国CASE案件件报道案法律人说56北京大学中国公益彩票事业研究所提供的数据称,2008年,我国通过网络赌博流至境外的赌资达30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