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大家对工科论文十分关注,我们编辑小组在此为大家搜集整理了“ 网络犯罪刑事管辖问题研究 ”一文,供大家参考学习!
网络犯罪概述网络无国界,随着互联网在全球的普及,网络空间也在全球范围内不断膨胀。据统计,至2008年底,全球宽带用户已经超过4亿,到2013年估计可达到6.8亿。2009年7月,中国网民数量已达3.38亿,宽带网民数达3.2亿。网络的普及打破了传统物理空间的限制,已经将全世界人民交织在一张庞大的信息网中。在网络时代,“天涯若比邻”已不是梦想,网络的方便、快捷及其全球化令你足不出户便可畅游世界。正当网络全球化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犯罪行为人留下了巨大的犯罪空间。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网络犯罪行为更加隐蔽,与犯罪行为人的联系更加模糊,难以探寻真正的犯罪行为实施地点,为犯罪行为人提供了隐形的披风;网络的开放性与跨越性,打破了传统时空对人们的限制,犯罪行为人只需在家中敲击键盘,瞬时之间其危害结果便有可能在大洋彼岸发生。本文所属栏目http:///mesh/
虚拟性与跨越性增加了网络犯罪的隐蔽性,降低了其被法律制裁的风险,使得网络犯罪的成本效益显著提高,因而备受犯罪行为人之青睐。美国官方数据显示,2004年网络犯罪控诉案件为207 449起,造成经济损失约6 814万美元。2008年,网络犯罪控诉案件已达275 284起,造成经济损失高达26 500万美元。据我国公安部统计,2006年全国公安机关共处理网络安全犯罪近32万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0亿元人民币。网络犯罪的严重性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而网络犯罪的全球化,又提高了其危害结果在世界范围内蔓延的可能性,这势必加剧各国之间对网络犯罪的管辖冲突,对网络犯罪案件的刑事管辖已然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网络犯罪给传统刑事管辖带来的困境传统犯罪由于受到时空的限制,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过程是在一定的物理空间内实现的,与之相对应,传统的刑事管辖也是建立在物理空间的基础之上。然而,网络的出现,彻底打破了物理空间对人的约束,否定了“一个人不能在同一时间位于不同场所”的定论(本论文由网学http:// 整理提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或联系我们的客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