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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犯罪网络变异的背景分析今天的互联网与诞生之初相比已经是“貌合神离”,它不再是单纯的信息媒介,已经成为人们必不可少的生活平台。可以说,在由“互联网1·0”向“互联网2·0”的过渡中,在由“信息媒介”向“生活平台”的转换中,网络空间生成了自身的技术性代际差异,此种差异成为传统犯罪网络变异的强大助推力量。
(一)传统犯罪网络变异的助推力量:互联网的两大演变互联网的虚拟特性是网络空间之于现实空间的最大不同,也是传统犯罪网络变异的深层次背景。但引发传统犯罪网络变异更为直接的诱因和助推力量,则是互联网的两大演变。
互联网的第一个演变,是由“虚拟性”向“现实性”的过渡。总体而言,尽管虚拟性仍然是网络的基本特色,但这一特色越来越具有相对性:网络行为不再单纯是虚拟行为,它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社会意义。网络参与者必须为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相应道德评判。伴随着网络空间的技术性代际转换,网络自身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既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发酵剂,也是它们的侵害对象。网络利益有待法律的保护,传统社会中的法·109·律制度扩展至网络空间由此具有了内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
互联网的第二个演变,是由单纯的“信息媒介”向“生活平台”的过渡。互联网的前身是冷战时期美国建立的军方网络,目的是保障战时的军事通信。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军方向商业机构、民用用户开放了互联网,商业机构的大量介入使得互联网迅速商业化和大众化。如果说早期互联网是“联”字当头,今天则是“互”字当头。网络由单纯的信息传播工具逐步向各个商业领域延伸,由提供娱乐、信息服务向提供生活平台延伸。互联网向生活平台的过渡给商业机构带来了无限商机,给普通网民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网络体验,催生了普通上网者的个人利益,扩展了网络参与空间。
(二)从以“联”为主到以“互”为主的过渡:传统犯罪网络变异的真正背景互联网由“联”字当头向“互”字当头的过渡,给网络犯罪带来了两个方面的变化。
第一,点对点的违法犯罪行为成为主流。“点”指代的是单个网络参与者,在网络上则代表着独立的个人计算机终端。在“互联网1·0”时代,网络的主导力量是商业机构和门户网站,个人是网络信息的接收者而非网络活动的主动参与者,因此网络的利益主要集中于那些或大或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这个时期的犯罪活动,主要表现为对大型计算机系统的侵入和攻击,犯罪行为基本上是个人对于大型机构所属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攻击,在形式上表现为“弱者”(个人)对于“强者”(机构)的挑战,这也导致了普通公众对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敏感,甚至出现了对于犯罪人的“技术崇拜”。本文所属栏目http:///mesh/
但在“互联网2·0”时代,网络成为人们基本生活平台,普通网民成为网络的主要参与者。
这一革命性的变化也改变了网络犯罪的发展方向,①犯罪指向的对象发生了变化,由侵害组织、机关和攻击其所属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快速转变到直接侵害个人,且以侵害个人利益为主。“虚拟财产”、“网银账户”等成为犯罪行为的主要侵害对象,并以此为起点,向上不断繁衍出犯罪的产业链———这些在互联网诞生之初是无法想象的。
第二,从加害者与受害者的关系看,现实社会中的传统犯罪主要是“一对一”的侵害方式,网络空间中的传统犯罪则多表现为“一对多”的侵害方式,侵害对象具有不特定性的特点,其侵害后果具有很强的叠加性。比如,犯罪者利用漏洞扫描软件随机查找到有漏洞的系统后,可以操纵软件同时攻击成千上万台计算机,这与传统犯罪一个行为对应一个受害对象的模式不可同日而语。与此相适应,网络的超时空特性使网络犯罪不再受制于时间、地点,网络空间的超时空性也使网络犯罪具有无限延展的可能性,进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在理论上能够无限传导和复制下去,一个微不足道的举动就可能在瞬时释放出巨大的危害能量;网络信息流通的便捷性,使海量信息能够在同一时间同时释放,如果中间夹杂着虚假有害信息,对社会正常秩序的冲击将是非常剧烈的。由此导致犯罪社会危害性的生成机理与客观表现都有不同于传统犯罪的特殊之处,②网络犯罪的“蝴蝶效应”日益明显。(本论文由网学http:// 整理提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或联系我们的客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