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网学网工科论文频道为大家收集整理了“ 网络时代计算机犯罪的概念和特征剖析 “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网络时代计算机犯罪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 1. 保护国家安全和维护国际形象的有力保障犯罪行为的频繁和猖獗将直接威胁到一个国家的国家安全,而网络时代计算机犯罪由于涉及地域的广阔性和犯罪行为的隐蔽性,都将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也就决定了其很大程度上可能危害他国政府或非政府组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此外,网络黑客行为以及诸多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亦会损害国家的国际形象和国际声誉,严重的将可能影响我国的国际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妨碍我国的经济、贸易、外交活动的正常进行。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计算机网络在各国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都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和维护国际形象,就必须对网络时代计算机犯罪进行详细地探究,从而预防该类犯罪的发生,进而保护信息网络的安全运行。
2. 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坚实保障国外有专家断言: “网络时代计算机犯罪可能会导致世界经济的崩溃和瓦解”。就笔者而言,这决不是凭空捏造,而达到危言耸听的目的。美国每年因为计算机犯罪的损失额超过55 亿美元,而英国诈骗案的半数以上是通过计算机作案,平均每年每家的损失额达到 500 多万英镑。迄今为止全球累计因计算机犯罪导致的损失额高达数千亿美元。除此之外,由于计算机犯罪行为者侵入世界各大金融网络和各国的经济运行网络设备导致的市场经济损失还包括各类无形有形资产。因此,探讨预防网络时代计算机犯罪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稳定,减少市场经济的各种损失,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网络时代计算机犯罪概念的界定 1. 国外学界对计算机犯罪的概念的争议计算机犯罪的概念自其被提起,无论是从刑法学的角度还是以犯罪学的视角分析,都具有很大的争议。从一定层面上,直至今日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刑法界都未曾对计算机犯罪作出一个能被普遍认同的概念界定。各种观点各抒己见,各执一词。综观国外计算机犯罪的概念界定,大致有五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具体如下: ( 1) 角色说。美国斯坦福研究所唐·B·帕克在其著 * 收稿日期:2012 -02 -13作《计算机犯罪》中,依据计算机在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指出了计算机犯罪的四种形式: 即; 计算机创建了实施犯罪的环境; 计算机是犯罪对象; 计算机是实施诈骗、欺诈和盗窃的工具; 计算机提供了实施犯罪的手段。
( 2) 数据说。法国刑法中将计算机犯罪界定为: 凡以欺骗的手段控制或进入部分或整个自动数据处理系统; 或故意忽视第三方权利,而妨碍自动数据处理系统的工作,使其产生错误; 或者故意忽视第三方权利,间接或直接地将数据植入、修改或消除自动数据处理系统的数据或其传播或处理方式的行为。
( 3) 工具说。该学说认为: “计算机犯罪是指采用非法的手段,并以计算机为工具,使他人遭受损失或自己得到利益的犯罪行为。计算机犯罪其最根本的核心应与计算机相关,以计算机为工具还应包括将计算机作为犯罪对象的情况。” 技术说。此学说认为: “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在违法犯罪的行为中,计算机的知识和技术的应用起到了关键性作用的违法行为。” 涉及说。该学说认为: 在数据的自动处理过程中,任何违反职业道德的且未经批准的非法行为都是计算机犯罪。
2. 笔者对相关计算机犯罪概念争议的评析上述五种代表性的观点是根据计算机犯罪立法实际、发展阶段等而提出的,因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亦具有相当的局限性。具体阐述如下: “角色说”和“涉及说”的界定基本符合计算机犯罪的特点,其体现了计算机在计算机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攻击对象和作案工具的角色,但是其缺点在于外延过于宽泛,无形中扩大了计算机犯罪的范畴。 “技术说”概念是建立在计算机知识和技术是起到了关键性作用的前提上进行的界定。但是“技术说”在对计算机犯罪试图进行明确界定时,仅仅从构成某一行为的知识和技术的基础及其相互之间的作用关系的角度进行甄别非法行为,进而归纳计算机犯罪的概念,显然是片面的。其最大的缺陷在于忽视了构成犯罪行为的其它方面关系,例如行为人的主观意志、行为人对计算机系统的侵害行为,从而片面地将其界定为一种纯技术犯罪。 “工具说”突出强调了“计算机是一种工具”的特征,但是却无法明确地凸显计算机犯罪的内涵,例如不包含破坏计算机系统的危害行为。 “数据说”则强调了计算机犯罪的本质特征,从而从数据的角度作了较为狭窄的定义,但是其实质上是对于计算机数据犯罪的概念界定,并不包括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危害行为。
3. 对网络时代计算机犯罪概念的界定根据不同的标准和角度,对网络时代计算机犯罪的概念界定的探析能辅助更好地从不同视角和层面把握住网络时代计算机犯罪特征,但是网络时代计算机犯罪概念的准确界定是对其进行研究分析的基础和前提。综上,通过上述分析,由于本文着重从犯罪学的视角出发,因此笔者将网络时代计算机犯罪界定如下: 从犯罪学角度界定网络时代计算机犯罪,其是指犯罪行为人利用网络系统加密、软件指令等技术以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或缺陷; 或利用其加密、编程、解码技术; 抑或利用其特殊的地位,例如互联网信息供应商( ICP) 或其他方式方法,在网络上上实施的、严重危害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全的行为。
三、网络时代计算机犯罪的特征探析 1. 网络时代计算机犯罪主体的智能性网络时代计算机犯罪的犯罪手段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使得网络时代计算机犯罪具有较强的智能性。具体来说,计算机犯罪行为人通过查悉网络的漏洞与缺陷,运用相关计算机技术手段,借助网络的延展性,对网络系统本身或者其包含的各种电子资料、信息等进行窃取或者破坏。当然,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犯罪行为人的技术手段日益复杂、多样。
2. 网络时代计算机犯罪的秘密性由于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延展性、虚拟性和跨地域性等特点,使得网络时代计算机犯罪具有极高的秘密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侦破计算机犯罪的难度。
3. 网络时代计算机犯罪的复杂性网络时代计算机犯罪的复杂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 ( 1) 犯罪主体的复杂性。任何犯罪行为人只要通过一台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将其作为工具,即可在计算机的终端与整个因特网连接成一体,从而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实施计算机犯罪。 ( 2) 犯罪对象的复杂性。网络时代计算机犯罪即为犯罪行为人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的侵害计算机数据系统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其犯罪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和虚拟性,因此相当的复杂。
4. 网络时代计算机犯罪的新动态趋势 ( 1) 运用黑客手段,非法进入或破坏计算机网络的趋势突显。迄今为止,我国负责提供、维护和运营国际互联网网络接入平台服务的机构,绝大部分受到过计算机犯罪的侵害。例如计算机犯罪行为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为自己或他人设立免费个人账户,进行网络计算机犯罪活动; 或者网络上传播淫秽信息、视频、图片等等; 又或是在网络上发布抨击社会、政府从而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 也有恶意破坏网络系统,致使网络瘫痪、堵塞。 ( 2) 网络计算机犯罪对象为金融行业的趋势突出。网络计算机犯罪对象为金融行业较为普遍化。究其原因,在于对针对金融信息化发展产生的计算机犯罪则缺乏足够的重视,技术监管缺失,缺乏安全防范机制,从而提供了可能的计算机犯罪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