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在新的一年中,各位网友都进入紧张的学习或是工作阶段。网学的各位小编整理了工科论文- 浅谈我国保险网络营销 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工作和学习顺利!
一、保险网络营销的含义及特点保险网络营销是指保险公司利用网络和电子商务技术进行保险产品的宣传、营销和提供服务,并最终通过网络实现投保、核保、理赔、给付、投诉等一系列保险经营活动。与传统的保险营销相比,保险网络营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虚拟性,开展保险网络营销不需要具体的建筑物和地址,只要申请网址,购置服务器,并与相关交易机构连接,就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2)直接性,网络使得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互动更为直接,它解除了传统条件下双方活动的时间、空间制约。(3)电子化,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通过网络进行交易,采取电子单据、电子数据传递、电子货币交割,实现无纸化交易及准确地双向数据交流。(4)时效性,互联网使得保险公司随时可以准确、迅速地为客户提供所需要的资料,投保人也可以方便、快捷的访问保险公司的网页,获知公司背景、保险产品及费率等详细情况。
二、我国保险网络营销存在的问题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的网络营销起步比较晚,多数保险公司对于网络保险的认识还处于摸索阶段。2001年3月,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开始尝试在网上销售保险产品,共推出了30余个险种,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网上营销。中国人保财险、太平洋保险、中国人寿保险、金盛人寿、泰康人寿等保险的电子商务网站先后正式开启;“网险”、“e家保险”、“买保险网”等第三方网上保险超市也陆续开始上线运营。目前,我国当前发展网络营销面临的主要问题有:1.我国网络环境有待改善,网络安全亟待解决。网络保险是在开放的网络上实现,网络交易及款项支付,最重要的无疑是安全。目前,关于网上支付有一系列可以遵从的安全标准。国际上大致有两种:SET和SSL。SSL协议使用方便,造价低,SET比SSL协议复杂,在理论上安全性也更高。安全和便捷,网上支付都要兼顾。
2.我国网络保险的法律环境有待健全完善。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签订或变更,必须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这一规定虽可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但无法适应发展迅猛的网络经济要求。同时,就网络支付而言,涉及电子签单和电子支付等方面内容也相对滞后,需加以完善,确保支付安全。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签名法》,这标志着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正式诞生。但仅此一部《电子签名法》是远远不够的,缺少其他有关电子合同的法律配套规定必将构成阻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大法律障碍。对于保险业而言,它除了受常规法律的约束外,还受《保险法》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因此针对保险网络营销的相关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更为复杂与滞后,不仅牵涉到进一步完善问题,也牵涉到保险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与配套问题。
3.我国保险公司对发展网络保险的准备不足。首先,保险公司的管理、组织结构和服务体系的调整不够。主要表现在保险企业对互联网缺乏深刻的认识,公司尚未按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进行调整与转型。其次,网上核保问题仍未解决。网上核保是制约我国网络保险的最为重要的因素。核保需要考虑的风险非常多,它需要考虑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财务状况、家庭背景等等许多因素,在现行的社会信用体系下,通过网络实现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沟通,难度较大。此外,我国保险业尚未做好网络保险与现有营销渠道如何接轨的方案及技术准备。
三、我国保险网络营销发展的对策分析1.转变营销观念,真正以客户需求为导向。要强调“市场和客户需要什么,就提供什么”,根据客户需要进行服务的开发,提供客户愿意购买的保险产品。网络使消费者具有更多的选择,而且改变选择也越来越方便了,这使得价格将逐渐趋向一致。随着技术进步,市场需求的变化,谁能不断开发和推出适合市场和客户需求的险种,谁就能取得较高的市场份额,赢得更多的客户。
2.改善现存的各方面配套保险服务,增强保险公司业务的便利性。我国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当前具体形式,调整分销渠道结构。面对当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重叠、效益不佳的状况,保险公司应根据客户分布情况,结合网络营销,积极调整网点布局,优化网点结构。网络营销主张以更加细腻的、更加周全的方式为顾客提供更完美的服务和满足。这种服务并不能完全构筑在虚拟世界中,需要网下的工作来配套实现。
3.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对网络保险中存在的风险,保险公司作为提供风险保障的专门机构,应有更清楚的认识。对于信用不足的风险,目前只能实施一个过渡的方法,采用并轨制,即传统的方式和网络方式的结合。对于来自外部的风险,保险公司应尽力做好网络的安全工作,如防火墙的设置、保存好访客的记录等。对于来自内部的风险,在加强对员工的道德教育的同时,实施更为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祸起萧墙”。
4.在合作的基础上对保险网络营销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在监管网上保险业务的过程中,保险、银行、网络运营商等之间应该相互合作。网上经营活动对系统的稳定性和完整性依赖很大,保险监管者要求提供网上服务的保险公司、银行和网络运营商有充分的控制系统,包括安全性、保密性、个人数据的控制、支持和记录保护系统,确保能以一种正确的方式执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