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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包括: 论文(3页3016字)
说明:
“人民就是订立契约的所有个体,国家便是人民共同体,民主则是联合中的个体主权。这种意义上的主权是至高无上的:“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有任何一种法律可以约束人民共同体的,哪怕是社会契约本身。<1>
民主则是联合中的个体主权,这种意义上的主权是至高无上的,诚然霍布斯也提出了个体主权的理论,但是他认为个体主权的好无约束性和至高无上必然导致整个社会的暴力冲突和战争状态,所以他认为为保障个体的自由和权利,他认为要引进一个公共权力,这个公共权力是由城邦的全体自由公民赋予的,通过城邦的每一个人参与订立一个契约表示愿意把自己的一部分主权交给一个人或一个集体,但是霍布斯认为这个人或集体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2>
诚然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观已经承认了个体主权,但他的《利维坦》否认了个体主权的至高无上性。在这一点上我想他和卢梭的个体主权观点是一样的。在个体主权和国家主权存在着紧张关系从自然法学派和自然权利发明者和到最后人权理论的提出,可以说无数政治哲学家都在设法缓解甚至消除个体主权和国家主权的紧张关系,但是霍布斯对自然权利和自由以及自然法解释的相当精确和精彩。
自然权利:著作家一般称之为Jus Nature,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