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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邓宗祥书记的一封信

来源:http://myeducs.cn 联系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作者: 用户投稿 来源: 网络 发布时间: 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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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书记,您好,我是一中南校的一名老师,家住沅江西区锦绣家园小区,2009年购房,2011入住,时至今年7月在小区的日子还算舒服。2013年6、7月份的时候在我小区靠廖叶湖公园的一楼门面开了一个叫苏格私人会所的迪厅,我们的厄运日子开始接着而来,我查看了红网百姓呼声的内容,在今年的8月19日有人也在网上呼吁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处理,但据我在小区了解,这个迪厅并没有将噪音关小,相关的执法部门也没有进行处理,小区物业也未曾向我们居民反映和解释。到现在这个迪厅一直在开,晚上噪音也一直不断,特别是晚上21时至23时30分这段时间,那噪音分贝有点让我疯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规定,在居民区内,户外允许噪音级昼间为50分贝,夜间为40分贝,在日常生活中,对环境的污染形形色色,如果是重大的污染环境的案件,一旦是触犯了刑法,可以直接用刑罚的手段去解决,直接去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这就直接把很简单的、常见的噪音扰民的情况直接归入了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  

以前,我们经常把一些噪音绕民大额行为当成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依靠当事人的内心确信去解决这些问题,效果十分的差。尤其是在学生的考场的周围、小区的周边、公园等一些场所,经常会出现这些问题。现在如果有人制造了噪音对人的生活造成了侵犯,就是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就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实施处罚,但不知我们沅江的执法部门在干什么?  

邓书记,我的问题是以下几个,请领导直接关心一下:1.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请问我们沅江的文广新局是否刻发了文化经营许可证,2、沅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核发了营业执照,3、8月19日的帖子沅江环保局是否进行处理,4、这个迪厅打架斗殴事件时有发生,打110反映噪声的报警多余牛毛,公安派出所是否处理,按照相关法律是否取缔,5、这个迪厅没有消防通道,消防大队是否检查处理,或发放了消防许可证,6、迪厅设置在小区内,是否合法,是否在派出所备案,备案手续是否齐全?  

望解决我们的生存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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