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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号:GC036 论文字数:7675,页数:11
摘 要
监理工程师受聘于业主,按照业主与监理工程师所签合同的委托服务内容,以及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签订合同中规定的权力为业主进行工程项目管理。我国的建设监理制自1988年实施以来,在工程建设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监理工程师在工程中的地位是业主的代理人,是独立的第三人,还是争议的裁决人,仍是一个模糊的问题。本文在国内外合同文本及工程惯例比较的基础上,着重分析并阐明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对监理工程师应有的理解为--监理工程师的基本地位是发包人的代理人,其做出的决定(或处分性签证)对承包人一般不具有最终约束力;独立的第三人应视合同约定;是合同争议的调解人,不是争议的裁决人。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 地位 代理人
目 录
一、监理工程师的权利源于业主的授权,其基本地位是业主的代理人…………1
二、监理工程师的独立人,其是否有该地位应视施工合同的约定………………3
三、监理工程师是工程争议的调解人,无最终决定工程争议的权力……………4
四、工程师签证的效力应视其地位及授权范围等而定,不能一概而论…………5
五、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控制中的作用………………………………………………6
参考文献………………………………………………………………………………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