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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号:GC095 论文字数:8165,页数:10
摘 要
通过对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的法律和政策依据的讨论,认识到现行公益性项目法人制的主体资格缺乏法律依据,责任主题不明确,配套机制不健全,是影响工程质量、拖欠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探讨按《公司法》建立市场化的公益性项目法人机制,制定统一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法人资质管理标准”和公益性建设项目法人评价机制,实行跨行业,跨地区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法人市场化项目管理。
关键词:公益性 建设项目法人制 法律地位
目 录
一、组建公益性建设法人的有关法规 1
(一)1996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1
(二)《建筑法》中,所规范的项目法人的责任 1
(三)在公路建设中,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相关规定 1
(四)在生态环境建设项目中规定 2
(五)在《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规定 2
(六)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 2
二、目前公益性建设项目实施“项目法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
(一)公益性建设项目法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是目前实施公益性建设“项目法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
(二)建设项目投资主体不明确 、建管责任难以落实。 3
(三)公益性项目法人责任制难以落实,导致建设主体行为不规范。 3
三、明确公益性建设项目法人法律地位的浅见 4
(一)制定和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法律法规。 4
(二)实行公益性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市场化。 5
四、结论与建议 6
参考文献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