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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号:GC029 论文字数:6210,页数:09
摘 要
(中心思想)建设工程合同是明确工程建设发承包双方权利、义务的最根本依据,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对建设工程活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合同意识比较淡薄,不少建设工程合同由于签定格式不规范或内容不完备,致使合同不能正确履行,合同产生争议后又不能迅速有效地解决,从而造成大量的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款拖欠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合同的重要地位已越来约受到重视。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客观需要,为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签定合同提供完备的参考依据,使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同时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制定了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主管部门颁布了许多的部门规章。
本文就昆明市官房建筑经营公司与昆明市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签定的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施工单位须全过程垫资施工”,此条款违反了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两部一委文件确认《工程协议书》无效,而在云南省高院复查期间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本合同有效。本篇文章就此起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违反部门规章条款规定的事件来论述部门规章或部门规章之下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可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案例类型)纪实型案例
(案例分析方法)描述—评审型
关键词:合同纠纷 规章制度 法律效力
目 录
一、案例正文…………………………………………………………………1
(一)官房公司与柏联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1
(二)案件审查过程中的鉴定结论…………………………………………1
(三)昆明市中院一审判决结果……………………………………………2
(四)云南省高院最终审判结果……………………………………………2
二、案例分析
(一)关于两部一委通知的性质……………………………………………3
(二)从两部一委通知内容分析……………………………………………3
(三)两部一委的通知能否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4
(四)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能否成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4
参考文献………………………………………………………………………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