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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2015(一) 新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摘要】:
2007年的次贷危机而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再次展现了加强和完善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同时也说明风险管理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特别是在流动性危机中如何加强和改善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效率以降低风险。同时,随着新巴塞尔协议,即《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国际资本监管日趋严格,我国银行业要想在国际上立足,就必须高度重视银行风险管理,特别是风险管理效率的提高,不断增强银行的内部实力,提升自己的国际竞争力。本文在介绍《巴塞尔协议Ⅲ》的内容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改善,并根据仍存在的问题提出提高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途径和方法。
【关键词】:新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对策
【正文】:
2008年全面爆发了全球金融危机,这场危机的产生和蔓延暴露了银行业原有监管制度的缺陷,也使各国政府在加强全球金融监管方面达成了共识,即通过加强对金融衍生品、高管薪酬、资本充足率三个方面的监管,以实现全球经济的复苏和稳健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银行部门的监管和风险管理,2010年9月12号,巴塞尔委员会通过《巴塞尔协议Ⅲ》的方案内容。《巴塞尔协议Ⅲ》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商业银行对银行风险管理并不重视,资本不足一直是制约我国商业银行健康运行和良性发展的重要因素。尽管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资本充足率都达到甚至超过了监管的要求,但是面对国内商业银行信贷规模高速增长和日趋严厉的资本监管制度,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依然面临诸多问题,诸如资本金结构不合理、资本补充途径比较单一、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的预期增大、以及商业银行所处的金融外部环境建设的滞后等等,这些都是我国商业银行在目前亟需谨慎面对和设法解决的问题。如果漠视这些问题的存在,商业银行有可能面临更大的风险。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充分意识到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仍然面临着一系列新的约束条件,在资本的管理中应该统筹规划资本需求和供给,提升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在更高水平上追求资本、风险和收益的平衡和统一。
一、《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背景
《巴塞尔协议Ⅲ》是次贷危机催生的产物,次贷危机暴露了银行业的脆弱性和监管漏洞,危机过后各国政府在对银行业监管的意见上达成了基本一致,即提高最低资本要求。经过反复磋商,2010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各方代表就《巴塞尔协议III》的内容达成一致,宣布对现有资本金要求的持续监管。同年 12 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协议Ⅲ》,新的方案提高了资本监管标准,并设置了流动性和杠杆率监管的国际标准,以进一步提高银行体系在危机时期的风险承受能力。更为严格的资本划分,最低资本要求的提高和超额资本的结合将有助于商业银行承受较长的风险压力,有助于支持经济的增长。
(二)《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Ⅲ》并不是一个完整的规定,它只是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补充与完善,《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资本的构成、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指标与监管要求更加严苛,具体来说,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
1.商业银行的最低普通股比例的要求由原来的2%提高到4.5%,普通股资本即通常所说的核心一级资本,是资本结构中吸收损失的最高要素。
2.重新定义了一级资本并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由4%提高到6%。
3.新增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构成。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银行在金融危机时期有充足的风险缓冲来抵补损失。
4.规定了反周期缓冲的资本要求。反周期资本缓冲比率为普通股或其他资本的 0—2.5%。这一要求旨在希望银行在信贷过分充足的情况下要有风险防范意识。
5.不基于任何风险的“杠杆率”要求,即不考虑任何风险加权因子,以核心资本除以平均总资产或报告期末的总资产(包括表内表外的全部资产)。
6.针对“大而不倒”的问题,对系统重要性的银行提出1%的附加资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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