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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网络的普及,大学生已成为网络社会的主要群体之一。作为大学生日常学习与生活的主要场所,高校把校园网建设作为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大力推进,并日臻完善。然而,当前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现状令人堪忧,具有较高网络技术的大学生利用其所知所学实施犯罪的案件日益增多,并成为当前大学生犯罪的增长趋向。在当前社会变革和网络全球化的背景下,必须重视日渐突出的大学生网络犯罪问题,如何通过道德、法制教育等方式来预防大学生网络犯罪,是社会各界尤其是高校必须思考的课题。
网络犯罪及大学生网络犯罪主要形式何为网络犯罪?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85、286、287条中的基本规定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0年颁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明确了15种网络犯罪行为,在2009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对《刑法》第285条补充了两种网络犯罪行为,但上述内容都属于具体规定,目前尚无从法律角度对网络犯罪的概念与范围做统一的界定。这种现状对当前宣传防范网络犯罪及调查网络犯罪现状均有一定的影响,不利于大众准确理解网络犯罪,因此有必要对网络犯罪的概念、范围加以明确。
虽然当前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对网络犯罪并无统一概念,但无论从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看,还是从多数专家学者认同的观点看,当前的网络犯罪主要有两种类型,即针对网络实施的犯罪和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针对网络实施的犯罪,是运用计算机技术通过网络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对网络系统或相关信息进行攻击或破坏的行为;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是将网络作为犯罪的平台,运用计算机技术侵犯国家秘密或财产、公共利益、个人人身权利或财产的行为。
在这一类型的网络犯罪中,网络是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平台,虽然影响会波及现实生活,但所有的犯罪手段都是在网络中完成的。现实中,特别是媒体上宣传的大量所谓网络犯罪,看似属于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但通过分析发现,网络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如同桥梁,犯罪人并未使用计算机技术侵害犯罪对象,犯罪手段也仍旧是传统方法,因此此类犯罪均不应属于网络犯罪,网络在此如同其他社交渠道,并不产生特殊作用。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网络犯罪是运用计算机技术实施的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对象或犯罪平台的严重危及国家、社会、网络及个人安全与利益的犯罪行为。
当前,大学生网络犯罪虽尚未形成较大规模,但其发展趋势不容乐观。大学生网络犯罪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网络入侵,多表现为黑客攻击,行为人或者入侵没有访问权的网站篡改数据信息,或者制造并传播计算机病毒使网络系统或计算机终端瘫痪;(2)网上侵财犯罪;(3)网络色情犯罪,参与此类犯罪的大学生一般具有较高的计算机技术,因而被聘用为色情网站的管理人员,其中有的是受到网站服务器在国外的网站建立者的蒙骗,有的是因为不懂法律,没有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最终沦为犯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