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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犯罪的网络异化于志刚法治以虚拟性和技术性为本质特征的网络平台,改变了现实社会中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相互地位、作用和联系,因此,根据网络共同犯罪自身的特性,通过“共犯行为正犯化”的途径,将一部分共犯加以独立化,使共犯摆脱对于正犯的定罪量刑的依附关系,应当成为刑事立法应对网络共同犯罪现实挑战的最佳回应方式。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先导的信息革命,给人类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变革,网络为人类开辟了全新的领域。然而,犯罪———这一自始至终困扰人类社会的顽疾,依托于网络,攫取犯罪的资源和空间,呈现出不断异化和复杂之势,并给刑法理论带来了极大的冲击。而共同犯罪这一较之单独犯罪更为高级的犯罪方式,在虚拟网络场域中的异化趋势尤为明显。网络空间中共同犯罪的数量倍增和危害性加剧同所有的社会科学理论一样,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是基于一定的价值判断而产生的,其基础是现实社会中共同犯罪现象的特征及共同犯罪人之间社会危害性的差异性。而网络平台的出现改变了共同犯罪的存在空间,网络的特性使共同犯罪整体呈现出新的特点。共同犯罪的数量倍增。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共同犯罪的数量呈现出倍增的态势,具体表现在共同犯罪行为的增多和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的增加两个方面,此种数量上的倍增,客观上也使共同犯罪的整体社会危害性被扩大。
其一,犯罪的存在要依托于一定的条件,网络空间的出现为犯罪提供了新的资源和空间。传统的共同犯罪行为从犯罪生成空间的角度来看,全部犯罪只能发生于现实社会这一犯罪平台。网络平台的出现使共同犯罪的生成空间更加多样化:共同犯罪之中,除了纯粹发生于现实社会的共同犯罪之外,还会出现纯粹发生于网络空间中的共同犯罪;还有一部分共同犯罪,则同时涉及了现实社会和网络空间,即共同犯罪人之中有一部分人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犯罪行为,另一部分人则在现实社会实施犯罪行为。共同犯罪的犯罪方式由一种陡然增为三种,客观上使共同犯罪行为获得了更为充裕的犯罪资源和空间,促进了共同犯罪行为数量的增加。其二,网络平台的出现并不会减少现实平台的共同犯罪行为,传统的共同犯罪仍然在现实平台中保持着一定的数量;而同时,许多新型的共同犯罪行为开始出现。例如,传统的伪造证件的犯罪行为,只要在现实社会中伪造出实体的文本证件,犯罪行为即宣告完成;但是,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目前对于大部分资格证书都已经设置了网络信息查询比对系统以供公众查询真伪。因此,利用计算机技术侵入相关网站篡改用以查询比对的原始数据,就成为伪造证件犯罪行为的必要环节,而且是最为关键的步骤。本文所属栏目http:///mesh/
然而,高技术性门槛导致传统的伪造证件的犯罪人根本没有能力独立实施这一行为,犯罪的完成要求精通网络技术的犯罪人的参与,因此,原本的独立犯罪转化成了共同犯罪,而原本的共同犯罪则增加了具备高技术能力的共同犯罪人。其三,素昧平生的人通过网络联络而实施的共同犯罪大量出现。互联网发展的代际变化是明显的:“互联网1.0”时代以“联”字为主要特征,网络主要以是提供新闻、游戏、收发邮件等服务功能为主;“互联网2.0”时代则以“互”字为主要特征,人与系统的互动、人与人的互动成为主要特点,在这一背景之下,素昧平生的人在网络空间中偶遇和共谋,在现实社会或者网络空间中进一步相互配合而实施共同犯罪的现象大量出现,客观上直接导致共同犯罪的整体数量陡然增加。共同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加剧。自从诞生以来,网络以惊人的速度不断发展壮大,并迅速完成了其代际转变,网络空间由最初的“虚拟性”不断向“现实性”过渡,由单纯的“信息媒介”逐渐向“生活平台”过渡,这两项转变使网络空间同人类社会的联系更为密不可分,网络已然同现实社会完全交织为一体。此种客观社会环境的出现,使网络中的犯罪尤其是共同犯罪的危害性被急剧放大。同传统的共同犯罪相比,网络共同犯罪在犯罪的实现上更为66人民论坛·学术前沿论共同犯罪的网络异化于志刚法治以虚拟性和技术性为本质特征的网络平台,改变了现实社会中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相互地位、作用和联系,因此,根据网络共同犯罪自身的特性,通过“共犯行为正犯化”的途径,将一部分共犯加以独立化,使共犯摆脱对于正犯的定罪量刑的依附关系,应当成为刑事立法应对网络共同犯罪现实挑战的最佳回应方式。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先导的信息革命,给人类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变革,网络为人类开辟了全新的领域。(本论文由网学http:// 整理提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或联系我们的客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