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p; 五、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
广东省高法认为,夫妻共同还贷的行为不仅具有偿还贷款的性质,同时也具有出资的性质。配偶另一方的出资为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江苏省高法仅表明,若配偶一方主张分割房屋增值部分,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而江苏高法此种观点建立的基础是按揭房屋为夫妻共有。但是各法院并没有确定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计算规则。因此,实务界赞成配偶另一方分割房屋的增值部分。《婚姻法解释(三)》草稿的第十三并没未明示按揭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的分割规则,而其根据房屋款项支付比例判断权属的观点,也直接影响了离婚双方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
(一)分割按揭房屋增值部分的正当性
1.按揭房屋增值部分的性质
不可否认不动产是最具有长线投资潜力的投资方式,中国城市发展速度快,房屋的增值空间极大。有的人购买房屋时,更关注房屋的物业、交通、医疗、教育和购物等生活的便利;有的人更关注生活质量,例如居住的噪声、空气、水源和阳光,同一小区业主的素质等等。在购买二手房时,房屋内部的装修以及家具不为人们所看重。房屋的增值主要是由市政建设和城市规划所引起的。
因为该部分增值既不是通过房屋的自然属性获得的,也不是通过法律规定获得的,无法判断增值体现在房屋的哪个部分。只能通过货币的方式才能够体现出来,这正是所有权价值化、观念化的一种体现。
2.婚姻的本质
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银行行使抵押权,保证展开婚姻生活载体的稳定性。结婚的目的就是要共同生活,它意味着荣辱与共,用法律术语来解释更为合适: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利益。而这恰恰符合民事合伙的特征。若用合伙的理论来解释婚姻,无论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投入到婚姻生活中,性质都类似于对合伙的出资。离婚等于合伙解散。作为合伙人之一有权取回自己的合伙出资,同时按照其出资,分享合伙的营利部分。由此看来以共同财产还贷的行为就属于出资行为,而分割按揭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分享合伙利益。使用合伙理论解释婚姻关系,尤其对于共同还贷的性质,也符合广东省高院的理由。同时可以解释配偶一方可以参与房屋增值部分分配的正当性,无论增值的原因是客观环境还是当事人的努力。
更重要的是,将合伙视为婚姻的基础,可以避免对按揭房屋增值部分权属认定的困难,特别是对配偶另一方主张分割增值部分请求权性质的认定,即配偶另一方享有的是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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