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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现代立法中的先占制度

来源:Http://myeducs.cn 联系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作者: admin 发布时间: 1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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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包括: 论文(7页4698字) 
说明:

[摘要] :先占是源于2000年前罗马法的一项法律规则,也是最古老的所有权取得方式之一,并为后来历代所沿用。现在,随着时势的变迁,历史的演进,也许先占制度已逐渐失去了其在古时法律中的重要地位,但我们应看到,它仍为当今各国法律中一项重要规则,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展。笔者认为,现代立法不但不应缺少先占制度,还应逐渐完善之。本文拟从先占制度的性质、源泉、构成要件等方面来分析现代立法中先占制度的必要性与完善。

[关键词] 先占 无主物 动产 心素 体素

先占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那么什么是先占呢?概括的说,先占是以一定的心理与方式占有某无主物达一定程度而取得其所有权的制度。纵观当今之法学界,对先占的性质有三种主要观点:一是法律行为说。该说认为物权法以应具有所有的意思作为先占的要件,而这种所有的意思是取得所有权的效果意思,因而先占是法律行为;二是准法律行为。该说认为先占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准法律行为中的非表现行为,先占是法律对一定的意思行为承认其具有取得所有权效果的私权制度;三是事实行为说。该说也是现在的通说,台湾著名法学家王泽鉴持该种观点。 他认为“所有意思”并非“效果意思”,而是事实上对动产的完全支配控制的意思,其于对无主动产占有的事实法律赋予其取得所有权的效果。

目录:
一、先占制度的源泉
二、关于无主物适用先占的立法例
三、先占的构成要件
参考文献:
王泽鉴. 《王泽鉴法学全集》第十卷《民法概要》[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9月.
郑云瑞.《民法物权论》[M].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3月.
(古罗马)盖尤斯 著 黄风 译.《法学阶梯》[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1月.
陈卫估.《法国民法典》(第二版)[M]. 法律出版社. 2006年2月.
渠涛.《日本民法典》[M]. 法律出版社. 2006年2月.
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修订本第三版)[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8月.
史尚宽.《物权法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1月.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修订版第三版)上册[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10月.

作者点评:
我们可以发现,现代社会中,虽然先占的原始适用环境发生了变化,但其仍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它应是一个随着历史进步而不断完善的制度。现代之立法者应根据当今世界的变化,完善古老的先占制度,让其符合现代社会的需要,这很重要,毕竟它能让我们世界上的物最大限度地尽其用,能保护某些生物、矿产资源等,另外它还能有效的抑制一些纠纷的发生,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为了让物尽其用,也为了我国立法跟上国际潮流,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在立法中适当规定先占制度,以完善我国法制,促进我们和谐社会的建设与我国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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