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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摘 要: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体系中的核心要素。法律行为制度是私法自治的重要工具,并解析了私法自治的精神。然而,在我国,无论是理论研究上还是实践上,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对法律行为的理解存在着严重的误区。对于我国设立法律行为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个人观点。
关键词:法律行为;制度分析;民法
法律行为作为民法上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有其深刻的内涵。传统的观点认为该制度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髓,具有整合立法资源的体系化功能,它通过赋予当事人自由意志以法律效力,使当事人能够自主安排自己的事务,从而实现了民法主要作为任意法的功能。因此,法律行为是民法中的一项核心制度。中国自清末民初引进法律行为制度以来,历经几十年的发展。
目录:一、法律行为概念的起源
二、我国学者对法律行为的概念理解
三、法律行为制度在中国
四、我国对法律行为制度规定的误区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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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点评:笔者认为,《民法通则》对法律行为的定义是不科学的。如前所述,这种定义是早期我国民法学界承袭前苏联学者阿加尔柯夫的观点。这种观点实质服务于前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与现阶段我国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国情不符,同时,将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强化了国家意志,缩小了司法自治的空间,使法律行为功能大打折扣,事实上各国民法理论中以及苏联的民法典都没有将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我国大陆与台湾学者普遍认可法律行为乃是一种具有设权意图的意思表示行为,意思表示才是其本质所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应摒弃这种错误的观点,彻底肃清对法律行为概念的不当认识,理清法律行为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恢复法律行为的本来面目。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法律行为理论和立法在更大程度上与大陆法系通行理论和普遍实践保持协调,从而为中国民法理论走向世界即中国民法向国际先进立法靠拢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