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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纯经济上损失的侵权责任

来源:Http://myeducs.cn 联系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作者: admin 发布时间: 1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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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摘要:纯经济上损失一般通过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得到救济,较之侵权法的保护,合同法对于纯经济上损失的救济更为便捷与周全,这是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赔偿责任范围易于确定。纯经济上损失真正的问题在于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时该怎样救济?在不同的侵权行为法规范模式下,各国关于纯经济上损失的侵权赔偿制度各异,但基本上都是以不赔偿为原则。本文以比较和类型化的研究方法,试就这一问题做一浅显的说明。

关键词:纯经济上损失 侵权责任 类型化
绪论
纯经济上损失在民法领域相对而言还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学术界在这个领域的研究很少,进行深入研究的则更是凤毛麟角,但我们并不能由此推论这个问题不值得研究或是可以忽视的,纯经济上损失是市场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在现实生活中,纯经济上损失的案件形态各异,数不胜数。请看如下案例:
1.A开车不慎撞倒电线杆,致使B餐厅不能营业,C工厂停工,造成损失。
2.某海上石油钻探平台发生原油泄漏,导致前来该海滩旅游的游客锐减,海滩附近旅馆、餐厅、游乐场所营业收入减少。
3.A上市公司委托B会计师事务所制作财务报表,其所做出的财务报表存在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广大股民深信该报表而买A公司的股票,股民由于股价下跌遭受严重损失。
4.A留下遗嘱将自己全部财产留给其小女儿C,但由于公证机关的过失,造成遗嘱无效,从而进行法定继承C实际得到的遗产数额减少。
在这些案件中,当事人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受害人只能求助于侵权行为法,那我们就必须考虑侵权行为法是否应该对这些受害人加以救济,若加以救济那么救济的范围和程度又该如何?


作者点评:
纯经济上损失的侵权救济是一个复杂又颇有意思的课题,鉴于我国目前立法层面上的缺位和理论研究的不足,本文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关于纯经济上损失的侵权救济的处理模式。侵权法面临的现实问题在于如何设定从法律上和社会上都可以接受的边界,以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转移到另一方。一旦这种损失的转移不受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所调整,就应当由侵权法提供解决办法。基于我国民法中侵权行为的立法模式采用一般概括性规定,这就为纯经济上损失侵权救济在法律层面扫清了障碍。鉴于纯经济上损失案件的复杂、多样,应进行类型化的研究。对于电缆案件以因果关系和过错为限制条件,以赔偿为原则;对于产品责任案件应由合同法加以救济;对于不实陈述案件原则上应予赔偿,以可预见性规则作为免责事由;对于油污案件以因果关系的直接性作为限制条件。本文仅是抛砖引玉,期待更多学者作出有益的探索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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